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发布在镇政府门口下跪视频案 三次庭…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结果来了:改判…
·买了法拍房,十年住不上?抗诉!再…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支持上诉人请…
·吉林农安县一土地受让14年被判解除…
·河北平山县一单位否定省高院判决!…
·法学专家:石如玉、海南水安公司索…
·法学专家评河北高远公司刘格平案:…
点击TOP(10)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结果来了:改判…
·买了法拍房,十年住不上?抗诉!再…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支持上诉人请…
·吉林农安县一土地受让14年被判解除…
·河北平山县一单位否定省高院判决!…
·法学专家:石如玉、海南水安公司索…
·法学专家评河北高远公司刘格平案:…
·法学专家认为中原黄金冶炼厂原董事…
·遇难者尸骨未寒,责任主体欲“借尸…
·浙江景宁县政府被判行政违法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发布在镇政府门口下…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

买了法拍房,十年住…

西宁中院出奇葩判决…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视点 >> 正文
法官建议修改婚姻法 结婚后一段时期内不得离婚
文章来源:新京报 法讯网作者:吴鹏 点击数:11229 更新时间:2010/4/2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法官建议修改婚姻法 结婚后一段时期内不得离婚〗的最新评论: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

        昨日(28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王礼仁接受本报采访时解释说,“时间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是结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离婚,二是提出离婚后,需要经过一定考虑等待期限后才能颁发离婚证件,也就是延长离婚办理时间。他认为,“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他认为,如果适当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定结婚后没有达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离婚,就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

        不过,对于这一建议,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则认为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却限定离婚办理时间或设置婚后时间间隔,都是对自由原则的违背。”

        吴丁亚认为,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同意离婚,其中一方决定在离婚后与另一人结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犯重婚罪,这明显不公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