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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法官涉嫌参与畜牧局职工高利贷诈骗
文章来源:法治之窗 法讯网作者:巴石 点击数:17675 更新时间:2017/8/1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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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荣昌:法官涉嫌参与畜牧局职工高利贷诈骗〗的最新评论:
        两次借款35万元,限期2个月还清。先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6个月又还30万元,共还41.3万元。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金35万+(35万元×年利率6%)2.1万元=应还37.1万元;已还41.3万元-应还37.1万元=多还4.2万元。然而,已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将借款人推上被告席,法院以借款人通讯地址不祥,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并判决。法院未给借款人判决书,仅一份证明即判决生效,再将执行决定书邮寄到借款人收件地点。法院已执行5万元,还差384901元。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以(2017)渝0153执恢882号、(2017)渝0153执恢881号执行裁定对出借人陈晓涛、李铭与借款人李秉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现因陈晓涛发现李秉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决定正式进入执行程序。
     
        两次借款35万元,限期2个月还清,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实际转存23.7万元
     
        李秉斐因资金周转,两次向重庆市荣昌区畜牧兽医局一在职职工陈晓涛借款共计35万元。
     
        2014年3月2日,借条一张,金额20万元,限期2个月,约定在同年5月2日前还清。借据形成后当日,陈晓涛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先扣出未约定利息4.7万元,再从自己账户转存15.3万元到李秉斐账户。
     
        2014年5月4日,借条一张,金额15万元,限期2个月,约定在同年7月4日前还清。借据形成后当日,陈晓涛又来到农业银行荣昌区支行,仍先扣出未约定利息6.6万元,再从自己账户转存8.4万元到李秉斐账户。
     
        两次借款前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实际转存23.7万元。
     
    ▲两张借条35万元、实际转存23.7万元清单
     
        还30万元+扣未约定利息11.3万元=已还41.3万元。本金35万元+(35万元×年利息6%×6个月)2.1万元=还要还款37.1万元。已还41.3万元-还要还款37.1万元=多还4.2万元
     
        从2014年3月2日到2014年9月6止,仅仅6个月,李秉斐通过农村商业银行手机转账,九次给陈晓涛还款共计16.5万元。即:3月6日转账2万元;5月6日转账2万元;6月4日转账2万元;6月23日转账1.5万元;7月5日转账2万元;7月26日转账1.5万元;8月8日转账2万元;8月25日转账1.5万元;9月6日转账2万元;8月29日通过农业银行网银转账13.5万元。
     
        李秉斐通过两家银行给陈晓涛转账还款共计30万元+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已还41.3万元。
     
    ▲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转账还款30万元清单
     
        依据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节之规定:“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规定计算,本金35万元+(35万元×年利率6%)2.1万元=应还37.1万元。
     
        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转账30万元=已还41.3万元。
     
        已还41.3万元-应还37.1万元=多还4.2万元,应由陈晓涛退给李秉斐。
     
        已过诉讼时效,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并判决李秉斐还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2.1万元(本金35万元×年利率6%)、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1120元、申请执行费4505元
     
    ▲借款时间2014年3月2日更改为2014年8月3日
     
    ▲借款时间2014年5月4日更改为2014年8月24日
     
        陈晓涛不但没退4.2万元给李秉斐,还要李秉斐还本金35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该借款付清时止,共计36.4万元。
     
        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然而,陈晓涛将2014年3月2日借款20万元时间更改为2014年8月3日、2014年5月4日借款15万元时间更改为2014年8月24日后,荣昌区法院却支持他在2016年6月23日的立案请求。
     
        在荣昌区法院作出(2016)渝0153民初3701号、(2016)渝015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上,李秉斐家庭住址是荣昌区东大街57号1单元4-2。李秉斐的母亲梁太英为了更方便邮政及时送达,将荣昌区东大街43号门面地址、联系电话159XXXX1529留给法院,收件人梁婷雯,李秉斐的姐姐。然而,法院以李秉斐通讯地址不祥为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晓涛向李秉斐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李秉斐应依约偿还借款。同时,双方对该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率,按照法律规定陈晓涛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判令李秉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金20万元、15万元,并以20万元、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该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0万元、15万元两起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1120元,共计8720元,由李秉斐负担。
    ▲已过诉讼时效的执行决定书
     
        2017年5月26日中午,荣昌法院执行局向法官将李秉斐从重庆某宾馆抓回来法院2楼,对李秉斐的母亲梁太英说李秉斐还欠陈晓涛借款,6月20日梁太英才到荣昌法院去找向法官复印了判决书,但剥夺了李秉斐的上诉权。
     
        荣昌法院以李秉斐通讯地址不祥为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7年7月22日荣昌区东大街43号门面李秉斐的姐姐梁婷雯却又收到了荣昌法院邮寄来的(2017)渝0153执恢复511号、(2017)渝0153执恢复51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并要李秉斐承担两次公告费1120元。
     
    ▲发公告送达被告开庭传票后,又将执行决定书邮寄给被告并要被告负担公告费112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节之规定:本金35万元+(本金35万元×年利率6%)2.1万元=应还37.1万元;
     
        先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还款30万元+执行5万元=已还46.3万元-应还37.1万元=多还9.2万元。
        
        然而,已过诉讼时效,陈晓涛伪造借款时间,把李秉斐推上被告席,法院又以李秉斐通讯地址不祥为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并判决李秉斐还要偿还陈晓涛384901元。具体:(本金20万元+本金15万)+(本金35万元×年利率6%=2.1万元)+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1120元+申请执行费5181元=384901元
     
        日前,李秉斐的母亲梁太英正在主张本案审判长晏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相关证据向上级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同时主张畜牧局职工陈晓涛高利贷涉嫌诈骗相关证据向荣昌区公安局控告。
     
    (作者:巴石)
     
    附:
     
        依据(2009)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短评:法官太黑,畜牧职工真畜生!
     
        惊闻巴石先生的《重庆荣昌:法官涉嫌参与畜牧局职工高利贷诈骗》一文,深感荣昌一些干部无法无天,流氓地痞,无恶不作;正事不干,邪事有余。一个地方的法院,在当地百姓心目中,代表最高的正义形象,也是当地老百姓最后的公正依靠,其实就是公平的最后救命稻草。可是竟然有法官利用职权参与放贷,伪造文书,欺蒙拐骗,坑害弱势群体。这样的法官还不黑?!还不是犯罪分子?!然而,重庆的薄王遗毒很深,官官相护,延续至今,老百姓何时是头?!
     
        畜牧局职工本是管理监督畜类养殖,造福人类的美好职业。可是畜牧局职工不务正业,不养畜类,专害人类,干起以钱骗钱,高利贷欺诈,联合法官鱼肉百姓,欺压乡亲的活儿。这样的畜牧职工与畜牲何异?!
     
        这些地方官员,职务不大,权力不大,但心狠手辣,危害极大,影响极坏!
     
        十九大即将召开,老百姓期待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期待十九大能反腐倡廉,让人民当家做主,但如此恶吏依然横行霸道,得不到查处,老百姓何时能扬眉吐气呢?!
     
    (评论人:廖曜中,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原湖南衡阳市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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