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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拒带炸药下井班长打断他鼻梁,法院判工伤
作者:重晨  文章来源:重庆晨报  点击数333  更新时间:2010/10/12 9:21:12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据重庆晨报报道 携带炸药下矿井,需要专业人员。矿井班长让工人携带炸药被拒绝,班长一气之下将他打伤。昨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这是工伤。

矿工不带炸药被打伤

2008年3月3日,田某与涪陵白涛煤矿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采煤、掘进等井下工作。同年9月5日交接班时,班长肖某某要求田某在上夜班进矿井时,顺便将炸药携带进矿井,田某拒不携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肖某某将田某打伤。经诊断,田某鼻骨中下部粉碎性骨折。

同年10月13日,田某之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社保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今年4月17日,煤矿一纸诉状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判决维持了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白涛煤矿仍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

法院认定这是工伤

煤矿称,田某不同意携带炸药下井并与班长肖某某发生纠纷,虽系工作原因引起,但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双方的行为应属斗殴;田某是掘进工,工作场所在井下,斗殴发生在下井途中,不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的田某受到暴力伤害事件,发生在交接班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田某不是白涛煤矿的爆破作业人员,班长肖某某要求田某将炸药携带进矿井,不符合规定,田某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属于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

田某为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被班长肖某某打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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