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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记者 盛学友
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警察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盗窃罪一案,最近有了最新进展:2月11日上午,张国峰的父亲张海签收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张海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时,手有些发抖——他终于等来了这一天。
2012年9月3日,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张国峰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国峰的父亲张海提出申诉。
2013年5月9日,黑龙江省林区中院作出通知,驳回申诉。
2013年9月18日,张海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审查终结。
黑龙江省高院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我们一家人终于看到了希望!非常感谢黑龙江省高院依法秉公审查我儿子这起案件!相信牡丹江市中院也会依法秉公审理此案!”张海在电话里激动地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
《法律与生活》杂志一直持续关注张国峰这起刑案,于2012年9月上半月、10月下半月、2013年3月下半月,分别以《黑龙江林业警察被控伤害盗窃台前幕后》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4/yuedu_0909/2776.html )、《一审判决五人上诉》(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4/yuedu_0909/2777.html )、《张国峰针对终审裁定申请再审》(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4/yuedu_0909/2778.html )为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以及2014年9月11日报道《黑龙江林业警察被控伤害盗窃案再起波澜》(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4/diaocha_0912/2900.html ),均引起社会反响。
张国峰案件何时再审?再审是否还会波澜再起?《法律与生活》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刊记者/盛学友
2012年8月14日,星期二,晚上9时许,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门前。
浓浓夜幕已经笼罩了整个小镇。法院右前方小广场上的人们陆续散去。突然,一声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划破了本就不宁静的人们的心境——
“爸,儿子没能耐,让你受罪了,被冤枉关了10个月,不管以后怎么样,我一定为你讨回公道!”一位个头儿一米七八的小伙子对着停在那里的一辆警车跪倒在地,连磕3个响头。他的哭喊声淹没在刺耳的警笛声中,而警车里他的父亲根本听不到儿子的喊声。
小伙子名叫杨凯,今年25岁,是北京市一位警察。
杨凯的父亲杨武彬,是穆棱镇河南村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因受一位警察牵连被苇河林业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这位警察是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国峰。
张国峰被提起公诉,缘于他的同事——穆棱林业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王天奎。与张国峰同时身陷囹圄的,还有另一位警察——穆棱林业公安局刑警大队内勤民警王宇。
根据检方指控,张国峰、王宇殴打王天奎并致其轻伤被刑拘。后来,张国峰还多了一个罪名:盗窃。张国峰的这个盗窃罪,最初来源于和穆棱林业局防火办工人隋永胜一起购买了穆棱林业局泉眼河林场职工高志永捡来的一车烧柴,而杨武彬因为收购了隋永胜的几车伐区剩余物,也被牵扯其中。
8月13日、14日,苇河林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本刊记者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2011年1月18日,王宇的妻子刘淑芹和张国峰的妻子徐兆杰等三人,共同协商承包穆棱林业局河北供热站,并由刘淑芹与林业局签订了供热站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林业局对“10T、6T锅炉更换上煤机”等6项尚未完善的设施,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加以完善。
2011年4月15日,取暖期结束后,刘淑芹按照协议约定,开始找林业局要求履行协议约定的完善相关设施的义务。但是,直至取暖期开始3天后的10月18日,林业局才更换安装上煤机,10月25日开始调试,却始终没有提供验收合格证书。依照国家规定,未取得验收合格证,锅炉和上煤机严禁使用。
