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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孙明“寻衅滋事”还是依法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法讯网作者:杨学林 点击数:12591 更新时间:2009/11/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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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警孙明“寻衅滋事”还是依法维权?〗的最新评论:

     附:孙明“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孙明的委托,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杨学林律师)担任孙明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材料和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事实已经了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要感谢睢阳区人民法院批准为孙明办理取保候审,使孙明能够为他的父亲办理后事。这体现了贵院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与侦查机关将孙明从北京的病房里抓回来的非人道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使我相信,贵院一定能够顶住压力,不畏强权,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

         孙明的父亲前几天不幸去世了,孙明自己又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今天,孙明顶着精神和身体的巨大痛苦,坚持配合法庭完成了法庭调查,这是一种对法律无限尊重的表现。对此,我向他致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敬意。

         我还要纠正本案侦查机关对孙明身份的认定。《起诉书》称孙明是“原商丘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干警,被辞退”,这个描述是错误的。另外,本案卷宗中有一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称孙明为“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这就更令人费解了。

         根据商丘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的“商人裁字(2005)01号”《裁决书》,商丘市公安局对孙明的辞退决定已被该仲裁委撤销。此后,经过睢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商丘市公安局要求撤销该裁决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虽然商丘市公安局一直拒绝给孙明恢复公职,但这并不影响《裁决书》确认孙明享有商丘市公安局公职的效力。即在法律上,现在坐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孙明,仍然是商丘市公安局的干警。

         这个现实使许多善良的人难以接受,但却显露出本案的特殊性:即一个掌握强大公权力的被告,在仲裁案件败诉以后,为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件,便将一个依法维护自己私权利的原告给抓起来,并且欲将其定罪判刑。这个特殊性,导致本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暴露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而,本案不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孙明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事实不清

     1、关于孙明拿走驾驶学员档案卡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孙明在2002年12月30日至2003年1月21日期间,拿走69份学员档案卡,致使驾驶员考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鉴于睢阳检察院已经在2003年1月31日作出“孙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因此,在没有新的事实,也没有新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再次将该行为列为犯罪事实进行指控,是错误的。在此不赘述。

     2、关于孙明去北京上访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孙明2005年12月1日以来,多次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处无理上访,故意在胸前挂上“公安干警检讨书”及写有相关内容的大张白色布条幅,多次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前高声喧哗,制造影响,造成多人围观,拒不接受听从接访人员的劝阻,严重干扰了公安部信访秩序,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该指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该条规定所指的行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受流氓心态支配,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希望通过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该条规定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引起群众恐慌,致使公共场所秩序受到破坏、正常活动无法续继进行的;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使正在进行的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社会意义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又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群众四散奔逃,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

         对照孙明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孙明胸前挂“公安干警检讨书”布条幅站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前,是否严重干扰了公安部信访秩序,是否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是否触犯了刑法。

     第一,孙明在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动机和目的。

         商丘人事仲裁委裁决给孙明恢复公职的“商人裁字(2005)01号”《裁决书》早在2005年4月1日就已作出,但义务人商丘市公安局拒不履行。为此,权利人孙明多次向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河南省政府、公安部信访处、河南省人大、商丘市人大等单位反映。2005年9月19日,全国人大信访局专门就商丘市公安局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问题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访字[2006]第0355号”《函》;国家信访局于2005年6月16日向河南省政府信访局下发了“访转豫字[2006]1246号”《转送来访事项告知单》,均要求依法处理,但商丘市公安局就是拒不履行。鉴于此,孙明多次前往公安部信访接待处进行上访,其目的是解决公职问题,其诉求合理合法,根本不是《起诉书》所说的无理上访,也不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更不是通过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而是要讨回公道。

