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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参观拘留所收容所者不得携带手机等
作者:邱海鹰 唐…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243  更新时间:2010/5/17 9:05:4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公安部:参观拘留所收容所者不得携带手机等

  五月十三日,四川华蓥市的市民和学生有组织地走进看守所、拘留所参观。邱海鹰 唐友摄影报道

  全国一千三百多个拘留所收教所七月起向社会开放

  政策解读:被监管人员家属可参观监督

  采访人:记者 黄庆畅 解读人: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 郭振久

  5月12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外宣布:从7月1日起,全国三级以上(含)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全部向社会开放。

  何为三级以上?为什么要开放?怎样申请参观?如何确保监所安全、避免干扰监所工作秩序?针对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郭振久。

  “两所”评级挂牌明示

  拘留所是依法拘押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人员的监管场所。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监管场所。

  为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两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公安部监管局决定从7月1日起全国三级以上(含)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全部向社会开放。

  何为三级以上监所?公安部于2001年、2006年分别颁布了《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对“两所”实行等级化管理。等级评定办法对两所执法、管理、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细致的等级划分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将“两所”划分为一级所、二级所、三级所和不达标所。

  截至目前,全国三级以上拘留所约1300个,三级以上收容教育所约60个。被评为三级(含)以上的,在场所显眼处都挂有牌匾,老百姓可以一目了然。

  参观者可与被监管人员座谈

  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开放对象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律师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人员,以及新闻媒体记者,被监管人员家属等。上述有关单位及个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提出参观申请,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后,持有效证件或团体介绍信,有组织地到所参观。同时,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公布家属开放日的时间,组织被监管人员家属入所参观,召开座谈会、警民恳谈会等,向家属介绍被监管人员在所内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征得被监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由民警陪同,参观者可以与被监管人员座谈、交流。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应在对外办公、接待场所设立警务公开专栏和展板,介绍本所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显示屏,播放宣传资料片等。

  开放内容包括:拘留、收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监管人员的拘室、收容室、活动室、教育室、阅览室、会见室、提询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职业技能培训场所和餐厅等基础设施和功能用房;被监管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学习、文体活动、伙食、医疗等情况;对被监管人员开展教育矫治的工作情况;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以开放的内容。

  参观者不得携带手机等

  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是公安监管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法律正常实施的不可或缺的执法机构,是打击和惩处违法人员的重要阵地,是教育矫治违法人员、预防违法犯罪的特殊学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保证开放的顺利实施,还得考虑“两所”人员安全和正常工作运转,因此,也规定了相应的注意事项: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接待社会参观或者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应当事先告知其注意事项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并进行入所登记和安全检查。参观者不得携带包裹、手机、相机、打火机、刀具等物品,不得利用与被监管人员交流的机会为其传递信件、物品。除经批准采访的新闻媒体人员外,其他参观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拍照。要注意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未经被监管人员同意,参观或者采访人员不得要求与其谈话或者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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