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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驾护航
作者:刘龙海  文章来源:fzkx.net  点击数314  更新时间:2010/5/6 10:17: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龙海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今年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基层检察院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更好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努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要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驾护航,关键是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意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把检察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明确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大责任。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更加自觉地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公正执法的司法环境。

    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把抓好执法办案作为保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途径,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注重执法效果,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努力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推进创新型社会建设、保护资源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要依法严厉打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各类刑事犯罪,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经济犯罪,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实行快捕、快诉,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

    依法坚决打击危害政府投资安全和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认真研究提出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措施,积极组织和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确保国家各项财政、金融、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加大对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商业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要依法严厉打击和预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各类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要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同时,严肃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犯罪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

    加大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工作,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大案要案,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出让、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征地拆迁等渎职犯罪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积极开展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典型案例给企业的经理、厂长及财务、供销等人员上法制教育课,对企业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对其中带行业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总结并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企业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要对在建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同步预防和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预防,力争“防小、防早、防了”,保证政府投资安全。

    四、要强化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各类执法主体的法律监督,营造公正执法的司法环境。深入企业开展大规模的调查,从对企业的收费、罚款情况切入,对行政执法部门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进行全面清查、重点调查收费依据是否合法、收费管理是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

    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依法行使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经济、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加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顺利进行;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同步监督、遏制减少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易发多发现象,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五、要慎重对待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营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在办理企业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危害资源环境、商业贿赂、资金借贷等方面的刑事、民事案件时,尽可能通过执法维持、优化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的生存,努力通过办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着眼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重点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在执法理念上,要在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切实在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果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突出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发展。

    对受理的涉企举报线索,本着“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予以处理;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执法过程中,要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涉及经营者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犯罪,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决不能因执法不当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要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服务,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在办理涉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案件中,要强化服务意识,从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出发,改进执法方式,严格公正文明办案。

    建立与企业定点联系、定向服务的制度,重点选择1到2家大型国有企业作为重点法律援助单位,通过设立驻企法律服务工作站、选派具有专长的检察人员义务担任企业法律服务员的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了解企业运行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调整服务方向和重点,不断完善服务企业的工作措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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