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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杨维汉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242  更新时间:2010/1/19 15:27:5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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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成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因涉嫌贪腐被起诉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黄松有(资料片)

   新华网河北廊坊1月19日电 (记者 杨维汉 朱峰)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松有其人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57年 生于广东汕头一个农民家庭。179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广东省高院,历任经济庭副庭长、刑事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1997年3月调任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其间湛江发生特大走私案。因审判任务完成出色,黄松有获得表彰。1999年6月调入最高法院,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庭庭长。2002年12月 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2008年10月 被中纪委“双规”。

黄松有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因涉嫌贪腐被起诉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香港《大公报》等媒体报道称,黄松有主要涉及三大问题: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也有报道称,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称其为“性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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