     第二,身披写有“公安干警检讨书”的白色条幅并不违法。

         我们先来看看“公安干警检讨书”的内容:“我叫孙明,河南商丘市公安局干警,因工作中提合理化建议,断了领导财路。刑拘、殴打、带脚镣和体罚,患上严重心脏病,后开除公职。经商丘市政府人事仲裁委员会、法院撤销了对我的辞退决定。公安局不顾信访条例40条,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意见。大接访管屁用,权大法小是真相。工资、医保都截留,重访不断为活命。领导面子千金重,干警性命真不重,解决问题得检讨。为生存,不受苦,保证不再提建议!领导说啥就是啥,叫打狗不撵鸡,闭着眼睛跟着走!请领导多宽容,饶了俺这小民警。”

         孙明身披写有上述内容的“公安干警检讨书”白色条幅去上访,可以说不雅观,并且刺激了某些人的神经。但纵观其内容,起码可以肯定:

         (1)检讨书没有任何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内容,更不违背宪法。

         (2)检讨书所说的事实确已发生,不存在虚构事实。

         (3)如有人认为检讨书的个别词句损害其名誉权,他有权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但无权动用国家公权力来报复孙明。

         公民穿什么样的衣服去上访,法律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据我了解,采取类似孙明这样的方式去上访,甚至于采取更极端的方式去上访的,屡见不鲜。我们倒是应该反思,本来完全能够以和谐的方式在基层就解决的问题,为什么非得逼的群众采取这种方式到北京来上访?

         第三,孙明没有干扰公安部信访秩序,更谈不上严重二字。

         目前,没有一个证人证明公安部信访接待处的信访工作因孙明的行为而进行不了,也没有一个上访群众出具证言表示其上访行程或安排因孙明的行为而被耽搁了。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和接访人员的证言,有个别关于信访秩序受到干扰的说法,但都是抽象和笼统的说法,既看不到信访工作被干扰的具体事实,也看不到造成公关场所秩序混乱的具体事实。

         第四,孙明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负责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接访的商丘市公安局民警王淮洪在2007年10月14日接受询问时讲:“孙明不但散发传单,还在那发表演讲,有群众围观,但是说造成很大的秩序混乱谈不上,因为那一片上访的人多,平时人都多的很,大多数是上访人员。”(见询问笔录第48页)

         我专门去北京东堂子胡同公安部信访接待处观察了一下,并且开车体验了一下。这是一条很窄的胡同,大车根本进不去,小车也只能单向行使。开车如遇自行车和行人交会,都需减速慢行,格外小心。这里每天全国各地来上访的人跟赶大集似的,如果汽车开进去,一般会造成堵塞。交通堵塞,在北京是经常性的,其原因很多,不能完全怪罪于上访群众。即便因为上访的人多造成交通堵塞和混乱,其责任也不在上访群众。将一个全国性的信访接待处安排在这样的小胡同里,本身就不合理,不是方便群众,而是故意刁难群众。如果出现混乱,应由有关部门承担责任。

         我们从本案的照片证据看到,孙明胸前挂着“公安干警检讨书”的布条幅,站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前,现场秩序井然,旁边的群众几乎没有人围观,也没有发生交通堵塞,更没有发生混乱,比平时的秩序还要好。

         可以认定,孙明的上访没有使其他群众的上访活动无法进行;孙明的上访没有使在场群众四散奔逃、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孙明的上访没有使正在进行的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社会意义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因此,孙明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五,有关人员所称的“影响交通、群众围观以及秩序混乱”属主观臆断和对上访群众的偏见。

         (1)如果当时确实出现了交通堵塞,严重影响了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应当会有交警去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重要的是,如果将交通状况作为被告人的犯罪结果进行指控,不是依据几人的个人看法就可以的,起码也要有交警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才能认定现场的交通秩序出现了混乱。而本案没有这样的证据。

         (2)被群众围观并不违法。群众是否围观某一个人,那是群众的自由,被围观人本人并无法制止,也没有权力制止。将孙明被群众围观作为认定现场混乱的标准,从而认定孙明构成犯罪,其逻辑是荒谬的。近日,电影演员范冰冰到西安参加活动,被现场众多群众围观,导致场面陷入混乱,交通中断。没有听说范冰冰也被追究寻衅滋事罪。

         (3)我了解到,北京的许多信访部门门口经常发生混乱,多数情况是因为地方政府派来截访的人来抓人,造成上访群众四处奔逃。据统计,北京有的信访部门门口70%的人是截访的,这些截访人员既阻止了上访人员的正当上访,又影响了信访部门的正常接访,既造成了现场秩序混乱,又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才是真正的寻衅滋事!

