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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黑老大一审被判死刑,百姓抬匾放炮庆祝
文章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中国法宣网作者:迟飞 点击数:1456 更新时间:2009/1/21 文章录入:阳小青    责任编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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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吉林市黑老大一审被判死刑,百姓抬匾放炮庆祝〗的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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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李海峰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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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警方公开批捕李海峰涉黑犯罪团伙
      
      法讯网讯 东亚经贸新闻吉林报道(刘闯义 李杨 记者 迟飞 文/摄)轰动一时的永吉县岔路河镇黑恶势力首犯李海峰案于1月20日上午进行开庭宣判。
     数十名群众抬着牌匾表感激

      2009年1月20日中午,吉林市检察院大院里传来一阵阵震耳的爆竹声,数十名群众抬着“公正严明”的牌匾,这些群众是永吉县岔路河镇的村民,刚刚旁听完对黑老大李海峰案公开宣判,他们特地到吉林市检察院表示感谢。

    李海峰被处罚金187万元

      据介绍,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海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致两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致1人死亡、3人轻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在诬告陷害犯罪中犯罪数额巨大;在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造成170亩农田数年绝收,情节严重;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作为首要分子组织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盗伐林木犯罪数量特别巨大;滥伐林木犯罪数量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故被告人李海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87万元。

      案件同案犯被告人冯国林以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案其他29名被告人都作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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