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该存在歧视的地方存在歧视。近日,一项针对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显示,健康歧视、年龄歧视、社会身份歧视等六大歧视充斥其中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以下简称调查)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调查公布了公务员招考中存在的六大歧视,其中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居然占到职位总数的100%。
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社会身份歧视(包括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出身歧视等)所占比例高达72.46%。另外还存在性别歧视、政治面貌歧视、身体特征歧视。
这个调查报告以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的公务员招考公告(均来自公务员录取系统官方网站)为调查对象,共涉及职位16481个。
“社会的公正归根到底是权力的公正,权力公正的缺失是不平等的根源。反对歧视本应是国家机关的职责,但他们却在带头歧视。”这个调查的组织者蔡定剑教授说。
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严重
“男性,25周岁以下;身高175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体重不高于标准体重25%或不低于标准体重15%[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加试体能测试。”
在黑龙江省法检系统的招聘要求中,类似这样的条件司空见惯。
在所调查的4个省份中,黑龙江省的法检系统歧视情况最为严重。
调查认为,招考公告中包含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体特征歧视等多种歧视。
在本次调查中,黑龙江省法检系统(不包括农垦法院、检察院)一共涉及132个岗位,其中39个岗位涉及性别歧视,56个岗位涉及年龄歧视,26个岗位涉及身体特征歧视。
而黑龙江省的公安系统除了年龄歧视比较严重外,最为突出的是其富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社会身份歧视。有些岗位往往要求是“本省警校毕业”或者给本省内学校毕业的考生加分。有些岗位,省外的考生需要本科以上学历,而省内的考生则只需要大专文凭就可以。
“这种给予某些团体不合理优待的行为,是对其他团体的不公平待遇,也是一种歧视行为。”此次调查的组织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说。
调查还显示,基于应聘者的社会身份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包括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出身歧视、身份歧视4种。这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占总职位数的72.46%。
蔡定剑教授表示,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社会身份歧视比例这么高,主要因为浙江、北京、广西对报考者户籍、生源加以限制,或给当地户籍、生源的报考者以优惠对待。仅以浙江为例,社会身份歧视在其3681个岗位中占了3450个,达93.72%。
地方机关性别歧视比中央机关严重,地方机关占总职位数的16.56%,中央机关为12.96%。
有人提问,“地方公务员都是由地方财政支出,有人说限制本地户籍报考条件,是出于对地方纳税人的照顾,不拿地方纳税人的钱养外来人,您对此怎么看?”
“户籍限制既限制其他地域优秀人才到本地发展,也限制了本地经济发展。”蔡定剑表示,任何招聘都应该让最优秀的人才到最合适的岗位,报考中限制地方户籍,是地方保护主义。
刘小楠表示,此次调查,没有将对“报考者毕业年限的要求”、“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对学历的要求”列入就业歧视,但这三个问题普遍存在于公务员招考条件中,应引起关注。
就业歧视制度化隐忧
这份调查的组织者在梳理公务员招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其中存在很多歧视性的规定。
以年龄歧视为例,公务员招考中,中央和地方几乎都有限制“35岁”这样一道门槛。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在这一规定的影响下,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务员招考中,也都相应要求了年龄限制。
例如,《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报考条件第二款规定: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至1991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北京、黑龙江、浙江和广西也有类似的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对年龄的要求,没有客观考虑考生的能力与工作职位之间的实际联系,其年龄的设定有很强的任意性。这样的规定对35岁以上的人群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没有人和证据表明,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人不能胜任公务员的工作。人事部门的规定具有错误的社会导向性,会促使其他行业更加任意地设置年龄限制。”刘小楠副教授说。
身体特征作为个人先天的条件之一,很多时候并不和个人的综合能力相联系,例如一个168厘米的男性的综合能力很可能不亚于一个170厘米的男性,甚至在体能和灵活性上更胜一筹。另外,负责计算机系统管理的警察职位由于身高原因,矮一点的被排除在外则更显不公平。
但是,我们还是在很多规定中看到了身体特征歧视。
比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一条即规定了身高和体重标准:“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由于我们国家对就业歧视的认识还非常有限,据刘小楠副教授介绍,在推动反就业歧视的过程中,大家经常遇到很无奈的事情。
“经常会有人问我们,就业这么难,还谈什么歧视不歧视啊。但是正是这样,我们才更应该倡导就业机会平等。所谓的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与岗位内在要求无关的因素作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我们要反对的是与工作无关的条件限制。”刘小楠说。
由于媒体和学者的不断努力,我们国家的反就业歧视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人们反对就业歧视的意识提高了。
据蔡定剑教授介绍,很多用人单位已经在招聘广告中刻意回避着诸如年龄、性别等方面的歧视。但他也表示,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事情,很多所谓的不歧视其实是将显性的歧视转为了隐性歧视。而且招聘只是用人的第一个环节,工作中也还存在着很多严重的歧视。
蔡定剑教授在会上透露,今年5月,还会继续公布一份《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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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建起诉人事部案
2005年10月12日,人事部在网站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告,1969年7月出生的杨世建按照人事部网站要求的报名程序进行注册。但当他输入完毕自己的信息进行注册申请时,人事部报名系统反馈的信息却是:“对不起,您的年龄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报考。”此后,杨世建多次打电话向人事部咨询自己的报考事宜,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行”。杨世建认为,人事部的规定侵犯了他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对他构成了就业歧视。
杨世建在2005年10月3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以其超过35周岁为由拒绝受理其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杨世建又于同年12月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国家公务员的招录考试报名条件的设置属于公务员的内部管理事项,人事部因上诉人超龄而拒绝受理其报名申请属于公务员任用的招录考试环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维持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来源:法治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