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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10千伏高压电致残放羊汉谁之过?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三方齐上诉
作者:直播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371  更新时间:2009/4/14 20:09:00  文章录入:阳小青  责任编辑:维权



  原告伤痕累累

  2008年4月5日(农历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府供电支公司所辖城西北赵支线肖(小)宅排灌10千伏落地高压专线将56岁的放羊汉李黄云致残。事发后,李黄云将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府供电支公司和忻府区解原乡解原村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给予经济赔偿。
  (一)忻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5日中午,原告李黄云与另一牧羊人赵宏伟赶着一群羊在解原村委名为肖宅的耕地内放牧,约1点钟,一只羊被该地内排灌支线垂落的电线击伤,冒出火星,原告李黄云急忙上前拉羊,李黄云亦被电击伤。 ……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4号《关于李黄云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黄云电击伤致左上肢缺失构成Ⅴ 级伤残;2、耳廓缺损畸形构成Ⅷ级伤残;3、面部瘢痕构成Ⅷ级伤残;4、左下肢肌肉缺损,神经血管损伤,马蹄内翻足构成Ⅸ级伤残。原告李黄云提供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诊断证明:经本公司专业技师诊断,建议选配以下国产普及型义肢:肩胛骨美观手1支,金额9570元,年限3---4年;肩关节普通被动施腕功能手1支,金额28000元,年限3----4年;肩关节普通感应施腕功能手1支,金额28000元,年限3----4年;另每年维修保养费500元。二被告对原告提供该份证据,质证认为可供能考。虽厂家提供证明,也可能进行协商定价。
  忻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告赶羊群在地里放牧,羊触到垂落的高压电线起火,李黄云徒手施救时电击受伤致残,李黄云作为成年人,应明知带电高压线存在危险,而没有采取较为安全的施救手段,以致受伤,本人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该垂落排灌支线系解原村委作为用户申请并支付费用,由被告供电支公司安装架设后,村委使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解原村委作为用户,在高压线出现丢失垂落情况下,未能尽到日常管理维护义务,致放羊人触电受伤,解原村委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取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被告忻府供电支公司作为供电企业未能与用户村委在该排灌支线的管理维护中及时签订委托维护相关协议,以致该段高压线处于疏于监管状态,导致原告出现电击事故,被告忻府供电支公司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并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关于原告被电击伤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1、住院医疗费49850。45、门诊费102元。2、器官功能安装假肢费用及继续治疗必然发生的费用,酌情考虑6万元。3、误工费。从事发到定残日前一天共116天每天按50元计共5800元。4、住院期间护理费计9700元;出院后护理费酌情考虑8年,每天30元,考虑一人,合计86400元。5、伙食补助和营养费合计2910元。6、残疾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181元计算20年,5级伤残计算60%为38172元。7、酌情考虑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原、被告各自存在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原、被告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2:4:4)
  (二)原告李黄云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08)忻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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