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单
婴儿
一位孕妇在沈阳医疗服务集团妇婴医院6次彩超检查不见异常,但产后却出现手足畸形,由此引发患者和医院的冲突,患者及家属大肆造舆论,产妇吃住在医院不走,院方请动警察维护,产妇婆婆又被打伤住院。
投诉: 产前诊断“无异常”,却生下了畸形儿
2004年11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青年李东、姑娘魏红,按当地习俗举行简朴的婚礼。2005年10月1日魏红出现了恶心厌食的症状,经医院检查,已经怀孕了。怀孕24周(6个月)了,魏红就觉得胎儿的动态不好 (并且后来发现宫高一个月没有长,腹围还小了1厘米,为了知道肚子里的孩子是否健康,他们于2月21日来到沈阳东方妇婴医院做三维立体彩超——对胎儿进行检查,当时医生的宣传是三维立体彩超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超声检查,与普通的二维彩超不一样,它看到的是立体成像,可以从几个面看,所以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胎儿发育的情况。在沈阳也就两个医院有,他们还是惠民医院,比医大的便宜。检查结果是"无异常"。看到这个结果夫妻俩放下心了。后来在33周时又做了一次B超检查,又在38周时又做了一次彩超,在6月7日,魏红有了分娩的症状,他们入住东方妇婴医院准备分娩。在这天又做了一次三维彩超,这几次医院都没有说有异常。6月8日,魏红进行了剖腹产手术,经过一个小时,孩子终于出世了,但是另夫妻震惊的是孩子先天畸形!该小孩右手没有小手指和无名指,中指缺一节指头,不能伸直;左手食指,无名指各缺一节并粘连在一起,食指上有一肉瘤,中指缺失,根本就无法握拳;左脚小脚指无名指粘连在一起,没有脚指甲;右脚天生足内翻。
作为父亲的李东,顿时瘫在凳子上,如电闪雷鸣。孩子的母亲根本就接受不了,每天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他们怎么也接受不了,国家政策优生优育,产前在妇婴医院作了6次检查都没有发现异常,难道科技发达的三维彩超难道没有检查出来吗?当他想去质问给妻子做彩超的人时才发现,三次彩超都是个小姑娘做的,没有其他人在场,但是三张彩超单上却出现了两个人名,而且只有一张单子上是操作者的名字,但是却还盖着别人的印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李东觉得有问题,便找医院要解释,但是医院一直没有答复。
他们看来这是医院的一个严重失误和失职,也是医院的失误和失职才造成了孩子一辈子的痛苦,和家庭的负担。医院应当对此失误和失职承担责任。但是医院始终没有承认,不给予做任何答复。他们找医院理论,母亲却被派出所的警察打伤,后被120急救。
院方:三维彩超不能检查手足畸形
沈阳东方医疗服务集团妇婴医院对李东的投诉答复本报记者说:李东写的情况不属实。首先,任何医生都不可能如此交代彩超的情况,超声是应用超声回波原理,即向人体组织发射超声脉冲,然后接收各层组织界面的回波进行信息处理和显像的,不是内窥镜,不可能像看VCD一样看实物。三维彩超机并不是尖端的设备,像我们区级医院都配备,更不用说市级、省级医院了,并不是像李东说的只有两家医院有。由此可见他的说法不属实。
魏红来院检查彩超是24周,转卡来院系统检查是30周,早已错过了能检查出小肢体畸形的最好时机,而且手足畸形多见于染色体异常,而唐氏筛查可检出染色体异常所致的畸形。此项唐氏筛查魏红未做。魏红及家属认为新生儿畸形的出生是医院的责任,要求院方给予经济赔偿,医院多次组织专家向其解释,但魏红及家属认为院方的解释与他们的想法不一致,而坚决不接受。医院建议走正常的医疗鉴定程序,他们表示即使 鉴定认定医院无责任,他们也不善罢甘休,要以自己的方式让医院不得消停,以达到索钱的目的。他们组织家属及朋友多次在医院门前立大牌子, 向路人宣传,并招路人进医院参观婴儿,家属及朋友在门诊大厅大吃大喝,严重影响了医院安静祥和的就诊环境,医护人员阻拦就辱骂威胁,并跟踪恐吓。
对于彩超是邢威一人所做,韩副院长当即否认:不可能!
院方还介绍说,《产前超声诊断学》认为四肢畸形最佳超声诊断孕周为13—14周;同时手、足畸形的检出率是很低的,产前很难作出诊断。院方也认为而手、足畸形的检查不是超声检查的重点。同时院方表示愿意与魏红及家属一起妥善解决此事。
调查:院方存在诱导欺骗患者
根据李东提供的与院方协调的录音,记者了解到在6月16日,李东以患者身份致电该医院,一刘姓女士接听的。李东说:“妻子怀孕32周了,怀疑手足畸形,超声检查能否检查出来?”刘当即答复说:能查出来!李又问:“胎位不正,两手抱着,能查出来吗?”对方出门问了一下回来说:“能,你过来吧!”
对此电话所说,在场的韩副院长和一位护士长没有正面答复,韩副院长说,得以科学的态度来看,并问:她们是权威吗?她不是权威!对于李东说的这是在忽悠患者,院方没有回答!
记者在网上查询到,“东方妇婴医院是东北地区首家面向高中收入群体的妇产机构。是沈阳市示范性爱婴医院。医院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WNICEF)建立......分设月子公寓、妇科、产科、儿科、内科病房。医院有近千万元的彩色B超机、胎儿监护机、呼吸机、麻醉机等先进的医疗设备,为医院的医疗活动提供了坚强保证。开设妇科常见病、妇科肿瘤、节育、优生咨询、人流等十几个专业。”如此,该医院的能使产妇优生么?
记者 李堂平
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办法》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的选择权利.”《产前诊断管理办法》第22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应由2名以上资格认定执业医师签发。”第23条“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者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章第7条“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章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接受服务仍然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