10月27日上午8时许,穆棱林业局局长张玉江带领包括公检法三长在内的有关领导到供热站召开现场办公会,林业局副局长杨文才宣布解除合同。接受刘淑芹委托的张国峰,当场对林业局不履行协议义务导致无法供热情况逐一说明,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下午3时许,林业局副局长杨文才、副书记温宏生(主管政法)、公安局局长艾志利等领导以及包括治安大队大队长王天奎在内的公安干警数十人到达供热站,准备强行接收供热站。在争论中,杨文才打了刘淑芹一拳。王宇等人报警,警方无人理睬。
此后,供热站由穆棱林业局掌控。2012年7月3日,穆棱林业局将刘淑芹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供热站租赁协议。
2011年10月28日9时许,张国峰和王宇找王天奎,要求就27日杨文才打刘淑芹一事进行处理,被拒绝。三人发生争吵,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之后,王天奎被发现脸部有伤。
9时50分左右,王天奎被送进穆棱林区医院治疗。16时,王天奎提出转院。
根据后来3次所做的法医鉴定文书显示,28日18时25分,王天奎在牡丹江林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拍摄了13182号头部CT片,之后,牡丹江林区法医鉴定所作出“暂定为轻伤”的004号法医临床学意见书。
让人十分不解的是,004号法医意见书还没作出时,当日16时,穆棱林业公安局刑侦大队却以张国峰、王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穆棱林业局局长张玉江后来告诉本刊记者:28日下午五六点钟,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针对该案成立了“10·28专案组”。从牡丹江、穆棱、柴河、绥阳、大海林5个林业公安局抽调了三四十名警力。
“10·28专案组”讨论张国峰一案时,曾有人主张其“涉黑”,但因“没有保护伞”而被否决。
28日22时30分左右,张国峰、王宇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张国峰、王宇被刑拘后,穆棱林业局设立了10个举报箱,举报电话是“10·28专案组”负责人、牡丹江林业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陈刚的私人手机号码。穆棱林业电视台连续数天播放“10·28专案组”关于举报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通知,公布的举报电话也是陈刚本人的手机号码。
11月1日,张国峰被关押在苇河林业看守所。
11月2日,穆棱林业公安局向穆棱林业局林政科史海军等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称“兹因你了解我局正在办理的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涉嫌盗窃木材案的有关情况”,通知他们到公安局接受询问。
11月4日,穆棱林业公安局对“盗窃案”知情人、个体司机谭宇斌以其“了解张国峰、王宇故意伤害案的有关情况”发出询问通知书。
11月2日、4日,就张国峰涉嫌盗窃木材一案,多人被“10·28专案组”询问。
11月5日,泉眼河林场书面报案称,在伐区发现丢失木材约200立方米,价值约8万余元。“10·28专案组”接案时,报案人王殿文称是“伐区剩余物被盗”。
11月6日,穆棱林业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对泉眼河林场木材被盗立案侦查。
王殿文向北京的律师介绍,被盗伐区剩余物的时间、地点、数量,是“10·28专案组”提供的。在牡丹江的律师对其询问的笔录中,王殿文也说:“案发后根据办案人员统计的数量和金额,林场计算的损失。”
张国峰、王宇等人这起故意伤害、盗窃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苇河林业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7月5日,苇河林业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国峰、王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武彬、高玉君(穆棱镇河南村农民)、隋光滨(穆棱镇徐家村农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苇河林业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0月28日上午,王天奎受伤后就诊的穆棱林业医院对其头部CT扫描后出具的6009号报告单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画有一个“?”。当日傍晚,中心医院对王天奎头部CT再次扫描显示:颅骨、颅内未见异常。
为排除6009号CT报告提示的“脑表面颅骨内板下高密度影”是否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或伪影”,11月1日,中心医院对王天奎实施了腰穿术,脑脊液为无色透明,化验可见新鲜红细胞为8×106/L。诊断结论是:轻度颅脑损伤。
对于王天奎的伤情,有3份鉴定文书。
第一份是2011年10月28日案发当日作出的004号法医临床学意见书。这份“暂定为轻伤”的意见书,依据的是穆棱林业医院6009号、中心医院13182号两个CT报告单。
作为将张国峰、王宇刑事拘留依据的00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人一栏有马骥、于洪两人名章和马骥签名,却没有于洪签名,于洪对该鉴定并不知情,“我的名章在他那里”,于洪介绍,“(鉴定书)凡是我签了字的就算数”。