     3、关于孙明向商丘两会代表递交材料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孙明于2007年3月26日携带大量传单冲到商丘市“两会”会场门口向代表散发,拒不听从执勤干警的劝阻,故意制造事端,并将值勤民警衣服撕破,致使“两会”会场门口秩序严重混乱。

         该指控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内涵和认定标准,我在前面已经讲过。

         对照孙明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孙明在“两会”会场门口向代表递交材料是否必然致使“两会”会场门口秩序严重混乱,是否触犯了刑法。

         第一,孙明在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动机和目的。

         关于商丘市公安局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问题,不但全国人大信访局和国家信访局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政府信访局、公安部下发了督办函,河南省人大信访办也向商丘市人大常委会下发了督办函,上述机关均督促商丘市公安局依法恢复孙明公职问题,但商丘市公安局就是拒不执行。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河南省人大信访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先后十几次介绍孙明前往商丘市人大处理公职问题,但都毫无结果。

         因此,孙明继续向商丘市人大代表反映。而向代表们递交材料,是反映问题的合法有效手段,其目的和动机是为了讨回公道,而不是寻衅滋事。

         第二,孙明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

         首先,材料的内容并不违法。孙明的材料全部都是反映商丘市公安局违法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内容,没有任何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内容,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其次,孙明向“两会”代表递交材料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群众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人民的代表应当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应当接受人民群众递交的材料,难道还害怕群众递交材料?

         相反,有关部门以公权力来制止群众向人民代表递交材料,这种做法,一方面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另一方面也剥夺了人民代表了解人民群众疾苦的权利。应当说,这种行为才是犯罪。

     第三,孙明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有一点可以肯定,孙明在商丘“两会”会场门口递交材料,而商丘市“两会”会议仍正常进行,并没有受到孙明的影响而推迟召开或被耽搁,而两会代表的人身安全也没有受到任何威胁。除此之外,孙明的行为没有致使其他群众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或受到影响,没有致使群众四散奔逃、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因此,孙明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而恰恰是有关部门派出大量警察前来对孙明进行“强行制止”和“带离”,导致群众的围观和指责。据《梁园公安分局连续处置七起“两会会场”闹访、上访案件》称,现场还有市种子公司8人集体上访、中州办事处孙须华上访、梁园区环卫一处陈文华上访、平台镇朱爱菊上访等,这才造成了起诉书所称的所谓“致使“两会”会场门口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如果真是这样,其责任不在上访群众,而是执法机关的野蛮执法。我不禁要问,对这些上访群众,商丘市的执法机关是怎么“处置”的,他们反映的问题解决了吗?

     二、证据不足

         从本案的侦查活动来看,由于侦查机关与被告人有利益冲突,由他们调取的证据,是不可能公正和全面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

         商丘市公安局与孙明发生了人事争议,并在人事仲裁中败诉。而孙明一直上访控告的对象就是商丘市公安局,该局与孙明存在利益冲突是显而易见的。而本案的侦查机关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是商丘市公安局的分支机构。从该侦查机关对孙明的所作所为来看,我们无法相信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调取证据。

     1、大部分证人与商丘市公安局存在利害关系,其对孙明不利的证言不可采信。

         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人基本上都是公安系统警务人员,其中大部分是商丘市公安局的干警。由于这些证人除了在商丘市公安局任职就是与该局有业务关系,因此其作出的对孙明不利的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采信。

