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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秀山县:老人强奸未遂,检院称未插入则不起诉
作者:吕品  文章来源:红网  点击数1050  更新时间:2009/9/4 10:51: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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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9月1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吕品)9月1日上午,记者在天涯社区上看到了一篇名为《最牛强奸判决书--来自渝东南边区深山内》的帖子,帖子里附带了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的不起书决定书,提到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情节轻微,所以不起诉,引起了许多网友的争议。
  
  这封不起诉书里提到,一男性犯罪嫌疑人年上七旬,在强奸过程中身体原因,在未能插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强奸的行为,属于刑法构成中的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是初犯,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对此,一些网友称不知道犯罪嫌疑人都被抓了怎么不被起诉呢?网友puppy1017则跟帖解释说:“这个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法院的判决书,是检察院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提起公诉条件时做出的。这个不是无罪释放,该案件检察院的意见是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故不提起公诉。但酌情不起诉确实是‘可进可出’的自由裁量范围,即使检察院的意见(酌情不起诉决定由检委会讨论做出)存在错误,受害人一方依然可以通过申诉、自诉的方式进行维权。该决定书够不上什么最牛。”
  
  虽然秀山县检察院的决定有理有据,但被害人的家属却不能接受。9月1日上午,记者打电话给受害人的伯伯,他说已向秀山县检察院提起上诉,被害人姚某今年未满14岁,她头部有先天性残疾,原本就非常可怜,现在出了这种事情而是雪上加霜,所以不能就此放过犯罪嫌疑人。
  
  9月1日上午,记者联系了秀山县检察院和法院的负责人,要么不在,要么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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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案件居然不起诉,犯罪人还被无罪释放,天理何在,法律还有公道吗?

     有人查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此“不起诉书”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嫌疑,其原因不得而知。
    这人是案件发生地邻村的,前段时间听说过此事,没想到却被无罪释放(8月25日)了。犯罪嫌疑人26日回村里还扬言:10天内告不到我就别想告倒我,晕!!!!狂也……(为此,受害人姚婷27日欲从自家后崖上自尽,被村民及家人拖回来关进房间)村民都哗然一片了,有人说:山高皇帝远,法律是管城市里的,这里谁管它!也有人说:罪犯家里人一定去找关系行赌了…………难道真是这样?现在的执法部门真就这么腐败吗??据一些村民透露,此犯罪人在村里强势,经常骚扰女性,但没人敢申张。所以有人认为,与此同类案件不会只有这一起,如不受到法律应得的惩罚,那个小村庄将会再不太平。起诉书里说的什么“初犯,情节轻微”试想,要是他这大年纪都还有犯罪的动机,他这算是本分吗?犯罪事实已经成立了,为什么会………………?????

     该“不起诉书”里面还没有提到的事,受害人是未满14岁的小女孩(13岁,事发几个月内因惊吓过度而神志不清,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家人误以为是“鬼神作怪”一直蒙在鼓里,后一同村人撞上告诉其家人,家人才恍然大悟后报警,受害人称对其多次侵犯,不是判决书里提到的初次),就这一点,就足以判他个重刑的了。

     望各位有正义感、侠肝义胆的朋友请帮忙转贴,拯救一下这个受伤的孩子。在此贴上受害人家属电话,因受害人家境较贫困,无法承受昂贵的律师费用,希望能得到一些法律方面的援助:电话:15213755292姚民全(受害人父亲),13974371107杨秀雄(受害人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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