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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抢房事件跟踪:抢房分房违法
文章来源:法律与生活 法讯网作者:盛学友 点击数:134039 更新时间:2016/3/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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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济南抢房事件跟踪:抢房分房违法〗的最新评论:
     
        韩纪重行政诉讼胜诉,长清区政府被判重新作出答复
        韩纪重认为,逸和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是因为作为建设主体的长清区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私自将民生工程项目——文昌片区(老城区)旧城改造工程——给了无资金能力、且为该项目刚成立的逸和公司,“如果公开招标,开发商资金实力和信誉一定有保证,就不会出现政府官员参与抢房分房等问题了”。
        2015年4月21日,韩纪重向长清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公开C1、C2地块发包和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等政府信息以及这两个地块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及公开开招过程记录资料等信息。
        6月27日,韩纪重收到了长清区政府6月25日作出书面答复:C1、C2地块发包和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等政府信息不存在;关于C1、C2地块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及公开开标过程记录资料等信息,第三人逸和公司不同意公开。
        韩纪重认为,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且其告知书不合法,遂将区政府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3日、9月1日,济南市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政府公开信息案。
        12月4日,宪法宣传日,韩纪重收到了济南市中院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韩纪重胜诉。长清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该判决认定,原告韩纪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为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发包公告、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因被告未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组织实施发包、招标行为,原告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被告依法向原告依法进行了告知,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及第三人逸和公司认为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项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均未提交证明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因此,被告长清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和不予公开告知书》中决定对韩纪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项内容不予公开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为此,济南市中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被告长清区人民政府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和不予公开告知书》中关于韩纪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项内容(逸和公司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及公开开标过程记录资料)的答复;
        二、被告长清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韩纪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二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12月30日,被告长清区人民政府根据判决书的要求,作出(2015)第7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韩纪重提出的“逸和公司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及公开开标过程记录资料”重新作出了答复,由于该项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建议韩纪重对向长清区住建委申请信息公开。
    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未依法招标
        韩纪重收到济南市中院的行政判决书后,随即向济南市发改委申请对“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逸和城)一期工程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2015年12月8日,济南市发改委受理了韩纪重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12月25日向韩纪重作出了(2015)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根据济南市发改委向韩纪重公开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逸和城工程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六项内容公开招标。
        2016年1月8日,根据长清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第7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和济南市发改委(2015)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韩纪重向长清区住建委申请对逸和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六项公开招标内容,公开有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中标候选人、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经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开标记录等公开招标文件资料。
        1月26日,长清区住建委对韩纪重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除了施工招标信息存在,其他5项招标信息不存在。
    生效判决认定文昌片区旧城改造民生工程未依法招标
        长清区文昌片区(老城区)旧城改造一期工程作为民生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应予公开招标。为此,韩纪重向长清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长清区政府2015年6月25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C1、C2地块发包和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等政府信息不存在”。
        济南市中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如今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告韩纪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为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发包公告、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因被告未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组织实施发包、招标行为,原告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
    逸和公司无证预售房屋
        2015年11月17日,韩纪重向长清区住建委递交申请,要求公开逸和城C2地块2号楼及其一层、4号楼及其六层的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11月23日,长清区住建委作出书面告知书,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韩纪重认为,回迁房不应该也不能对外销售,同时,无预售销售许可证,预售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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