     2、侦查机关取证时对证人诱供,使其无法真实表达。

         侦查机关于2007年10月13日询问证人刘人可时,问到:“孙明的招摇过市,喧闹是否影响了交通堵塞,是否造成了信访秩序的混乱?”刘人可回答:“孙明的行为已造成几十人围观,交通堵塞和信访秩序的混乱,而且影响非常恶劣。”

         侦查机关于2007年10月13日询问证人于少华时,问到:“当时是否造成交通拥堵和信访秩序的混乱?”于少华回答:“当时影响了交通,对信访秩序造成了混乱和一定的影响。”

         侦查机关于2007年10月13日询问证人祝联盟时,问到:“当时是否造成了交通的堵塞和信访秩序的混乱?”祝联盟回答:“是的,造成了一定的交通堵塞和信访秩序的混乱。”

         从上述几份笔录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全都使用了诱导式提问,先设定了问题的答案,使被询问人处于两难境地,最后只能按照侦查人员设定的答案来回答。

     3、缺乏商丘市“两会”代表和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口上访群众以及北京警方的证言。

         第一,商丘两会会场门口秩序的混乱与否,直接影响到代表能否正常进入会场开会,以及会议能否正常召开。所以,两会代表对于会场门口秩序的评价才是最有说服力的,其他人的单方面评判不客观、不实际。而本案没有两会代表的证言。

         第二,信访接待处是为上访群众开设、专门为上访群众服务的,信访秩序是否受到孙明的干扰、群众的上访是否受到孙明的影响,最有发言权的人是上访群众,其他人的评判不客观、不实际。而本案没有上访群众的证言。

         第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信访接待处地处北京警方管辖范围内,如果孙明在该处门前实施过犯罪行为,北京警方应当会在第一时间接到报案并且出警,但本案却没有犯罪地警方关于孙明实施犯罪的证明。

         第四,关于公安部信访办公室于2006年6月15日出具的《关于河南省商丘市孙明在公安部信访办上访情况》称:“孙明经常挂写有字迹的白布,在侯谈室内外及信访办周边道路上故意出丑滋事,影响交通,招致多人围观,有时躺在信访办院内装死,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建议对孙明依法予以处理。”因该单位不具有侦查权限,故该材料,只能是一种行政上的建议,并不能算作北京警方关于孙明在北京实施犯罪的证明。

     三、程序违法

     1、档案卡一案已经处理,不应再次提起起诉。

         侦查机关将检察机关已经不认为是犯罪的所谓案件材料,再次强行提起起诉,而检察机关没有能够制止侦查机关的错误。这在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无端耗费纳税人的钱财,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在主观上,暴露了侦查机关一家独大的心理状态:极端不尊重司法机关,为所欲为,对待当事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立案过程违法

         《起诉书》指控孙明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前扰乱信访秩序,按照其证据所指的是2005年12月1日和2005年12月28日两次,其后就没有了;在商丘市两会时扰乱秩序的时间是“2007年3月26日”。但侦查机关的立案时间却全都是2007年10月9日。是不是案发当时没有发现,北京上访案过了近两年才发现,商丘两会案过了半年才发现?从本案证据看,当时就发现了,并且“处置”了(见《梁园公安分局连续处置七起“两会会场”闹访、上访案件》及其他证人证言)。那当时为什么不立案侦查,非要等到2007年10月9日才立案?对此,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另外,侦查机关制作的关于孙明在“两会”会场门口寻衅滋事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接警单位、接警人员、接警时间均非常明确,唯独报案人一栏没有任何信息。这只能说明没有人报案,因为当时没有人认为这是犯罪,连在场的公安干警都不认为孙明构成犯罪,所以没有报案。

         同样,孙明身披写有“公安干警检讨书”的白色布条幅站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前的行为,既没有人报案,也没有北京警方的移送材料。这说明,对于孙明的行为,北京警方不认为是犯罪,甚至连违反治安都不构成。本案侦查机关是依据什么对孙明立案侦查的?

