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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表兄妹绝育结婚仍遭拒,专家建议成全苦命鸳鸯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邓红阳 点击数:1406 更新时间:2008/11/2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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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表兄妹绝育结婚仍遭拒,专家建议成全苦命鸳鸯〗的最新评论:

       早前报道: 漯河表兄妹为结婚做绝育手术,婚姻登记部门仍拒绝

      本报记者 邓红阳报道

      “我们不要孩子,就是想合法地生活在一起!”当小刚与小华(均为化名)这对表兄妹手持绝育手术证明再去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时,仍遭到拒绝,两人遂以“干涉婚姻自由”为由将民政局诉至法院。今天(24日),记者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事件:表妹为能登记结婚去做绝育手术


      小刚与小华是表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差无几,两家又住得很近,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上学时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一起到南方打工。在打工期间,为节省房租,两人合租了一套房屋。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

      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在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并被告知,不给其办理结婚证是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

      “我们结婚不是为了要孩子!”为了顺利结婚,小华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2008年1月,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以相同的理由拒绝。


    诉讼:痴情人状告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

      “我们虽然是表兄妹,但做了绝育手术后,已不存在影响后代健康的问题了,为啥还不允许结婚?”小刚与小华对婚姻登记部门的做法感到不理解。

      小刚与小华均认为,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干涉了两人的婚姻自由。两人遂申请行政复议,但仍被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不作为,并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小刚与小华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小华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据此,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表兄妹做绝育手术后能不能结婚

      “一方做绝育手术后,到底能不能结婚?”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这对表兄妹内心依然不服。

      “根据婚姻法,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相互之间禁止结婚。”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婚姻登记部门拒绝为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表兄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杨红朝认为,“如果允许做了绝育手术的表兄妹结婚,那么将可能出现更多血亲间做绝育手术后结婚的情况,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效力不仅受到削弱,而且也违背伦理道德。此外,如果他们结婚后要求做生育复通术,法律也很难阻止他们。事实上,法律允许或要求一对夫妻在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终生不育是不可能也不人道的,更不利于家庭幸福长久,社会也要为以后这对老年无子的夫妇付出更大的代价。”

      对于表兄妹能否结婚,不少年轻人有不同的看法。一位在郑州某高校就读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不允许表兄妹结婚,是因为生下患有遗传疾病的孩子的可能性较大,而这对表兄妹自愿放弃生育,是对社会负责的一种体现,应该允许他们结婚,况且现在社会上流行“丁克家庭”,也就是只结婚不生孩子。

      “从法律本身来看,表兄妹是否可以结婚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有不同做法,但是禁止表兄妹结婚的不在多数。即使在中国,近代以来也不是禁止表兄妹结婚的,只是禁止其他近亲结婚。”有法律专家举例说,1950年的婚姻法并没有禁止表兄妹结婚,只是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才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实际是针对表兄妹婚姻。

      “毕竟,从法律层面上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的角度出发,一方绝育后就不存在对优生的负面影响了,而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近亲婚姻,法律更应体现更多的人文性关怀和‘以人为本’原则!法律是没有错误的,他们之间的感情也是没有错误的!婚姻是爱情发展的产物,只要他们真心相爱,完全可以登记结婚!法律为什么要强加干涉呢?”郑州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学专家对此提出异议。

      “我国法律不保护近亲结婚,但表兄妹缔结连理的也不少见,关于这方面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而随着社会的逐渐开放,法律对于他人私生活领域的干预逐渐消退,这种变化不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更是预防立法失误的制度需要。如果当初的立法能够再精细一些,一个释法的条款就可以成全一对‘苦命鸳鸯’,他们为了能够在一起都绝育了,原来不让人家结婚的法律基础也就意味着不存在了,法律为什么不能网开一面呢?难道非要他们处于非法同居状态吗?”这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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