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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重申相关规定,有线电视转播节目不得插广告
作者:张玉洪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459  更新时间:2008/7/15 8:51: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广电总局重申相关规定

  法讯网讯 北京青年报报道(记者 张玉洪) 一些有线电视网络机构为追逐经济利益,往往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有的广告甚至是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向广电系统下发通知,重申不得在转播和传输各电视台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此外,广电总局还要求各级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尽快自查自纠。本月初,有网友发帖,曝光某电视台今年3月16日转播《新闻联播》时,屏幕上方居然是一则“中心耗巨资研发的根治泌尿病的专用药”的游动字幕广告。媒体跟进报道后,引起较大反响,广电总局曾表示,“《新闻联播》必须完整转播,我们将彻底追查违规电视台到底是谁。”不过,迄今为止,该电视台尚未被查出来。

  广电总局在日前下发的通知中表示,有线电视网络机构插播广告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所以重申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令行禁止,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对违规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广电总局除对违规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此外,广电总局还要求省、地(市)、县三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7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广告播放投诉电话再次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及时核查处理。这三级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还被要求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自查自纠,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将检查情况于8月1日前上报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

  按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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