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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见义勇为农民工索赔6万多元
作者:郭可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16  更新时间:2008/7/14 16:02:2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见义勇为受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见义勇为农民工索赔6万多元

 
  法讯网讯(通讯员 郭可明)2008年7月4日上午,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蜀光村农民工邬正云从援助律师手中领到仲裁裁决书后,激动地说:“感谢法律援助为我索赔66326元”。
凌晨抓小偷被小偷刺伤  被表彰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邬正云是云阳县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福泰花园工地的农民工。2007年1月3日凌晨邬正云在抓小偷的过程中被小偷刺伤,鉴定结论为:多处软组织受伤,左侧上唇穿通伤,左侧颧骨弓骨折,左侧眶顶、眶后壁骨折。2007年1月3日—2007年1月12日,邬正云经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及后续门诊治疗,邬正云垫付医疗费共计6449元。邬正云的事迹被宣传后,2007年3月25日,云阳县人民政府表彰邬正云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见义勇为受伤   被认定为工伤
  2007年6月13日,云阳县劳动保障局以“云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7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邬正云2007年1月3日多处软组织受伤,左侧上唇穿通伤,左侧颧骨弓骨折,左侧眶顶、眶后壁骨折属于视同工伤。2007年12月30日,重庆市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云劳鉴(初)字[2007]143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邬正云伤残等级为玖级,无护理程度依赖。
法律援助为邬正云索要工伤保险待遇6万多元
  邬正云受伤后,其用人单位云阳县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没有支付邬正云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与邬正云依法解除工伤关系和劳动关系。为此,2008年5月3日,邬正云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何昌毅律师承办该案后,立即投入到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6月12日,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由云阳县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邬正云以下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405元,生活津贴8967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4483元,住院护理费2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8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32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99元,医疗费6449元,工伤医疗费1612元,鉴定费200元,共计66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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