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热点聚焦:干部职务终身制的彻底终结及其他
作者:许耀桐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810  更新时间:2006/8/20 8:58:1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据中国青年报讯 最近,中央出台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三个法规文件,提出了强有力的、创新性的政策措施,这是我们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

    贪污受贿、买官卖官、作风专横、生活糜烂、弄虚作假、热衷政绩工程……在我国当下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少数官员的上述所为令舆情哗然,民意愤懑,其危害之大,已严重伤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形象。凡此种种腐败现象,究其根源就在于干部管理制度还不够系统全面、健全有力。

    众所周知,干部制度改革向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它成为当初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最近,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针对干部管理中存在的缺漏和不足,提出了强有力的、创新性的政策措施,这是我们党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干部制度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干部管理文件无愧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彻底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

    干部职务终身制,是僵化社会主义模式的一个痼疾。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出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阐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各种国家最高职务的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然而,干部职务终身制并没有就此被废止。这是因为党章只说明了党的各级职务不是终身的,却没有给出具体的任期限制,从法理上说党的领导人仍然可以长期任职。虽然规定了各种国家最高职务只能干满两届,但是由于没有年数合计的限定,设想一个50多岁的中央干部,先在政府的系统干上10年,两届期满后转向人大、然后再转向政协,这样转了一圈就干上30年,还是等同于终身。

    有鉴于此,《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文指出,今后从县级直到中央的党、政、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担任同一职务;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这就是说,同一个职务最多只能干10年,同一层级职务最多干15年,不能无休止地干下去。因此,《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以其明确的任期年限规定,最终彻底地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保证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包括党的最高职务在内的更迭轮替制度化、有序化。

    强力打造领导班子的稳定

    长期以来,虽然党章、宪法规定了我国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5年,但由于没有严格执行任期的相关条文规定,以至于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地(市)级的市委书记10年中换了7任,县(市)级的县委书记5年中换了3任,每届任期实际平均只有一年半左右的状况。据有的人大代表反映,现在我国的基层领导干部没有干完一届任期就走的,占了百分之七八十,成了一种普遍现象。领导干部频繁调动,不利于领导班子的稳定,其弊端显而易见:一是诱发浮躁情绪,在一个职位上没干多久,就千方百计地思量着如何升迁,置正事于不顾;二是助长大搞政绩工程的不良风气,为了快点升迁,只有快出政绩,这必然导致蛮干胡干,留下烂摊子给后任;三是扰乱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一任领导往往有自己的一套施政方略,换了一茬领导,就要换一套思路谋划,重新折腾一番,多次的换,等于多次的折腾,最终苦的还是老百姓。

    这几年,解决领导干部任期不足的呼声十分强烈。现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干满任期作出了强力约束:其一,除非因退休、因健康、因不称职、因辞职解职、因处分处罚或被罢免、因特殊需要调整等6种情况外,必须任满一个任期;其二,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确实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只能一次;其三,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也要计算任职年限。这些规定,使官场“走马灯”、“乱烘烘,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景象不再成为可能。

    加强领导干部的交流和历练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不好,但是,让一个领导干部在开始工作至退休的几十年生涯里,一直待在某一地方、某一部门,使他囿于狭小的范围中,显然也不好。一方面,这使干部见不多、识不广,无法经受更多的历练,不利于干部的成长和发展;另一方面,也易于使干部搞小圈子,以人划线,彼此间分亲疏远近,甚至拉帮结派,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尤其是一些关键的部门岗位,如干部人事管理、政纪检查执法、项目审计审批和资金运作管理等,在这样的职位上时间待长了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现象。为此,必须认真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

    在党政干部管理的历史上,从20世纪30年代的民主革命时期起,就已经制定了关于开展干部调配交流的条例。但是,和以往相比,这一次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具有许多创新的特点:

    ★干部交流的对象十分广泛,从县级干部开始,直到地级、省级和中央,纵跨四个层级;列入交流的既有正职干部,也包含副职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交流的重点既有党委、政府、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及其他领导成员,也有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及其他领导成员。

    ★干部交流的时间十分明确,列入交流对象的各类、各级领导干部,同一职务和同一层次职务任满10年的一定要交流。

    ★干部交流的范围十分普遍,有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交流,也有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交流;有各党政机关之间的交流,也有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

    ★干部交流的纪律十分严格,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鼓励干部到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杜绝在亲缘环境中“当官”的陋习

    在我国的传统习惯上,老百姓喜欢把本地的党政领导干部称之为自己的“父母官”,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也以“父母官”的身份说话、办事。其实,这是封建主义的思想观念,把国家治理同家庭伦理混为一谈。从政治理念上说,共产党的干部绝不应该把国家的公民、人民变成自己的子民、臣民;从人事管理上说,更要避免把我们的干部放在充满亲缘关系、熟人社会的环境中“当官”。中国人历来重亲情、讲人情,如果干部任职的地方是自己的老家,任职的部门里有自己的亲属,甚至在领导班子和上下级中出现“父子兵”、“夫妻店”、“兄弟档”的情况,又怎么能摆脱亲情、人情的包围呢!

    杜绝在亲缘的社会环境中“当官”的陋习,必须靠法规制度保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就是这样一个法规制度。它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开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以上三种情况,不仅组织上要查清楚给予严格规避,本人也有责任及时报告主动加以回避。

    常言道,治国必先治吏。中央发布的三个干部管理文件,是我们党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持续改革的重大实践,标志着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巨大进展。这些干部法规文件的贯彻实行,必将产生多方面的、深远的政治影响。(许耀桐)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