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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
作者:丁海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63  更新时间:2007/2/25 9:28: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A:消费者维权误区:求退不求赔

  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您遇到缺斤少两,或者买了一件假货时,除了退货之外,您是否会索要一倍赔款?您的回答多半是否定的。据各地消协机构提供的资料表明,期望通过"退一赔一"途径解决问题的微乎其微。

  "退一赔一"是我国首次在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中实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对《消法》的具体条款知之甚少以及消费者的轻易弃权,"退一赔一"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一方面,消费者们还不太善于用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某些法律法规操作起来也确实不容易。国家工商局曾发文列举了欺诈消费者行为的12种情形,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在"是否故意"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欺诈行为仍难以认定。此外,对一些大的案例,如商品房买卖纠纷,因赔款数额巨大,消费者更无"非分之想"。如何鼓励消费者走出误区,勇敢索赔,是全社会面临的一道难题。

B: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一)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这里规定的是商业先行赔偿的原则;

  (二)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仅向销售者追偿;

  (三)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四)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五)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六)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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