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鹰潭讯 李丽琴、记者周乐丰报道:现年4岁的乐乐(化名)与秦先生系父女关系。去年父母协议离婚,约定乐乐由母亲抚养,但对抚养费未进行约定。离婚后,乐乐随母亲生活,秦先生未支付乐乐抚养费。2008年5月,乐乐以其母亲经济收入有限,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秦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627元至其18周岁止。根据乐乐的实际需要、秦先生的负担能力以及鹰潭市生活水平,法院判决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28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