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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新建娱乐场所禁止设在居民住宅区
作者:王荟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1351  更新时间:2006/11/26 9:06:0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据新京报讯(记者 王荟) 今后,新建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包括商住两用楼在内的居民住宅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作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补充文件,文化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小距离”各地自定

  这份《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条例曾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而在《意见》细化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此外,《意见》规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娱乐场所”更加明确

  条例没有详细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意见》做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指出,其所指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确定,可以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电子游戏、游艺经营场所管理的有关意见,文化部将会另行通知。

  焦点1 听证制度明确

  新设场所须告居委会听证

  附近学校医院危险品仓库等也应被通知参加

  条例中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一条,在《意见》中得到进一步明确解释。

  《意见》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

  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焦点2 营业规模设限

  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各地可自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标准

  按照《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文化部要求,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

  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焦点3 处罚措施细化

  文化公安两部门不重复处罚

  娱乐场所警示记录应向社会公布

  《意见》指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

  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抄送公安部门。

  对于同一违法事项,公安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文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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