         实际上,侦查机关对于上述疑点,是不打算进行合理解释的。因为答案众所周知,那就是因为孙明还继续上访。在本案材料(50-52对孙明妻子秦淑虹的《询问笔录》)中有一句话:“问:在你家放着的两张明天晚上1488次火车去北京的车票是谁买的?” 侦查机关的这句问话,将其心里状态不打自招了:今天要是不把孙明抓起来,明天他就又要去北京上访了。为了阻止孙明的继续上访,今天必须将他抓起来。而抓人是要有个理由的,那就把两年前的事情来个秋后算账,管他什么程序不程序。因为在侦查机关的眼里,法律是可以随意玩弄的,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可以任意践踏的。

         3、侦查机关将在北京治病的孙明抓回商丘关押,违反刑诉法立法本意,违背人道主义精神,违反人权。

         鉴于孙明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侦查机关于2008年1月28日将强制措施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

         2008年5月,孙明的父亲要到北京看病,孙明本人也要到治疗心脏病的权威医院北京阜外医院治病。孙明与其妻子秦淑虹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与其父亲一起来到北京看病治疗,此间没有任何上访活动。但是此后发生的事情令人瞠目结舌。

         2008年7月26日,侦查机关突然将孙明列为网上在逃通缉犯,并于当日将正在北京阜外医院为其父亲陪床的孙明抓回商丘关押。理由是擅自离开居住地。

         据孙明和秦淑虹说,在前去北京看病之前,秦淑虹代孙明向其驻地的文化路派出所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所潘所长要孙明将申请交给了睢阳公安分局董局长,随后秦淑虹接到了绥阳公安分局民警的电话,表示同意其外出看病。鉴于孙明患有心脏病的事实是大家都知道的,我相信孙明夫妻所说的是真的,我敢肯定今天在座的所有同志在内心也确认上述事实是真的。因为去北京看病,孙明是没有必要隐瞒的,认为其隐瞒,在逻辑上讲不通。

         下列事实,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

         孙明一行人到北京后,恰逢北京进入奥运期间,按照北京的规定,孙明和妻子在海淀区永定路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期限为一年。

         2008年7月21日,中国医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阜外医院)向孙明签发了《住院单》,要求孙明住院,并缴纳押金5万元,孙明夫妻即开始筹借住院款项。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已经可以认定,孙明离开商丘去北京是去治病的,而不是所谓在逃。我们还没有听说哪个在逃犯还去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办理暂住证的。而侦查机关对孙明的去向是明知的,是了如指掌的。不论其抓回孙明的目的是什么,其对孙明采取网上通缉逃犯的手段,可见其用尽了心机。

         有必要指出,侦查机关直到今天还隐匿着两份重要证据。一是孙明于2008年2月3日写的《就医申请书》,二是被其查抄的孙明在北京的《暂住证》。并且,文化路派出所竟然出具了一份《证明》,说孙明没有请假。可见其弄虚作假,掩盖真相到了何等程度!

         从侦查机关在这件事情上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所作所为来看,其目的和手段起码来说是不光彩的。说轻一点,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说严重一点,是违背了宪法和人权,违背了普世公认的人道主义精神。

     四、孙明上访的根本原因是商丘市公安局首先违法

         商丘市公安局先是将孙明辞退,后又安排在商丘市公安局驾管科负责驾驶员考试工作。2002年11月30日,驾管科召开干警会议,让大家就如何从根本上堵塞漏洞,杜绝分发“人情驾照”以及受贿现象畅所欲言。在会上,孙明提出:“在驾驶员考试中要流水作业,每个关口要有两人签字,以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增加透明度。”结果,这一提议不但未被采纳,孙明还被调离了原岗位。2004年9月20日,商丘市公安局政治部领导找到孙明谈话,宣布维持1999年对孙明的辞退决定。

         随后,孙明向商丘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了“商人裁字(2005)0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撤销商丘市公安局对孙明的辞退决定;2、由商丘市公安局恢复申请人的公职,并妥善安排工作;3、鉴于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实际困难,由商丘市公安局对以前欠发的工资给予补发。”裁决送达后,商丘市公安局不服提出复议,后又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结果商丘市公安局全部败诉。对孙明来说,这当然是一个好的结果。但事实上,这正是孙明恶梦的开始。  

