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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见男网友被拍“艳照”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刘太金 点击数:1525 更新时间:2008/9/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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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女大学生见男网友被拍“艳照”〗的最新评论:

         世纪佳缘婚恋网站
       女大学生见男网友被拍“艳照”
    北京一男子在昌被判强奸罪获刑3年,专家称此案再次敲响网恋警钟

    核心提示

      2007年9月,南昌一名女大学生许晴(化名)通过一家婚恋网站,结识了一位男网友“等待的王子”。认识不到几天,“王子”来南昌出差,约许晴宾馆见面,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并且,“王子”趁其不备,拍摄了一张她裹着浴巾的“艳照”,并以此要挟,要许晴“今后随叫随到”,否则,“就将照片发到网上”。

      网上甜言蜜语的网友,网下瞬间“变了脸”,为了摆脱纠缠,许晴向警方报案。经司法机关介入,“等待的王子”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和心理学专家认为,此案给时下热衷网恋的年轻人再次敲响了警钟。女大学生的自身保护意识淡薄,也是发生此案的一个原因。

      ●噩梦开始

      女大学生婚恋网站结识“等待的王子”

      许晴是江西某高校的一名女大学生。2007年9月2日,为了打发无聊的时光,许晴在网吧里“冲浪”时,点击了一个叫世纪佳缘的婚恋网站,渴望能结交心中的“白马王子”。

      “年龄27岁,月薪5万,北京人,富有成熟男人的气质。”当许晴看到一位叫“等待的王子”的网友介绍时,顿生好感。“等待的王子”李明(化名)称,因自己忙于事业,一直未婚。一番交谈下来,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随即,双方留下了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2007年9月7日下午,李明来到南昌。晚上9点半,李明拨通许晴的电话,约她到宾馆见面。为了尽快见到心目中的“白马王子”,许晴打车从学校赶到宾馆。30分钟后,两个初次见面的网友聊了起来。

      许晴告诉李明,她家在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家里还有一个姐姐。大一时曾谈过一个男朋友……

      面对坦诚善良的许晴,李明表示这没什么,自己也曾交过女朋友。并表示见面后很喜欢许晴。

      随后,两人一起去福州路的一家酒吧玩到次日凌晨1点多,许晴的学校已经关门,在李明的甜言蜜语下,她与李明一起回到他入住的宾馆。

      一进门,李明便开始对许晴动手动脚,要和她发生性关系。许晴很生气,拒绝了李明。李明威胁她说,“我认识很多人,还认识公安局长,只要我打一个电话,就能叫来很多人。你只是一个大学生,我要毁了你很容易。”

      柔弱的许晴无力反抗,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李明睡着以后,许晴一个人坐在沙发上哭到凌晨五六点钟,打车回到学校。至于当时为什么不报案,据许晴后来向警方称,是因为她很害怕,并且觉得很丢脸。

      ●无奈报警

      男网友拍“艳照”威胁被抓获

      “你到宾馆来陪我吗?”8日下午,李明一觉醒来,给许晴发了一条短信。

      许晴回信称,“没时间。”

      9日上午,李明又给许晴打电话,叫她来宾馆找他。“你要是不来的话,小心我告诉你们学校的同学和领导。”李明威胁道。

      想到这事情如果传出去,自己在学校的形象会大受影响,无奈之下,许晴只得再次来到宾馆。李明一见到许晴,又要她陪他睡觉。许晴感到十分恶心,当即拒绝,没想到这次竟遭到对方的一阵拳打脚踢。

      坐在墙角的许晴痛哭不已,李明见状拿毛巾给她的伤处敷上,随后又向许晴连赔不是,请求原谅,并且保证以后一定会对她好……

      许晴又心软了,她洗澡出来时,胸前裹了条浴巾。躺在床上的李明悄悄拿起手机拍了一张照片。

      随后,李明再次强行和许晴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李明问:“有没有机会再出来玩”,许晴毫无表情地回答:“不可能”。李明于是拿出手机给她看了照片,然后迅速将许晴关在房门外。

      许晴在门外哀求李明删掉照片,李明无动于衷地说:“下次我叫你,你还是得出来。否则,我将这张照片传到网上去……”

      无奈之下,许晴来到公安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警方随后将李明抓获。

      ●更改口供

      男网友母亲跪求她说“是自愿”

      2007年11月,李明的母亲李梅(化名)从北京来南昌找许晴,跪在地上求她原谅,并拿出3万元要许晴收下。“我已经是癌症晚期了,希望你能原谅我儿子犯下的过错”禁不起李梅的苦苦哀求,许晴收下了钱。

      2008年1月,李梅又打电话对许晴哀求说:“我是一个快要死的人了,希望能早点见到儿子,你就可怜可怜我吧!”并请求许晴写信到公安局和检察院,表明自己是自愿与李明发生关系,而并非李明强奸她。

      许晴答应了。

      ●法院宣判

      男网友强奸罪成立获刑3年

      由于这份报告涉及司法机关对此案的最终定性,今年4月,民警再次传唤许晴,对她说明了作伪证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晴承认,自己当时是出于同情李明的母亲,而违心写下了上述那份报告。

      2008年6月,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明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心理专家

      此案再次给网恋敲响警钟

      承办此案的东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徐海泉说,目前,很多年轻人轻易地把感情托付给从未谋面的网友。而实际上,要在网络上找到真爱,可能性极小。在网上,除了对方容貌外,对方的为人、才华、健康、经济等真实情况无法了解。

      华东交通大学心理学教授舒曼认为,此案再次给网恋敲响了警钟。“网恋双方的交往动机不纯,许晴缺乏与异性深层次交往的经验,为了打发无聊的时光,渴望找到精神安慰;而李明的这种‘情感’,只是出于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需求,需要有人填补。”在这种情况下,预示了网恋必定是一场噩梦。

      “女大学生自身保护意识淡薄,也是发生此案的一个原因。”舒曼认为,女性朋友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交友时应慎之又慎,交往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否则可能被犯罪分子所蒙骗。

      文、图/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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