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结果来了:改判…
·买了法拍房,十年住不上?抗诉!再…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支持上诉人请…
·吉林农安县一土地受让14年被判解除…
·河北平山县一单位否定省高院判决!…
·法学专家:石如玉、海南水安公司索…
·法学专家评河北高远公司刘格平案:…
·法学专家认为中原黄金冶炼厂原董事…
点击TOP(10)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结果来了:改判…
·买了法拍房,十年住不上?抗诉!再…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支持上诉人请…
·吉林农安县一土地受让14年被判解除…
·河北平山县一单位否定省高院判决!…
·法学专家:石如玉、海南水安公司索…
·法学专家评河北高远公司刘格平案:…
·法学专家认为中原黄金冶炼厂原董事…
·遇难者尸骨未寒,责任主体欲“借尸…
·浙江景宁县政府被判行政违法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

买了法拍房,十年住…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

吉林农安县一土地受…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视点 >> 正文
杭州一名老人摔骨折,无过错路人被判赔2万元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法讯网作者:澎湃 点击数:125746 更新时间:2017/4/2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杭州一名老人摔骨折,无过错路人被判赔2万元〗的最新评论:

        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

        媒体报道此事后引起热议。许多网友不解,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律师介绍,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判决。《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认定双方无错,车主被判分担损失2万

        杭州日报官方微信公号4月23日报道,此事发生在去年3月6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显示,当时赵大伯在人行道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医院诊断,赵大伯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经鉴定,赵大伯构成十级伤残。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阿姨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等12万余元。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大伯和阿姨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案中,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然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李阿姨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分担损失的前提:“损害与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此案具有生动的普法意义,“焦点在于法律适用,也就是说,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公平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丁金坤介绍,若是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若是过错责任,当事人的过错是造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李幼德律师认为,公平责任的认定上,法官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首先应认定需审核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适用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李幼德认为,本案中,法院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来作出判决的。在事发过程中,李阿姨虽然没有过错或过失,但其行为与客观后果的发生还是有一定关联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担一定的损失。”

        李幼德介绍,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我国民事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上的一种损失分担方法,具体表现在: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

        “这体现了立法本意上的公平、合理。”李幼德说,在侵权案例中,如果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就成为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合理分担的一种方法。公平责任认定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

        那么,公平责任中的“实际情况”是如何判断?李幼德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主要考虑两方面: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条件。

        李幼德介绍,在公平责任的司法运用中,尽管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并非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前提,就是损害与其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网友评论:

     Incense丶梵修

        法,并没有体现到公平,正义,清楚明了!反而有点和稀泥!界线并不明确!对和错都有一定的弹性!找此说法:所有人,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可以告国家,反正无过错也可以赔钱!什么时候缺钱了,无聊了就告国家附带民事诉讼

    流星

        咋不去告公路局,因为路不平才摔倒的,咋不去告环保局,因为空气质量不好晕倒的,咋不去告交通局,因为交通拥堵摔倒的,最后再告这个法官,只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他老婆一眼才摔倒的酸爽
    丫头柿子醋

        我们中华民族有尊老爱幼的好传统,这是好事啊!但是,如果有的老人为老不尊,以碰瓷,或各种昧良心的理由来讹诈,就真如郝建说的,农夫与蛇,东郭先生与狼一样了。你可以讹诈一次,请问你还能讹诈几次,有一天一定会落下人人唾弃,死都没有人救你啊!人心人心!

    那是一片海

        这法律简直是滑稽!法律应该搞清楚李阿姨的动机,有没有故意让老头受伤的动机!如果没有,那么就要问老头为什么不好好走路!首先没有作案动机我就是无辜的也就是无罪!明显李阿姨是无辜的无罪的!有什么理由承担责任?你自己不好好走路,就像是在路上开车随意调头一样,这是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管路人屁事?

    永恒

        公路局也得告着,因为道路也没过错,但是老人是倒在马路上,也应该判赔!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