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杨鹏)2009年10月16日,东台法院执结一起精神病人杀害现役军人母亲引发的赔偿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许谦10万元。
申请执行人许谦系南京军区某部士官,其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2006年5月许谦母亲陈秀云被精神病人茆某杀害。案件经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后,认定茆某患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由茆某的监护人茆某的父母赔偿许谦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万元。但茆某父母未及时履行法院判决,为此许谦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台法院依法冻结了茆某父亲茆振平在安丰医院的工资,由申请执行人每年领取。但2008年时,申请执行人许谦了解到茆某本人有较高工资收入,且其治疗费用亦由原单位承担。许谦认为以扣发茆振平工资的方式履行,仅够迟延履行金,耗时太久。请求法院立刻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双方情绪十分对立,一方是丧母之痛,一方认为其子残疾应给予照顾。案件双方各自抱定自己的观点,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多次找双方协商,进展也不理想。案件不解决,申请执行人无法安心服役;被执行人无法安心为其子治疗,如果监护疏忽,甚至可能引发新的悲剧。
为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为避免新的悲剧发生,化解社会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为了促成双方互相理解,执行局的承办法官将带到茆某治疗的医院。看着茆某发病时的惨状,许谦心生恻隐。而被执行人听说许谦父母离异,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后,也理解了许谦的心情。看到双方态度都有所动摇,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许谦放弃了迟延履行金的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了赔偿款。
案件圆满解决,许谦安心回到部队;茆某也被其父母送到扬州五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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