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扶贫?重庆开州区金峰镇一贫困户住…
·拍摄镇领导在会所大吃大喝竟被群殴…
·民营企业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东莞…
·书记市长都开了活动报道集 诚邀东莞…
·吴晓波:东莞最好的东西是营商环境…
·东莞构建全方位控违治违体系 观音山…
·河北涉县刘海花:承诺的三个月内办结…
·“观音山现象”呼吁优化东莞营商环…
点击TOP(10)  
·扶贫?重庆开州区金峰镇一贫困户住…
·民营企业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东莞…
·书记市长都开了活动报道集 诚邀东莞…
·吴晓波:东莞最好的东西是营商环境…
·东莞构建全方位控违治违体系 观音山…
·河北涉县刘海花:承诺的三个月内办结…
·“观音山现象”呼吁优化东莞营商环…
·河北迁西老干部举报县领导被逮捕 最…
·东莞市委书记肖亚非、市长吕成蹊:…
·东莞市樟木头镇镇长芦湛:年初说的…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扶贫?重庆开州区金…

拍摄镇领导在会所大…

民营企业观音山国家…

书记市长都开了活动…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舆论监督 >> 民生热线 >> 正文
货物交付途中受损,收货人损失谁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石  泉 点击数:11329 更新时间:2006/1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货物交付途中受损,收货人损失谁负?〗的最新评论:

    【案情】

        2006年8月中旬,啤酒批发经营户郑强向一家啤酒生产厂家定购了一批价值10000元的啤酒,双方约定啤酒在月底必须运抵郑强批发部。啤酒厂则委托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指示本厂司机张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张某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啤酒受损,使郑强直到9月10日才收到啤酒,不但错过了啤酒的旺销时机,而且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导致三起啤酒批发业务的违约,共支付违约金1500余元,同时损失批发啤酒的利润近4000元。为此,郑强要求啤酒厂赔偿自己的上述2项损失5500元。啤酒厂拒绝了郑强的索赔要求,理由是,郑强的损失是汽车运输环节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与啤酒厂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赔偿也应当是由运输公司负责。郑强指出自己与该运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依据找汽车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无奈将啤酒厂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由啤酒厂赔偿郑强违约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说法】

        本案存在两组法律关系,一是啤酒厂与郑强之间的啤酒购销合同关系,就这层法律关系而言,啤酒厂作为出卖人有义务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啤酒,否则构成违约。显然,本案啤酒厂因未能在8月底前交付啤酒而构成违约;二是啤酒厂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尽管啤酒厂的违约是因为委托运输环节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但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啤酒厂可以要求运输公司就啤酒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运输公司由于不能及时将啤酒按约运抵指定地点,存在违约,也必须向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啤酒场可以在承担对郑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向承运方进行追偿。 2006年8月中旬,啤酒批发经营户郑强向一家啤酒生产厂家定购了一批价值10000元的啤酒,双方约定啤酒在月底必须运抵郑强批发部。啤酒厂则委托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指示本厂司机张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张某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啤酒受损,使郑强直到9月10日才收到啤酒,不但错过了啤酒的旺销时机,而且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导致三起啤酒批发业务的违约,共支付违约金1500余元,同时损失批发啤酒的利润近4000元。为此,郑强要求啤酒厂赔偿自己的上述2项损失5500元。啤酒厂拒绝了郑强的索赔要求,理由是,郑强的损失是汽车运输环节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与啤酒厂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赔偿也应当是由运输公司负责。郑强指出自己与该运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依据找汽车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无奈将啤酒厂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由啤酒厂赔偿郑强违约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说法】

        本案存在两组法律关系,一是啤酒厂与郑强之间的啤酒购销合同关系,就这层法律关系而言,啤酒厂作为出卖人有义务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啤酒,否则构成违约。显然,本案啤酒厂因未能在8月底前交付啤酒而构成违约;二是啤酒厂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尽管啤酒厂的违约是因为委托运输环节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但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啤酒厂可以要求运输公司就啤酒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运输公司由于不能及时将啤酒按约运抵指定地点,存在违约,也必须向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啤酒场可以在承担对郑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向承运方进行追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