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我国提高部分抚恤补助标准,98年来第8次提标
作者:王东明李…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712  更新时间:2006/7/29 9:43:45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据新华网讯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2006年1月1日算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
30%、18%和18%。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28日介绍,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在2005年这一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2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1022元。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规定优抚工作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国家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