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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浈局长,面对人大代表的质疑和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药监局都做了些什么?如果你还知道你自己的职责,那么请你再看看人大代表的药监局的举报,依生生物申报的6批次25亚批狂犬疫苗在5年没有获批的原因,吴浈局长能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据人大代表的举报称,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8月21日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中检院送检25亚批253431人份狂犬疫苗,至今既未收到中检院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也未收到《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而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在55日内完成批签发工作,至今已5年多了中检院并未做出任何审批结果,狂犬疫苗已失效,造成损失3300万元。吴浈局长,请问这种因拖延而导致企业的巨大损失,是要用“道德”的尺子来衡量的呢?还是您在严格执法?
吴浈局长,如果你还对你的工作负点责任,请看看主管批签发的沈琦给企业的回答是不是有些不“道德”,你觉得这些回答能站住脚吗?当企业的负责人问道这6批25亚批的批签发问题,沈琦竟然这样告诉企业负责人:我给你说吧,都不合格,DNA全部超量,你6批当中,“一批效价不合格,5批DNA不合格,全部都不合格。
那么请问沈琦,当时你依据的是哪个标准检测的DNA?吴浈局长,如果企业报的6批都不合格,那么你们为什么没有依据你们所谓的“道德”监管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6批100%不合格,和120批中的3批不合格哪个比例更高,相信你们比我算的明白吧?而依据《规定》,如果我那6批不合格,是不是你也应该给我下个不合格通知书?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们一个以“文件”形式的答复?就这样让企业眼巴巴的看着几千万的疫苗在没有任何结论的情况下过期、失效、销毁,吴浈局长不觉得药监局也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呢?
而说道所谓的DNA超标,那么同期申报的另一家外资企业的狂犬疫苗DNA就合格吗?同一时期的申报厚此薄彼,这难道不是选择性执法吗?如果说药监局是因为提前两年就预估到了DNA超标有风险,那么对于另一家企业产品的放行是不是“草菅人命”?是不是对人民的生命健康不负责任呢?沈琦同志把09年的规定挪到08年的产品中执行,
难道是她有穿越的“先见之明”?还是另有所图,我们不得而知。 吴浈局长,面对媒体的质疑,你们给出避重就轻的回答也就算了,可悲的是,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竟然被质疑通过某些手段来屏蔽对你们不利的新闻,封微博、删新闻,你能说这不是你们用的手段吗?封住了新闻媒体的嘴,你就能掩盖违法的事实嘛?你觉得作为政府机关的领导者,这是你应该做的吗?敢于面对,敢于担当,作为一个主管局长,在面对这种“危机”的时候,是不是应该给公众一个更加全面的“解释”呢?
“权力意味着责任,有责任就要有所担当。”这应该当权者就应该明白的道理,而作为吴浈局长做为药监局的主管领导,对企业生死不负责任,对手下所犯错误不担当反而掩盖,这难道不是一种腐败?笔者想问问吴浈局长,这种五年都没有音信的批签发,你还能给出什么样的借口,难道你还能用“负责任”来抵赖吗?转载:http://www.chinajilin.com.cn/news/content/2014-08/28/content_3386257.htm
原文链接:中国网地产http://house.china.com.cn/zaozhuang/view/7476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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