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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一起矿井爆破事故被瞒报之后
作者:邹 彦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点击数963  更新时间:2008/6/18 14:53:10  文章录入:利剑  责任编辑:利剑


    3月28日下午,红河州个旧市的老厂睿达锡矿一号井坑发生了一起爆破事故,造成2名爆破作业矿工当场死亡。5月4日,睿达锡矿一号井坑再次发生塌方事故,又导致2名矿工遇难。
  近日,记者接到情况反映后立即进行了了解。

矿主瞒报事故

  个旧市安监局矿山科李伟介绍说,个旧市安监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牵头组织个旧市公安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老厂镇政府等多家单位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且在对包括企业主、在场矿工和善后参与人总共10人的笔录证词进行分析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还原。
  “至于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由于安监部门接到举报时已经是事故发生一个月后的事情,事故现场被严重破坏,调查取证工作相当被动。”李伟说,根据他们所掌握的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双方采取私了的解决办法,所以并没有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以至于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只能依赖于证人证词。
  “为何事故在发生了一个多月后才进入安监部门的调查程序?执法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又从何体现?”对此,死者家属代理律师曲靖市天字号律师事务所樊心旭律师提出了质疑。樊律师介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而李伟对此的解释是,安监部门介入调查之所以在一个月后,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瞒报事故。目前对企业瞒报的情况安监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主要责任在于一号井的负责人马里光擅自主张对事故进行私了后才向企业的上级领导报告,企业主接到事故上报后认为事故善后已经处理完毕,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得知发生了事故,是来自死者家属的举报。
  “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的安监局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对事故根本不知,这里面的原因不能不引人深思。”樊律师说。

事故原因说法不一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说法不一。事故发生时,龚方贤是在一号井坑中执行爆破作业的工人之一,也是在事故中遇难的矿工刘龙柄的老乡。据龚方贤介绍,刘龙柄是2月25日到睿达锡矿一号井坑做工的,事故当天,他和刘龙柄等总共四人在一号井坑上班,工头马里光布置了源头的爆破作业后,4人便开始按相关爆破程序进行了安置。当时,刘龙柄是被安排去帮忙引爆的,所以刘龙柄一直在源头等候点燃雷管的指令。但是当时由于矿井里面的风机还在转动着,马里光担心风大点不燃雷管,便让开绞车的王发情去把风机关掉。然而王发情误以为工头是喊他去引爆炸药,便提前开电引爆了装置好的炸药,导致了刘龙柄及一起在源头等候指令的矿工当场丧命。
  然而记者在个旧市安监局又了解到另外一种说法。李伟介绍,“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对工作程序的一系列违规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3月28日下午,作为一号井的仓库管理员和其中一条岔道的承包主的马里光,组织了刘龙柄、龚方贤等4人到一号井源头进行爆破作业,在打好眼并装置好炸药后准备点炮,总共装置了3节炸药和两副雷管,并不是电雷管。在没有确定4名矿工都撤到指定安全范围的情况下点燃雷管。两炮的引爆时间间隔近三分钟,由于爆破后的矿量直接关系到矿工的利益,躲在旁边岔道的刘龙柄和张翔没有按照程序等待15分钟后进入爆破现场,而是在听到第一声炮响后立即进入爆破现场,然而,就在两人赶到距爆破现场不到10米处,第二炮突然响起,随即两人被当场炸死。

没有执行爆破物品领用制度

  至于两炮的引爆为何间隔至3分钟,相关工作人员推测是某段引线由于受潮所导致的,但由于现场在调查时无法还原,确切原因已经无法弄清楚了。
  “发生这起事故,也反映出了一个隐患,国家现在对爆破物品的管制很严格,但是一到矿山上就出问题了。”李伟告诉记者,作为事故主要责任人的马里光,由于还兼任着一号井的库管人员,所以利用了这一工作之便,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在私自取走炸药、雷管、引线等爆炸装置进行爆破作业。所以等分析报告出来之后,可能还要追究马里光的刑事责任。

善后处理严重违规

  从刘龙柄家属的手中,记者看到一份善后协议书,协议上这样描述:2008年3月28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在处理源头工作中,由于源头倒塌刘龙柄被打中,经及时送往个旧老厂职工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现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由甲方补偿乙方(刘家属)人民币96000元,此后,乙方家属及亲戚朋友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与甲方纠缠,从签字之日起甲方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个旧市安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在此次事故中,睿达锡矿和家属采取私了的方法不但给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困难,而且还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据龚方贤回忆,事发当晚马里光和另外一个老板沈天柱让所有知情的员工不准泄露此事,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并强迫其余员工在第二天天黑后把尸体直接运到蒙自殡仪馆火化。
  据介绍,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必须在一个小时之内上报。然而,双方却以一纸协议匆匆了事,并且协议上的情况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首先,协议中没有提及事故原因是由于爆破作业引起,其次,经过执法部门调查,一号井坑负责人并没有将刘龙柄送往医院,而是在第二天晚上直接送往蒙自县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
  个旧市安监局农局长表示,这起事故中存在有严重的瞒报情况,目前还在对调查的结果进行最后的分析,之后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报将继续关注。

□ 记者  邹 彦  郑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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