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收取近200万元合办费没有兑现正式税务发票,加之新来领导要将“联合开发协议”,重新签订为“租赁”协议,双方产生分歧,从此走上了“官”告“民”的诉讼道路。在双方诉讼举证中,东华办事处利用合法的政府派出机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从历史到今天、从事实到形式、公证书是联合、政府批文及报批手续都是“联合”,也只有在联合开发政策优惠下,投资方才会向东华办事处交“合办费”,如果将“联合”视为“租赁”,那就是欺诈行为,将资金引进来,“关起门来打狗”。东华办事处违法、违规的行为完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了打赢官司,个别人置党纪国法不顾,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执法犯法,违反法律法规。超越权限,在2004年6月18日在二审高院法庭中出示了2001年5月15日盘国(01)字第01062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大圆公司总经理王凤军认为,这是东华街道办事处为了打赢官司采取利用手中的权利违法办证的补救措施。只是补办证件过程中出现了疏漏,露出了马脚。 专家说法: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强制拆迁一事,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江博士,他说,我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强制拆迁只能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再次,应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金马区,违反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以政府行为代替市场行为,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定程序,动辄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采用野蛮手段强制拆迁,在很大强度上使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指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盘龙区东华街道办事处在招商引资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无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证,无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资格”下,利用手中行政管辖权力,将东华小区居民的公共配套设施东华游乐园作为不动资产投入与斯泰帝昆明经营部签订长达15年的联合开发协议。后因城市划分行政区域转移,历史遗留及合同期限未届满,至使产权无法移交。官渡区在创〈〈四建〉〉中,投资方未接到任何具有法律的行政通知,而官渡区又采取动用公安,停电、断水等暴力方式强制拆除台胞投资兴建的东华游乐园的行为是违法的。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某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盘龙区东华街道办事处在诉讼期间所补办的国土证是无效的,如此补办手续完全是一个‘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出,国土部门不按照国土办理审批程序,办理国土证是违法行为,办理的“早产”国土证是无效的。 有关事件的处理结果,记者拭目以待。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