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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人调委成功化解1起重大交通事故
作者:陈鱼乐  文章来源:fzkx.org  点击数462  更新时间:2010/9/8 16:15:5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调解为民    同命同价

    ——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人调委成功化解1起重大交通事故

 法讯网讯讯(通讯员 陈鱼乐  向阳开前不久,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1起重大交通事故,实现了同命同价,维护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76日,中铁18局工作人员李志川(渝利铁路建设单位职工)驾驶渝HD3095号小型客车到石柱县林发木材加工厂(南宾镇万兴小区)联系木条,1635分,当车辆行驶至石柱县林发木材加工厂门口时,将门口玩耍的小孩巫华霄(男,3岁)撞倒,造成巫华霄当场死亡。

事发后,周围群众当即向县交巡警大队报案,交巡警大队及时通知所辖区南宾镇政府,南宾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善后事宜。经现场勘查,发生事故的地方位于南宾镇万兴小区,属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77日,当事双方均向南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被侵权方巫文彩、岑红英提出要求对方赔偿50万元。对方提出巫华霄现年只有2岁且系农业人口,按国家相关规定,只同意赔偿10万元。镇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查明巫文彩、岑红英系南宾镇龙坪村龙王组村民,在石柱县城南宾镇城东居委从事个体经营已达3年,且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调解委员并指出:我国《侵权行为法》已于201071起实施,立法已体现同命同价的价值取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规定了对在城镇居住,有稳定收入的农村人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国法律只规定高龄人员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可以减少赔偿年数的情况,巫华霄现年只有2岁不是减轻赔偿的依据。

通过调解人员多次作工作,双方达成了巫华霄的安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2万元;分两次付清全部赔偿费,第一次付5万元,第二次待安葬后凭南宾镇政府核实后由石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马保泽代为支付余下的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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