         人事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生效后,商丘市公安局一直拒绝履行。后孙明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进行上访。孙明的人事争议案件得到了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以及河南人大常委会的重视,这些单位相继下发了督办函。但任凭上级单位如何督办此案,商丘市公安局就是不给孙明恢复公职。不但如此,商丘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还分别以发函方式公然宣称,商人裁字(2005)01号”《裁决书》是无效的。这三机关公然挑衅生效裁决的法律效力,是对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蔑视。

         即便如此,直到今天,作出仲裁裁决的商丘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撤销这个裁决,该仲裁也没有被任何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依法撤销。也就是说,孙明仍然有权依据该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五、本案揭示的实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践踏

         前面,我从事实和法律上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实际上,将孙明这样一个上访公民随意地抓了放,放了又抓,并竭力企图将其判刑坐牢,投入监狱,行为者并不是不懂法,也不是对法律有误解,而是明目张胆地公然违法。本案揭示的实质是,有关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肆意将敢于对其说“不”的上访公民逮捕、审判,既达到其报复的目的,也达到其阻止公民继续上访的目的。毫无疑问,这是对宪法的公然违背。

         从起诉书出现的“无理上访”这四个字,我们可以看到本案办案人员在对待上访问题上的理念。按照这种理念,上访和无理是连在一起的,凡上访,均无理。上访群众在他们眼里,就是刁民和贱民。对于这种理念,应当进行批驳。

     1、孙明的上访并非无理,而是有理的。

         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孙明多次上访,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佩挂检讨书,在商丘市“两会”会场向代表递交材料,都是无奈之举,都是缘于他的合法权利被某些国家机关侵犯了、漠视了。他除了上访,别无他路。令人痛心的是,如此遭遇的一个社会弱者,竟然因维权而受到刑事追究。

     2、即使无理,公民的上访权利也不容剥夺。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根据上述规定,信访人员只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就可以进行上访。该规定有两个含义,一是不服即可上访;二是不论有理还是无理。

         众所周知,上访有没有理是负责接待的信访部门说了算的,有理的信访部门给与支持,无理的信访部门驳回就是了,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对上访是否有理作出判定,更不得非法干涉公民上访。特别是被上访者控告的一方,更无权干涉。

         其实,在有的人的观念里,即使有理,也不能上访,而要通过所谓“正常”途径反映。在他们眼里,上访不是“正常”途径。什么是“正常”途径呢?只有逆来顺受,任他们随意宰割,才是“正常”途径。否则,我就要抓你!本案的发生,就是一个例证。

         2006年8月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听取周永康同志汇报信访工作时指出:“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信访工作要承担起这项任务,力求把一些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绝大多数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压力。”

         胡锦涛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是要求各部门重视访民反映的问题,并着力化解矛盾,维护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绝不是要我们动用国家机器把访民抓起来,营造表面上的和谐。对照胡锦涛涛总书记的指示和法律的规定,本案侦查机关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综上所述,从本案事实、证据上来看,孙明的行为是根据宪法而实施的合法维权,而绝不是什么寻衅滋事。因此,我请求各位法官本着对法律的绝对忠诚,本着自己的良心,对孙明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律师

     2008年11月18日

      河南商丘市公安局干警孙明案背后的沉思

        当事人一天前于法院负责人通过电话问:作为刑事案件早应该作出判决,而法院的负责人却说:“你的案子法院得给商丘市公安局协商有政法委决定”(商丘市公安局是我的被告)。跟据法律的规定从开庭时间起,包括法律的允许批准延长的时间早超过宣判的时间。而法院却要给公安局协商和政法委协商,违背法律、垂帘听政,丧失了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法律高于一切是障眼法,在执法人的眼里只不过是游戏而已,法律的严肃性何在!目无法纪的行为能给社会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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