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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议题搁置争议,民诉法修改困境凸显
文章来源:财新网 法讯网作者:叶逗逗 点击数:11435 更新时间:2011/1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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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要议题搁置争议,民诉法修改困境凸显〗的最新评论: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通过,这是继2007年修改以来的第二次修改。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法院如何处理公民、组织之间民事纠纷的程序性规范,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并称三大诉讼法。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数据,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1955.52万件,占全国法院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60.95%。

      本次修法,是为了回应当前社会对民事诉讼中频发的司法腐败以及更多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诉求。

      从内容上看,与2007年的修改相比,此次修改内容更加丰富,包括了检察监督权、公益诉讼、证据、调解、小额诉讼、再审程序、执行等多项内容,贯穿了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2007年的修改只涉及了再审和执行制度。

      但总体上来看,一些争议比较大、难度大的问题被搁置,或者只有一条原则性的条款。比如公众呼声最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曾经在一个研讨会上指出,有些法院甚至到了十月份就不再立案。但是,这次修法并没有对立案问题过多涉及,只是简单规定,不管法院立案与否都得出具裁定书。

      此外,这次民诉法修改中,外界最为关注的公益诉讼以及检察监督权扩张的问题,草案的规定却非常简单、原则,给今后的具体实施将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学者指出,这次修改最大的特点就是搁置争议。

      搁置争议体现出中国式的立法困境。中国立法向来是有一定的计划性,比如这次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就被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也是今年的立法任务之一。为保证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对于比较复杂、难以解决的争议问题,往往回避或者简单处理。

      此外,由于立法过程缺乏民主性和公开性,立法机关往往不会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争议,以及各种待议方案全面地展示给公众。

      比如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代表社会不特定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不必与该利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按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此前,不少地方已经有过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但是在法律领域,此项制度仍属空白。对于这样一项新制度,修正案草案只是增加了一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的大门或许由此敞开,但是因为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在实践中仍然会遭遇到很多障碍。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张卫平教授评价,这只是一条用来回应诉求的政治性宣示条款。

      而在检察监督权扩张的问题上,搁置争议的表现则更为明显。此次修改,将检察院的监督权力进行了扩张。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一修订既增加了检察建议作为监督的方式,亦将监督的范围扩张到了“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是修正案并没有就此权力的扩张而规定相应的制约程序。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郁林指出,没有规定监督的条件、对象、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监督错误致害的救济途径,只有授权而不限权,已经超出了程序立法的范畴。

      除了搁置争议,此次民诉法修改还体现立法的粗放。比如,修改案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这一全新的制度。但是,也只是一条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中国当前的民事诉讼一直以来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启动第二审。如果对第二审判决不服,虽然可以提出再审,但是是否受理,法院有决定的权力。

      对于法院系统来讲,小额诉讼可以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状态。最高法院在2011年3月17日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90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工作。

      根据这份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速裁是指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收案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简易程序的在再简化。小额速裁实行一审终审。最高法院还列举了四种案件的类型。

      显然,全国人大法工委并没有吸纳已有的司法实践的经验,而是简单规定了标的额五千元,没有区分案件的类型,没有规定当事人的选择权利,也没有任何救济途径。

      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曾经在一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学术研讨会上提出,小额诉讼针对的范围、是否可以选择性使用、要不要设定救济程序以及应该在一审案件中占多少比例等问题应该做重点研究。她表示,这个制度设计不合理,可能会产生大量的信访。但是,最后展现在公众面前的草案,却只有一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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