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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人参赌被罚300万
文章来源:《记者观察》 中国法宣网作者:罗日丁 点击数:1492 更新时间:2008/10/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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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3福建人参赌被罚300万〗的最新评论:
       
                                 图为被罚没和追缴收据
           
                         图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
             
                        图为亲戚汇款到龙海公安局帐户的单据
       《记者观察》文◎本刊记者  罗日丁
          打击赌博、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是如果抓赌只是为了罚款,那么赌博这种社会恶习就不能被真正打击、彻底根除。
          2007年3月30日,分别来自福建泉州、龙岩的苏某和郑某、林某等3人在漳州龙海的一次赌博中被龙海市公安局抓获。之后苏某3人共凑了近300万元交给龙海市公安局,随后,龙海市公安局允许3人取保候审,一年后作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的处理决定,而3人当初上交的近300万元却分文不退。
          事后,苏某等人觉得,如果他们参赌情节严重,依法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够严重就不应关押、罚款,更何况他们3人交了近300万元,而与他们一起参赌同时被抓的当地人则分别只交了几万元就被释放。苏某等人认为龙海市公安局抓赌只是手段,罚款才是其根本目的,因此向新闻单位投诉。
    龙海公安局向苏某3人开出近300万元的巨额罚单到底是依法处罚还是办案创收?记者为此进行了多方调查。
                           开奔驰宝马参赌
          苏某告诉记者,2007年3月30日,他和郑某各带着妻子与另一人林某分别开着奔驰、宝马车到龙海市做生意。当日中午1点多,他们到某当地人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后被龙海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人员抓获。当时在场参与赌博的有31人,其他参赌人员在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每人2万元至8万元不等后被释放回家,然而苏某、郑某及他们的妻子一行4人却被龙海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人员在刑警大队用手铐脚铐铐了4天,原因是刑警大队人员认为苏某等人携带巨额赌资参赌,需交取保候审保证金各100万元才可被释放。林某当天通知朋友帮忙交了80万元后被释放回家。
          在被铐的4天里,他们每天只有一餐饭,饿得前胸贴后背。直到第5天即4月4日,苏某等人实在受不了了,刑警大队人员于是拿出已经打印好的笔录让苏某等人签字确认。刑警大队人员念给他们听的笔录中称,苏某一行人各携带赌资40、50万元不等。为了少受苦,苏某等人无奈在笔录上签了字。随后,他们通知亲戚朋友七拼八凑,好不容易各交纳了100万元的保证金才得以回家。事后统计,除林某被抓获当天交纳了80万元以外,苏某交纳了110.645万元,郑某交纳了105.26万元。
          出来以后,苏某等人经了解才得知,只有他们3人交了这么巨额的保证金,而其余参赌的几十个当地人才分别交了2万元到8万元不等。苏某等人顿感憋屈,于是打电话给刑警大队具体办案人员,而这位办案人员称:“你们都开奔驰宝马车有钱,没过几天你们就赚回来了,这事情我也没办法,是上头要我们这么做的……”苏某告诉记者此次对话他做了录音。
                             不明不白交了近300万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按指印。而苏某等人却表示,当初龙海市公安局在对他们取保候审时,并未出具此项材料。
          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而记者在龙海市公安局2008年4月4日发出的《龙海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中看到,因苏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了保证人王某的保证义务。如此看来,当初苏某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应该是提出保证人,那么后来为什么又成为交纳保证金了呢?
          并且,苏某本以为交纳的保证金一年取保候审期满了就可退回,可是直到届满时最终却换来了两张2007年4月28日开据的《福建省罚没款收据》,并且是经苏某一再要求才给的。他们所交的近300万元,究竟是取保候审保证金,还是被“罚没”的赌资,确实令人疑惑。
          记者在龙海市公安局开给苏某的两张《福建省罚没款收据》中看到,案卷号为“龙公没收字(07)007号”的收据没收金额数为50万元,处罚条款中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而另一张案卷号为“龙公追缴字(07)055号”,追缴金额数为60.465万元,处罚条款中写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而从苏某亲戚出示的给龙海公安局汇款的单据显示,苏某亲戚是于2007年4月4日从个人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整到龙海公安局账户中的,而并非“当场罚没”50万元整,“追缴非法所得”60.465万元,而这100万元整加上苏某所说被龙海公安局当场没收的赌资几千元和生意资金10万元,恰恰是龙海公安局开据给苏某两张收据110.645万元的总和。
          而从上述龙海市公安局开出的“龙公追缴字(07)055号”显示,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显然龙海市公安局已将苏某等人的赌博行为当成刑事案件处理。那么《龙海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中却为何称“苏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又为何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是交钱放人了事?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据了解,赌博罪是《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与一般赌博行为区别关键在于情节严重与否。如果行为人一年内参赌10多次以上或连续参赌均达10多次,而且输赢金额也达几千元以上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赌资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犯罪活动等为参照。
          而如今看来,龙海市公安局并无证据证明苏某等人赌资数额巨大,也无法证明一年内参赌10多次以上或连续参赌均达10多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法律这一规定来说,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直接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而苏某等人携带40、50万不等的巨额赌资的笔录,是否是当事人在违反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签字确认的,公安局未给出答复。
           如果证明苏某确实没有携带40、50万元赌资参赌,龙海市公安局逼供4天让苏某签字承认携带巨额赌资的说法便成立,龙海市公安局便涉嫌程序违法;如果苏某等人确实携带巨额赌资参赌,龙海市公安局还是无权对其关押4天,而应在24小时内移交看守所等候按赌博罪判刑,也就是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似乎让龙海市公安局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当中。
                              罪与非罪
          就此事,记者致电询问龙海市公安局,公安局局长林顺德称,此案是大案,整个案件还没结案,相关卷宗不便提供。
          2008年6月,记者又到龙海市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时,龙海市公安局新闻科科长叶勇祥和刑警大队队长曾永万接待了记者。
          对于记者要求提供相关笔录和卷宗的要求,刑警大队队长曾永万回答,具体经办人不在,不便提供。对于记者对案件疑点的提问,曾永万说:“这个案子是个大案,整个案还没最终结案,我们是执法部门,都是按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的。”
          而苏某等人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中明确写着:“我局于2007年4月4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苏某取保候审,现因取保候审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解除对其取保候审。”而这,是不是就意味着结案了?
          记者又问:如果苏某等人参赌数额巨大,或是苏某等人一年内参赌10多次以上或连续参赌均达10多次,其行为是否已触犯《刑法》,涉嫌构成赌博罪,那为什么公安局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问题,曾永万不语。
    直到截稿之前,记者曾多次致电龙海市公安局,然而局长林顺德始终未有反应,刑警大队队长曾永万却称具体办案人员一直在外办案无法提供有关案件情况,新闻科科长叶勇祥则是在忙着龙海建市周年的安保事务。
    这么一件让外人看着糊里糊涂的案子似乎就这样了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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