律师调取的中心医院王天奎病历档案中,有2011年10月28日早8时17分拍摄的61668号头部CT报告单(该报告单显示:脑实质未见异常密度),无13182号CT报告单。
2011年11月9日,牡丹江林区法医鉴定所第09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对王天奎伤情的鉴定结论为“轻伤”,鉴定依据与004号意见书相同。
099号鉴定报告书上,虽然有法医马骥、于洪的名章和签名,但于洪表示,“我一未看过病历,二未到现场查体,三未细看鉴定报告”。
于洪之所以在马骥拿来的099号鉴定报告上签名,是因为他觉得也就是一个轻伤害,走走形式罢了,他们会自己调解,却没想到“一个轻伤就组成专案组”。
11月22日,穆棱林区检察院根据099号鉴定报告,对张国峰、王宇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12月12日,根据张国峰、王宇重新鉴定申请,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了453号鉴定书,“结合其外伤后有一过性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住院后查体表现及2011年11月1日脑脊液常规检查报告显示为无色、透明、有红细胞8×106/L,分析认为其外伤后有脑轻度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已愈”。据此,鉴定结论为“王天奎头部属轻伤”。
苇河林业检察院依据453号鉴定书,提起公诉并指控张国峰、王宇犯故意伤害罪。
对于453号鉴定书和公诉机关指控,张国峰和王宇的辩护人均提出强烈质疑:
鉴定所依据的全部4张头部CT片中,13182号、199362号两张CT片来源不明。中心医院主任医师李成日明确告诉律师,轻度颅脑损伤就是脑震荡,蛛网膜下腔出血不存在。
“蛛网膜下腔出血”不是导致“左额颞脑回表面点状高密度影”的唯一条件,因此,“左额颞脑回表面点状高密度影”并不能得出一定是“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唯一结论。抛开医院客观诊断而主观臆断地分析认为是蛛网膜下腔出血,同时对成伤机制缺少具体分析和说明,在存在这些重大缺陷情况下,得出的结论不科学。
病历中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是根据王天奎自述昏迷所写。但根据证人证言,王天奎受伤后意识清醒,并未丧失记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如对意识障碍、近事遗忘有争议和疑问的,不应以此为依据作出鉴定结论。
针对453号鉴定书的疑点,张国峰、王宇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合议庭未当庭作出决定。
盗窃案所涉木材所做的3次价格鉴定,均是在鉴定物灭失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一次为穆棱林业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鉴定,第二次、第三次为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鉴定。
第一次鉴定:鉴定物为杨木和椴木,9车,130立方米,89050.00元;第二次鉴定:鉴定物变为杨木站杆、椴木站杆,9车,130立方米,79560.00元;第三次鉴定:鉴定物全部变为了杨木站杆,2车,20.8097立方米,8783.00元。
依据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第二次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诉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先后盗窃6次木材70余立方米,价值2.9万余元,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武彬、高玉君分别收购其所盗窃木材68余立方米,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隋光滨帮助转移盗窃木材50余立方米。
对于25号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强烈质疑:
25号鉴定结论书中,鉴定物系2011年1月14日的扣押物品清单中20.8097立方米杨木站杆。但是,该清单上物品持有人隋永胜却在庭审中证实:这份清单是他2011年11月9日刑拘后,穆棱林业局林政科史海军到穆棱林业看守所让都班长拿给他签字的。他从来没有被扣押过什么木材。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法院调取的泉眼河林场采伐许可证,2010年12林班、2011年38林班,均没有杨木站杆采伐任务。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杨木站杆被盗事实不存在。而2011年1月14日的扣押事实不存在,因此,该扣押单是虚假的。依据虚假的扣押单作鉴定,结论自然虚假。
张国峰、王宇辩称,王天奎的伤情是他自己滑倒所致。辩护律师指出,所有证人无一人在案发现场目睹事发经过,无法证明张国峰、王宇殴打了王天奎。
张国峰的辩护律师张毳岚当庭指出:自10月28日至11月1日,张国峰转押于4个看守所。在转押途中,张国峰被戴上脚镣、两手戴手铐大背、头套塑料袋,还有人对他踢打。办案人单存有还明确说“如不承认,将继续更换看守所,就在路上收拾他”。在送往看守所时,没有给患有心脏病的张国峰进行体检。
