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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年薪高达100万,“力助” 刘根山1亿元购得4亿公路国资
作者:孙文祥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418  更新时间:2008/7/23 12:12:0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该官员辞职转投刘旗下公司后,年薪高达100万元

   第一财经日报讯 (孙文祥 张丙杰)最新调查显示,绍兴腐败窝案的余波,给刘根山的“公路帝国”带来强震。

  绍兴市前交通局长蔡继东,是导致刘根山进入纪检视线的起点。2007年,在绍兴市政府多名官员腐败窝案爆发后,蔡继东辞职转投刘根山旗下的公司任职,年薪高达100万元。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纪检部门介入之后,发现蔡继东在就任绍兴市交通局长期间,曾签署过绍兴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绍兴交投公司”)与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茂盛”)之间转让“甬金高速绍兴段”30%股权的协议。而正是这个协议,造成了3.06亿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损失。

  通过蔡继东的牵线,刘根山结识了浙江省政府前秘书长、绍兴市委书记冯顺桥。今年5月14日,冯顺桥亦因绍兴上虞的腐败案而遭“双规”。

抽逃资金1.5亿

  2002年6月7日,绍兴交投公司与上海茂盛合资组建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甬金公司”),其中上海茂盛出资70%、绍兴交投公司出资30%。按照协议约定2002年分两期到位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2002年6月17日,上海茂盛和绍兴交投公司首期分别出资10500万元和4500万元,共1.5亿元。

  2002年11月初增资前,甬金公司财务总监胡长丽受上海茂盛董事长刘根山指使,与时任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建设工程指挥部(下称“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张来兴商量,要求将即将增资的1.5亿元注册资本金,在验资完成后通过指挥部抽回上海茂盛,张来兴明知上海茂盛想抽逃注册资本金,在未经任何请示的情况下,便同意了胡长丽的请求。

  两人还商定,增资款到后,由甬金公司以预付征拆迁款名义划入指挥部,再由指挥部以上海茂盛向指挥部借款的形式划给上海茂盛。2002年11月7日,在增资款还未到的情况下,张来兴代表指挥部与上海茂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上海茂盛向指挥部借款1.5亿元,借期两年,未约定利息。

  同年12月10日,上海茂盛和绍兴交投公司将各自的增资款共1.5亿元汇入甬金公司。次日,验资完成后,胡长丽就将这1.5亿元以预付征拆迁款的名义汇到指挥部,张来兴当即将借款协议交给会计潘素蓉,并指使其将此款划到上海茂盛。
  后来,该款经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方式被用于刘根山个人对上海茂盛的增资。同年12月13日,张来兴在上海茂盛收到此款后开具的收款上签字,并交由会计潘素蓉做账。

  2004年5、6月份,绍兴市交通局时任局长、指挥部总指挥蔡继东得知此事后,责令张来兴立即将此款追回。通过蔡继东、张来兴等人催讨,上海茂盛于2004年8月分三次将1.5亿元划还指挥部,指挥部于款到当日即分别划还甬金公司。

  本报记者获得的确凿材料显示,上海茂盛以借款的名义抽逃注册资本金,从2002年12月11日至2004年8月19日止,共计617天,按照当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5.49%计算,造成甬金公司1411.3875万元利息损失。

低价获取30%股权

  2004年6月,由于建设资金紧张、双方合作不愉快等原因,绍兴交投公司打算将其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上海茂盛,后者也有收购意向。

  绍兴交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杜润根向蔡继东汇报时,蔡继东明知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却仍然同意将股权协议转让给上海茂盛,且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擅自确定了成本及利息另加1000万元收益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原则,并按此价格原则与上海茂盛谈妥了转让价格。

  其间,蔡继东还指使杜润根要求评估人员以低于谈妥的转让价格出具评估报告。同年7月20日,杜润根在评估报告尚未出具的情况下,就按照蔡继东谈妥的价格与上海茂盛签订了转让价格为11166万元的转让协议,同年8月2日受委托评估的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统评估公司”)评估师陈建明按照杜润根要求的价格,以倒套折现率的方法,出具了评估价格为10885.75万元的评估报告。

  同年8月10日,绍兴交投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向交通局书面请示,8月18日绍兴市交通局报绍兴市国资局审批,国资局经审查认为国有股权转让应进行公开招标,绍兴交投公司遂委托绍兴市招投标中心向社会挂牌出让,因无单位报名致流拍,绍兴交投公司遂要求继续协议转让股权。

  在报请批准过程中,浙江省交通厅发现甬金公司工程资本金不到位,上海茂盛挪用、挤占该公司工程建设款并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问题,遂召开专题会议,同时要求暂缓转让30%股权。此后,经过绍兴市政府、交通局的督促,上海茂盛逐步归还了资本金和建设资金。

  2005年8月工程进度基本达到要求,上海茂盛提出继续转让30%股权要求,蔡继东再次擅自确定在原来已经谈妥的转让价格基础上再增加1000万元收益作为转让价格原则,并在局党委会上宣布。

  同年9月4日,蔡继东、杜润根依据该价格原则与上海茂盛谈判并签订了转让价格为12704万元的转让合同。其间,由于评估报告已过一年有效期,大统评估公司受绍兴交投公司委托,以同样方式于同年8月29日又出具了评估价格为11838.82万元的评估报告。

  协议签订后,在报请批准过程中,时任绍兴市政府某主要领导批示,提出了原协议必须执行的执行原协议,需要重新订立协议的应公开竞价出让,如仍流拍,可以协议转让的意见。

  为达到不再进行公开出让的目的,蔡继东指使杜润根与上海茂盛又签订了一份所谓的《补充协议》,约定股份转让价格仍然为11166万元,再由上海茂盛补偿绍兴交投公司财务成本1538万元,以示本次转让为2004年未完成转让的延续,后交通局以该份《补充协议》上报国资局,同年10月9日国资局予以批准。

  2005年9月22日至10月31日,上海茂盛分四次将12704万元转让款汇入绍兴交投公司,同年12月28日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

  2007年11月,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在对甬金高速公路贷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大统评估公司低评绍兴交投公司30%股权的情况,并于2008年4月29日出具了“经测算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25年收费权的净现值至少在11.44亿元,绍兴交投公司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权价值,至少在4.33亿元”的审计意见,认为此次股权转让造成了3.06亿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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