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蒙阴县检察院:量刑畸轻依法抗诉,法院改判加刑四年
作者:张秀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93  更新时间:2009/8/18 11:58:4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秀婷)日前,由山东蒙阴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王名富故意伤害一案,经蒙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改判,被告人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一年改为十五年,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王名富,男,32岁,蒙阴县蒙阴镇熊家万村人,同被害人公某系同学,并暗恋被害人多年。1998年2月4日早晨,被告人王明富到公某家,与被害人父亲共同喝酒吃饭后,以醉酒为由到被害人床上休息。下午五时许,被告人醒来趁其他人不在场之机提出与被害人交朋友,被害人明确告知其已有对象,谢绝其要求。被告人王名富遂拿起屋内菜桌上的菜刀,左手抓住被害人头发,砍击被害人公某头部、面部、左腕部。被害人之母听到喊叫赶到屋内时,被告人王名富弃刀逃跑。经鉴定,被害人面部损伤、左腕部损伤、左手部损伤均构成重伤。左手功能完全丧失,构成五级伤残;面部疤痕形成、牙齿脱落四颗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人先后先后逃到广东、海南、新疆、广西等地躲藏。2008年8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抓获。2008年11月14日,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名富提起公诉,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名富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赔偿公某医疗费等费用225781.83元。

    一审判决后,蒙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名富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作案后潜逃且未赔偿被害人损失,遂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蒙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依法改判被告人王名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赔偿被害人公衍娥医疗费等费用238849.83元。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