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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13年徒刑,华宁县国土局原局长栽在“老毛病”上
作者:谢海波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点击数349  更新时间:2009/9/21 17:08:1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8年前曾因“吃钱”被查 18年后还是栽在“老毛病”上


  据云南法制报报道(黄占啊  首席记者  谢海波)现年55岁的王家禄,案发时任华宁县人大常委会农业环保资源工委主任。
    1981年至1991年期间,王家禄先后担任华宁县青龙公社副主任、青龙镇镇长、青龙镇党委书记。

  1991年10月,因涉嫌受贿犯罪,王家禄被华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逮捕。

  1992年2月,王家禄被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王不服,多次上访。随后,其职位不断攀升,先后担任华宁县城郊乡副乡长,华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华宁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等职务,成了当地的“名人”。

  今年5月25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了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家禄、副局长陆建春分别受贿3.5万、2万的线索,马上对该案展开侦查。

  很快,办案干警便掌握了这位被当地群众称为“大贪官”的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家禄的犯罪事实,随后即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7日,华宁县法院一审判决王家禄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

   拒不认账

  王家禄的“名气”给办案工作带来了阻力,找准切入点成了突破案件的关键。华宁县人民检察专案组决定“绕开王家禄,从副局长陆建春入手,争取扩大案件线索”。

  副局长陆建春接受调查后,不仅交待了受贿事实,还供述了伙同王家禄及项目工程经理罗进兵、李先林套取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194万余元进行私分的犯罪事实,案件取得重大进展。

  随后,专案组没有立即触动王家禄,而是先将罗进兵“请进来”,在罗交待了共同贪污的事实后,才正面接触王家禄。

  但是,王家禄、李先林相继到案后,拒不交待相关犯罪事实。而且,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在青龙镇大村的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经理李先林是王家禄的妹婿,这也给案件的侦查增加了难度。

   固定证据

  面对王家禄的无罪辩解,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在加大内查力度的同时,及时调整讯问方式,并锁定外围犯罪证据,做好零口供定案的准备。

  专案组对案件侦查取证工作进行了精心研究和周密部署,反贪干警加班加点,收集固定证据。先后到县国土局、审计局、县人大等部门调取了大量书证,又对王家禄等人多次进行讯问,实现了供证一致,确保口供和书证的相互印证,最终锁定了犯罪事实。

  同时,办案人员对陆建春、罗进兵加强讯问,固定相关细节证据,积极寻找相关证人,提取证据。最终,王家禄在严厉的攻势下交待了贪污的事实。至此,以王家禄为首的贪污窝案首战告捷,华宁县人民检察院顺利将“3.5万元受贿案”线索扩大为涉嫌“共同贪污194万余元”的大案。

  仅仅用了1个月的时间,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了该县国土资源局系列窝案,共立案4件,并通过办案追回赃款230余万元。

   一审宣判

  华宁县检察院在历时一个月的侦查取证工作后,将这起华宁第一大贪污窝案成功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到法院。

  法庭审理查明:2006年底,华宁县国土资源局在青龙镇大村的土地整理项目完工,王家禄、陆建春、罗进兵遂虚增1947953.75元的工程量。

  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王家禄安排陆建春、罗进兵、李先林以做工程的名义将1299268.74元取回后,4人侵吞私分。

  2008年2月14日,王家禄安排李先林以工程施工费的名义将青龙镇大村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多结算款214168.69元提取后,将该款侵吞。

  2005年至2008年期间,陆建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有关单位和人员贿送的现金70000元。

  8月27日,华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家禄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陆建春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90000元;罗进兵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李先林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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