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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业警察张国峰刑案最新进展:省高院指令牡丹江市中院再审
文章来源:法律与生活 法讯网作者:盛学友 点击数:16109 更新时间:2015/2/1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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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黑龙江林业警察张国峰刑案最新进展:省高院指令牡丹江市中院再审〗的最新评论:


     一审判决五人上诉

      ——《黑龙江林业警察被控伤害盗窃台前幕后》追踪报道

      本刊记者/盛学友

      2012年7月5日,黑龙江省苇河林业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国峰、王宇涉嫌伤害罪,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涉嫌盗窃罪,杨武彬、高玉君、随光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

      8月13日、14日,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本刊2012年9月上半月以《黑龙江林业警察被控伤害盗窃台前幕后》为题对该案作了独家报道。

      8月31日,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宣判公告;9月5日9时53分,该院在其网站公布公告称,9月5日8时0分公开宣判该案。

      9月3日作出的这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结果是: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总和刑期8年11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隋永胜、高志永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9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1.5万元。杨武彬、随光滨、高玉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1个月、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8000元、1万元。张国峰、王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天奎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38146.73元,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高玉君犯罪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宣判后,张国峰、王宇、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提出上诉。随光滨的家属认为随光滨无罪,放弃上诉是因为“条件不允许,老公公最近又摔伤了”。高玉君也一再坚持无罪观点,放弃上诉是因为“判都判了,折腾不起”。

      隋永胜上诉称:2011年1月14日的所谓扣押木材清单,是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在2011年11月隋永胜被羁押后,以蒙骗手段使隋永胜补签的,对该扣押单制作时间进行鉴定的请求,法院置之不理。扣押单中对材质如“站干木”等描述,被庭审中所有证人证言包括报案人所否认,因为穆棱林业局这几年就没有站干木,因此这份证据虚假。

      高志永上诉称:通过证人证言证实检方指控共计4车木材,而判决书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旁证支持便认定6车实属认定事实不清;公安机关偷换概念将隋永胜在绥阳拉的2车杨木站干移花接木到本案,将这些杨木站干的照片提供给鉴定机关,这种被偷梁换柱的检材不合法,价格鉴定也就没有了合法性。

      杨武彬上诉称:他只买了2车,是隋永胜从绥阳拉的,且有票据;2011年1月14日的所谓木材扣押单,经庭审质证是虚假的,以此为检材进行价格鉴定严重违法;庭审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书面申请,要求调取审讯时的录音、录像,但法庭置之不理。

      王宇上诉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殴打了王天奎,张国峰始终没承认殴打过王天奎,也没指认他有殴打行为,他虽有认罪供述,但已明确是办案民警威胁下供述,并直接指认办案民警,应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一审却置之不理;伤害鉴定在未确定王天奎是否有蛛网膜下腔出血情况下,仅凭鉴定人主观分析即确定构成轻伤证据明显不足。

      张国峰上诉称:判决书中所谓查明的事实不是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王天奎那天不是执行公务,而是帮助抢夺供热站;原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诉人“将房门反锁上,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王天奎头、面部等部位进行殴打”与法庭查明的事实根本不符,王天奎的伤根本不可能由上诉人殴打所致;对是否非法证据未经审查即予以采用,严重违反了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王宇在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供述未在法庭出示并接受质证,却以此作为定案依据,是故意违法;上诉人对王天奎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原审判决却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顾,强行认定该鉴定有效;法庭上提出勘验人员无勘验资质,判决书则称庭后补强,补强后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原审在已查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上诉人诬告和陷害的事实后予以包庇;所有证据已证明了上诉人2010年6月13日购买的是高志永捡的一车烧柴,判决书却撒谎说这车烧柴是高志永盗窃的;原审在审理上述事实中程序严重违法;公诉人未出示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供述笔录,也未出示过其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笔录;原审判决自相矛盾,判决认定一会是采集,一会是盗窃,一会又是“余”立方米;一方面对上诉人提供的无罪证据予以确认,一方面又判决上诉人有罪等等。

      (《法律与生活》新闻半月刊2012年10月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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