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制报.法治开县》讯 本报10月13日13版报道的《一开县人在咸阳惨遭车祸》后,特派记者于10月14日赴陕西省礼泉县采访及进行法律援助,至今已有10天,毫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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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是货车超速追尾造成 据礼泉县交警调查,10月6日22时20分,礼泉县骏马乡司机史联步驾驶陕D.21482号空货车从咸阳去彬县,沿312国道从东向西行驶,行至事发地礼泉县城区备战路什字东100米.。适逢王淑安驾驶助力三轮车同向沿行车道行驶,由于史联步超速行驶撞在王淑安三轮车尾部,致王淑安当场死亡。据悉,货车在撞了三轮车后才刹车,在撞后21.9米处才停车。 西安汽车检测中心鉴定该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为73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为40公里/小时。 据悉,陕D.21482车是由车主薛世国挂靠咸阳金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现年22岁的司机史联步是其雇佣的。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司机电话告之120后再打电话122报警,在120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后,交警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据现场一老医务人员介绍,司机看见受害人血肉横飞,只肯侧着头打电筒。之后就不见司机踪影了。 礼泉县交警大队杨副大队长及事故股杨股长告诉记者,司机是弃车逃避的,不是逃逸,现在还没有找到司机。这是一个普通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对于司机喝酒、疲劳驾驶等问题现在没有对司机取证,只有日后抓获后再到其吃饭的饭馆等地进行调查。 直到21日,办案民警董学敏告诉记者,礼泉交警目前还没有对司机进行悬赏公告”,也没有向有关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礼泉交警大队教导员等领导于17日告诉记者,刑事部先不管,请记者作好工作将死者安葬,按程序进行民事调解,调解时请记者到场。 民事调解 几次争论赔偿标准难统一 17日上午在作通死者家属工作后,记者随其找到办案民警董学敏咨询赔偿事宜。对于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最高法院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标准可以按照重庆标准计算,他说:那是指的“或者长期居住地”,王淑安是在礼泉居住这么久了,要按照礼泉标准。争论一番后他双手往上:“这是我的个人意见!”对于停尸费,董说原则上是由死者方付,从丧葬费中支出,记者指着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他看后说:“先不忙付医院的停尸费。”对于来礼泉的死者亲属办理火化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也要车主支付时,董说还没有这些项目、标准。 17日下午,死者王淑安在咸阳市殡仪馆进行了火化。 18日上午,记者给交警大队邹教导员致电告诉已火化,亲属要求调解处理。他答复到交警大队找杨股长。9时许记者随其亲属到了交警大队找到杨股长,答复是19日9时到场处理。 19日上午9时20分,到交警大队事故事故股没有找到人,致电杨股长让等着。9时50分,车主薛世国三人及受害方7人与交警董学敏在其办公室进行调解,因为牵涉到保险公司赔付,按重庆标准得与保险公司交涉后再才能进行调解。于是便约定20日下午调解。 20日中午受害方致电车主被告之还没有办好,在21日下午到交警队调解。 21日上午,办案民警致电受害方,之后一行到了交警大队。董警官给发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让受害方写调解申请书。下午3时40许,由办案民警董学敏、车主方二人、受害人方五人在事故三组进行调解。由于受害方坚持按重庆标准而车主坚持按照陕西标准而未达成一致,约定次日下午再进行调解。 22日下午2时许,记者与受害人亲属一行来到交警大队。等至3时,继续调解。双方对属地标准争执不止,未达成一致意见。董警官对王淑安亲属提出的按行业标准赔偿予以否定:“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城镇居民或农民算,没有分行业!”双方表示放弃调解,董警官当场下达了调解终结书。 法律人士:赔偿标准应当适用重庆标准 对此,礼泉县一从事检察院、法院工作多年的刘先生告诉记者,按照“交法”和高院的司法解释,只要有证据证明重庆标准高于陕西,可以按照重庆的标准计算;同时,王淑安是在礼泉县做生意即运煤到一些饭店赚取利润,那应该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予以赔偿。至于车主说的保险公司拒赔,那是车主的事,与受害方无关。 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程英律师认为,按照高法解释第三十条,重庆市赔偿标准高于陕西标准,理应按重庆标准算;而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性支出也理应赔偿。同时,事故造成王淑安之子失去父母,也无法得到良好 教育,其母及其女儿都不同程度受到精神损害,这三人也应获得精神赔偿。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以获得赔偿。目前,受害方已向当地法院起诉索赔,礼泉法院已经受理。其亲属已将其骨灰运回开县办理丧葬事宜。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此案进展。
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三十四条: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三十五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情况、特征及车辆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四十一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七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重庆法制报特派记者 李堂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