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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司法人员非重大过失导致错案不担责
文章来源:新京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王梦遥 点击数:14170 更新时间:2016/8/1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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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办国办:司法人员非重大过失导致错案不担责〗的最新评论: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规定》首次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做了全面规定。其中提到,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恐怖活动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等措施。

      中央司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困扰,包括来自社会各方面类似“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扰;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此外,时有发生的法官遇害遇袭等事件凸显司法人员履职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执法办案特别是办理危险性高的案件存在后顾之忧。

      记者注意到,《规定》指出,法官、检察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此前,中央已通报多起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

      焦点1

      办理危险案件应对法官检察官出庭保护

      近年来,法官因为办案而遭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2月,北京昌平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杀致死。一个多月后,湖北恩施州鹤峰法院走马法庭法官骆同力,被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泼汽油纵火烧伤。

      对于当前司法人员普遍关注的人身安全问题,《规定》指出,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

      【专家解读】

      需相关部门配合保障落实

      最高法司改办法规处处长何帆认为,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上述两起案件暴露出司法职业保障诸多机制短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上述规定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具有一定开创性,而且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消除法官个体后顾之忧的有力举措。

      同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向记者表示,文件的落实有待于在实践中细化和落实,如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保护,需要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对法官、检察官职业和人格的尊重,更有待于社会公众的理解。这些都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也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确立起规矩。

      焦点2

      非因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不担责

      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是一个重要内容,旨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此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为此,最高法去年曾发布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此次出台的《规定》则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而对于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此外,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

      【专家解读】

      有助于打消司法人员办案顾虑

      最高法司改办法规处处长何帆告诉记者,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问责追责,担心只要工作发生差错,或者不服从领导指令,就可能被追责或调离。

      此前,记者在对司法改革第一批试点的部分法院进行走访调查时也发现,对案件终身负责曾引起一些办案人员的担心,甚至影响了其办案积极性。

      何帆则表示,《规定》有助于打消这些顾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使得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

      焦点3

      不得要求从事招商引资等职责外事务

      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在于办案,而在实践中,一些法官、检察官却从事起与审判职责不相关的事宜。

      2015年11月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为此,《规定》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中央司改办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中表示,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

      此外规定,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专家解读】

      法院领导要敢于拒绝承担无关事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的事务就意味着,决不允许再把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也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对于司法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何帆认为可以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可以调离、免职、辞退、降级的情形

      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的情形

      ●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的情形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可将法官、检察官辞退的情形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可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降级、撤职处分的情形

      ●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违反审判、检察纪律,情节较重的;

      ●存在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应当予以降级、撤职的其他情形。

      一线声音

      有了制度保障才能破除“人治”影响

      此次出台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司法人员的办案实践,昨日,几位一线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此次出台的规定可以让他们更没有后顾之忧地办案。

      孙铭溪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她表示,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影响了法官依法裁判,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

      “出台的规定又强调了法官、检察官对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形有权全面、如实记录,有权拒绝,这样我们办案时可以勇敢地向‘潜规则’说不了。”孙铭溪告诉记者,有了制度保障才能破除“人治”的不当影响,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作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院长,陈葵期待从中央到基层都能认真落实《规定》中涉及的内容,“配套制度能够逐步建立,相关法律得到修改完善,为法官的依法履职行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让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更强,立场更中立、裁决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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