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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统一16倍补偿
作者:新华社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点击数1565  更新时间:2006/8/13 7:46:3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据华西都市报讯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1号国务院令,公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该条例将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条例》同时明确,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国务院有关负责人权威解读
  为准确理解新条例立法精神,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新条例对补偿补助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补偿补助标准偏低、范围偏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新条例对补偿补助作了以下规定:
  1、提高并统一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即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
  对于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青苗的补偿标准,新条例授权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2、适当扩大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新条例规定:一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二是,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由于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按照现行条例是不予补偿的,但考虑到移民不可能将这些财产带走,新条例将其也纳入了补偿范围。三是,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3、落实补偿补助资金来源,规范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新条例规定:一是,为了确保补偿补助制度落到实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列入工程概算。二是,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三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落实资金的发放。
  问:新条例对移民后期扶持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数量多、安置资源有限,要实现移民生活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的目标,国家决定调整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为此,新条例规定: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当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在交通、能源、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当对移民安置区予以照顾,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移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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