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制报2004年6月3日讯(记者 青山)倍受开县人民关注的开县先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状告开县交通局、开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详见本报3月18日13版报道的《富康车缘何开不进帅乡》),一审法院已审理终结。 2004年5月13日先锋公司收到[2004]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开县2003年出租车投放中系组织领导机构。在车辆投放中与原告在购车事宜上有过接触,但因双方在交车时间上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形成行政购买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改变出租车投放车型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在2003年出租车投放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讼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计350元,由原告承担。” 先锋公司认为交车时间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法院认定的事实上又有“次日(即2003年11月18日),在被告默认了原告的交货时间后,原告便与重庆市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签订‘富康’三箱轿车26辆的协议。”故先锋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于5月19日依法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中院撤消开县人民法院[2004]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确认交通局、运管所行政违法。开县交通局、开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开县2002年出租车投放过程中不执行县人民政府规划,应认定交通局、运管所行政违法。 此案究竟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