庭审中,王宇说,他曾受到过办案人威胁、恐吓,“指控张国峰,保你没事,否则,把你媳妇也抓进去”,威胁他的公安人员叫单存有。
隋永胜、杨武彬、高志永、隋光滨等人,也均向法庭明确陈述:他们受到威胁、引诱,办案人非法取证。
隋永胜开始说拉了1~3车,后变为6车,“是公安机关3车3车加上去的,让我与高志永、杨武彬对上”。公安人员把材料提前打印好让他签字,“我要是不签,就对我连喊带骂,说我是吃锅烙(受牵连的意思),不是针对我的,让我配合好点儿。配合不好,还要把我打成黑恶团伙成员。所以,我就签字了,我只能到法庭把这事说出来”。在隋永胜的8份讯问笔录中,确有很多内容相同,其中第五次、第六次笔录,内容完全相同。
杨武彬的绝大部分口供,“都是办案人事先写好,拿过来让我签字”。针对受到的威胁,杨武彬在看守所写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请其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提交给了法庭。
庭审前,张毳岚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故意伤害案相关人员陈刚、单存有、王殿文及几乎全部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但是,他们均未出庭。
张毳岚认为,法庭并未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违反了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此,向法庭书面请求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
8月14日上午庭审中,张国峰突然爆出惊人消息:“公诉方今天早上违法会见被告人,威胁他们必须按起诉书说。”
公诉方对此解释是,因为对他们第一天翻供感到好奇,所以到看守所找三名被告人问问。
对于法官的讯问,被告人隋永胜、隋光滨、高志永回答,公诉方对他们提审了,并要求他们按起诉书说。隋永胜还说,如果不按起诉书说,就取消其自首情节。高志永说,公诉方向他提出了和隋永胜一样的要求,“你不能翻供,不能吐撸反账(反复的意思)”。
张毳岚律师指出:开庭期间,公诉方就是原告,对被告人翻供原因,应由法庭调查而不是公诉方。公诉方这么做,涉及违纪违法,我们将会向法庭提出公诉方回避。
刹时,旁听席上响起一片掌声。
后来,张国峰的两位辩护律师张毳岚和王玉峰认为,既然隋永胜和高志永恢复了13日他们在法庭上说的“拉了4车”是属实的,已排除了对张国峰不利的因素,因此不提出回避申请,建议继续审理,并被合议庭采纳。
庭审中,张毳岚律师指出,该案的另一个真正起因,是2003年6月2日张国峰曾因穆棱林业局杨子江木业公司特大火灾,未按上级领导指示修改现场勘查记录(将1000多万元损失修改成30万元以下)受报复后,对有关领导向相关部门举报留下了怨恨。
张国峰1973年出生,1994年从中国刑警学院毕业后,在穆棱林业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技术勘查,1996年晋升为副科级侦查员,曾获嘉奖1次、三等功1次。
2003年6月2日,穆棱林业局扬子江木业公司(原林泰胶合板厂)发生火灾,张国峰负责现场勘查。至今,张国峰家还保存着完整的火灾现场录像光盘。
穆棱林业局现任局长张玉江、副书记温宏生介绍,大洋木业公司火灾造成的损失,经省林业消防支队长隋雪峰等人鉴定,损失为27.7万余元。针对张国峰的举报,上级领导十分重视,隋雪峰等人复查后,维持了原调查结论。
2003年6月13日,穆棱林业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的第03号《火灾原因认定决定书》(当事人一栏签名是“赵春艳”),载明了当时火灾情况和火灾原因。
火灾基本情况是:2003年6月2日18时15分接到报警,穆棱局原林泰人造板厂车间起火,接到报警后18时17分出警,我队出动4台消防车,外队增援消防车10台,于3日凌晨5时将残火全部扑灭。
火灾发生原因是:大洋木业杨怀军厂锅炉设计使用燃料为三类烟煤,现使用燃料为轻质原料(杨树皮、单板边角废料),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且用量过大。由于烟筒内无防护措施,在风力作用下产生飞火,飞到扬子江厂房铁皮破损口下保温层,阴(引)燃锯末产生火灾。
2009年,在刑警大队主抓技术工作的张国峰被调到交警大队当副大队长。
2011年10月28日晚上,张国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后,陈刚等办案人员到其家中仔细搜查,将包括特大火灾、退休职工王传富之死、棚户区改造等举报材料在内的“案件卷宗材料复印件44张(其中一张空白询问笔录签名赵春艳)”扣押。
截止到张国峰案开庭,扣押文件既未移送,也未返还。张毳岚在庭审时指出:张国峰被提审时曾提起大火证据一事,办案人单存有竟说,现在你什么都没了,看你告啥?!
后记
对于张国峰案的公开审理,苇河林业法院十分重视,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旁听人员的手机都不得带入法庭(包括律师)。对于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法官称,“是否排除你们看判决就知道了”,并承诺一定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法院将择日宣判。
案件结果如何,本刊将继续关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9月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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