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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接收被占13年校舍遭警察围捕
作者:田中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27461  更新时间:2016/7/13 8:01:47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撰稿人  田中

    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是一所由民间投资兴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因为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个别人乱作为、不作为,导致该学校13年难以回归。十多年里,该民办学校反映的问题,被中央政法委、国务院以及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批复,要求处理,而下面就是顶拖不办。该民办学校在经历了千曲百折之后,终于等来了其为“一所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他人不享有财产权”的文件界定,而该校多次要求占有学校资产者归还学校却未能如愿。

    2016年7月12日,该校教职工不得不采取强行的办法收回本属于自己的学校。但是,该学校不但没有被收回,还被当地政府出动几十名警察、几十名身穿黑色制服的特勤人员和一些身穿迷彩服不明身份的人员强力抓捕,十多人被警车押走。


            民办学校被占过程
    1991年2月18日,刘志轩经河南省漯河市教委批准投资成立了漯河市电子技术学校。
    1993年12月6日,河南省侨办与漯河市电子技术学校签订了协议书:“漯河市电子技术学校改名为河南华侨电子学校;其办学性质仍然是社会力量办学,省侨办不参与学校的经营管理,不投入任何资金、不为学校贷款借款担保、不承担任何经济民事责任,办学经费仍有漯河市电子技术学校刘志轩筹措等;学校的人、财、物管理,由刘志轩进行管理与省侨办没有任何联系,对今后河南华侨电子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全部归刘志轩所有,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河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不承担河南华侨电子学校任何债权债务,也没有资产所有权。”
    1994年3月2日,河南省教委批准建立河南华侨电子学校。
    2001年初,河南省外侨办要求刘志轩解除挂靠关系。
    2001年2月5日正式解除挂靠关系,其学校的债权债务都有刘志轩一人承担。
    2001年3月8日,河南省侨办副主任任保华带人到河南华侨电子学校宣布免除刘志轩校长职务,学校由河南项城某企业接管,当时就任命了学校领导班子。由于省教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注,宣布接管学校不到两个小时,刚刚被任命的领导班子就全部撤离了学校,然而,学校被任保华以省外侨办的名义查封。
    2001年3月15日,刘志轩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传讯为名带走。
    2001年3月24日,刘志轩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1年4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3年5月,省侨办与郾城县政府签订了两百字代管协议:“省外侨办所管理的华侨电子学校委托郾城县(现为郾城区)政府代管.....。”
    2003年8月20号,郾城县教育体育局下发郾教体字〔2003〕127号《郾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将“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更名为“漯河市第二中等专业学校”的通知》:将原“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更名为“漯河市第二中等专业学校”。
    2003年8月27日,刘志轩因病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刘志轩取保候审之后,到省侨办要求重新接管学校,河南省外侨办回复称,处理完刑事案件之后就归还学校。
    2006年5月8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给郾城区教体局下发了郾政〔2006〕25号文件:郾城区教体局未经郾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弄虚作假,擅自下发将“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更名为“漯河第二中等专业学校”的通知,属于越权行为,同时违背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与原郾城县人民政府所签订的代管协议,责令郾城区教体局撤销“郾教体字〔2003〕127号”并调查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
    2006年5月10日,郾城区教育体育局下发 《漯河市郾城区教育体育局关于擅自将“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更名为“漯河市第二中等专业学校”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郾教体字〔2006〕40号文件):漯河第二中等专业学校违背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与原郾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有关代管河南华侨电子学校的协议精神,在未经上级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将“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更名为“漯河市第二中等专业学校”,并私自启用区教体局上缴到有关部门并已作废的原“郾城县教育体育局”行政章,制作“郾教体字〔2003〕127号”虚假文件,违背了上级有关行文的程序及规定。根据“郾政〔2006〕25号”精神,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撤销漯河市第二中等专业学校伪造的“郾教体字〔2003〕127号”文件,对把关不严,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漯河市第二中等专业学校校长陈江林、区教体局办公室主任常东彦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检查。
2006年,教育部(教信访复第1134号复函):“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办学性质属于民办,刘志轩同志作为学校的创办人和实际出资者,应享有对学校财产的所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作为侨务工作对象,华侨及归侨侨眷出资兴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07年8月24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2009年1月15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不起诉决定书。
    2010年11月19日,西部时报以《一所学校的创办者刘志轩的漫漫维权路》为题报道了刘志轩所遭遇的冤屈。
    2010年12月4日,河南省侨办协调处理小组与刘志轩做了一次谈话。刘志轩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2010年12月9日,河南省外侨办、郾城区有关部门、刘志轩等人在一起召开座谈会,省外侨办却声称:“学校资产中没有省侨办的资产及无形资产,但没有下文明确学校资产全部归刘志轩所有,2001年2月5日省外侨办批复的内容不算数。”
    2011年6月22日至27日,国务院侨办和国家信访局联合成立督办工作组赴河南督办进展情况。
    201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政法委主要领导对该案专门作了批示。
    2011年12月12日,省外侨办又委托民间组织‘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进行审计、评估。并提出:“主张有产权的各方要在8天内向会计师事务所递交相应的材料,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权益”。
    2011年12月20日,刘志轩向会计事务所咨询情况,却被告知,郾城打电话,材料还没有准备好,再等三天。之后,又让过了元旦再说。元旦过后,又称郾城区不配合,无法开展工作。
    2012年3月5日,在时任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的郭庚茂同志批示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了一个联席会议。会议要求,争取40天内出具审计报告。而省侨办于2012年3月12日才让审计部门正式开始工作。
2012年8月30日、2013年3月31日、审计部门交给刘志轩《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显示,河南华侨电子学校是在刘志轩投资兴办的漯河市电子技术学校基础上申报成立、发展起来的,国家和河南省侨办没有投入任何的资产。
    2013年7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豫外侨函[2013]61号《关于解除河南华侨电子学校代管协议的函》:“中央领导和国家信访局、国务院侨办、教育部等部门多次做出批示,刘志轩案被国家信访局和香港中联办确定为25个重点督办案件之一。省委、省政府郭庚茂书记、邓凯副书记、史济春部长、赵建才副省长等领导先后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专题研究,依法妥善解决。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请示省领导同意,我办决定解除2003年5月8日与原郾城县政府签署的代管协议,并就解除协议后有关事宜进行协商或依法处理。”
    2016年2月4日,河南省财政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向河南省外侨办做出了豫财资函[2016]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华侨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产权纠纷调解意见的复函》:“河南华侨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一所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单位,你办虽为其主管部门,并未履行出资人义务,因此不享有学校相应财产权益。建议你办尽快解除和漯河市郾城区政府关于河南华侨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托管关系。郾城区政府在托管学校期间的投入,应当视为郾城区政府对河南华侨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债权,具体金额视郾城区政府举证情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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