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9日讯(通讯员鲁海军 记者 米格)农民工群体是社会的弱者,快到年终岁末,他们最担心的就是辛苦挣得的血汗钱被“无良”的企业主拖欠,家里的妻儿老小还等着这笔钱补贴家用,为孩子交学费。然而,就有人胆敢以身试法,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今天再把2015年1月25日洪泽法院依法审结的辖区内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翻出来,其意义就在于警示那些有此类想法的人,尽早罢手,否则也将会与本案例中企业主那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2年5月,被告人陆某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洪泽某纺织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4月期间,先后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53000余元。在未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下,于2013年4月19日将58万元公司货款从单位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其他用途,并于2013年4月底,将公司设备、库存产品进行转移、变卖近20万元,后逃离洪泽。2013年5月22日和7月3日,县人社局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并分别在其经营场所及住所地进行张贴送达并拍照,但到期仍未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