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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报社原副社长周新华声明吴炳晶侵犯名誉权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维权网 法讯网作者:李新德 点击数:12784 更新时间:2006/1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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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食品报社原副社长周新华声明吴炳晶侵犯名誉权〗的最新评论:

    自我网转载中国舆论监督网文章《中国最“牛”的社长和他神秘的“爱人”》后,接到了吴炳晶委托发来的“律师函”和以食品报社名义发来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办公室、食品报社等传真,其内容无非是想证明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失实,李新德文章是胡编乱造,而他们的社长吴炳晶是一个廉洁清白的好干部!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吴炳晶所发传真中把一个与文章无涉的原中国食品报社副社长周新华给拉了进来,使周新华“十分震惊”、“感到愤怒和困惑”。以下是中国食品报社原副社长周新华同志于十二月二日要求经过我网发布的一份声明。由于网络问题,该声明今天才与读者见面。读者仔细阅读后,自会明白吴炳晶的良苦用心!

    早前文章:中国最“牛”的社长和他神秘的“爱人”  

            中国食品报社原副社长的严正声明

     

    人民中国维权网:

          20061128日,看到贵网刊登的受中国食品报社社长吴炳晶委托授权的《律师函》,十分震惊。此《律师函》涉及我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特声明如下:

         一、我的工作调动是“因工作需要”,与《律师函》中提到的文章和部分网站对此文章的转载无关。

        二、该《律师函》第二条说:“你网站报道的内容与中国食品报社原副社长周新华(已免职,附相关文件),公开散发的有关材料基本吻合,均属不实之词。司法、纪检已做出明确结论。”此段内容与事实不符。

        1. 我的材料是在食品报社中层干部会议上的发言提纲。这份在报社内部公开的材料与网上刊登的《中国最“牛”的社长和他神秘的“爱人”》一文无关。吴炳晶故意把两者联系起来使人感到愤怒和困惑。

        2. 我的《发言提纲》并非不实之词。

        提纲第一部分:“中国食品报社9年时间亏损3000万元”,资料来源是中国食品报社的财务记录和会计报表,按说应该是真实可信的。中国食品报社财务处是吴炳晶社长主管的部门。如果说我根据食品报社财务资料整理的这部分内容“属不实之词”,那就是说吴炳晶领导的食品报社财务处的账目是虚假的。

        提纲第二部分:“食品报社的广告刊登和广告到款情况”,资料来源是中国食品报社广告管理细则、最近4在食品报上刊登的广告额和报社同期银行广告到款额。白纸黑字放在那里,可以核实。

        提纲第三部分:食品报社“江浙工作站的广告刊登和广告到款情况”,资料来源是中国食品报社广告管理细则、食品报社广告台账纪录的江浙站广告刊登额、食品报社财务记录的江浙站广告到款额和江浙站同期银行广告到款额。件件有案可查。

        提纲第四部分:“吴炳晶拥有10辆豪华'私车'且同时拥有其中的7辆”,资料来源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的"机动车详细信息",另外这些车也是报社全体职工亲眼所见。

        提纲第五部分:“三封匿名信”,资料来源是我手头现有的匿名信。

        因此,我的《发言提纲》的真实性不容置疑。

        3. 截止目前,没有任何司法和纪检部门对我的《发言提纲》做出过“属不实之词”的“明确结论”,也没有任何司法和纪检部门对吴炳晶汽车和房产的来源有过“明确结论”。

        三、吴炳晶如果认为《中国最“牛”的社长和他神秘的“爱人”》一文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应该找此文的作者交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吴炳晶把我牵扯进去是找错了对象,其真实用意不得而知。

        四、吴炳晶委托授权的《律师函》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五、我曾致函吴炳晶要求撤销《律师函》中涉及我的内容,并向我道歉,但遭到吴炳晶的拒绝。   

     

    特此声明

     

     

    中国食品报社原党委副书记、副社长、常务副总编辑

                                            周新华

    00六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撤销《律师函》中涉及周新华内容的函

     

    吴炳晶先生:

        北京市燕园律师所魏崇德受你委托授权,于20061123日发出的《律师函》,已在网上刊登,该《律师函》第二部分涉及我本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48小时内撤消该《律师函》中涉及我本人的所有内容;或在网上刊登撤消该《律师函》中涉及我本人内容的消息;

        二、在适当的场合向我道歉。

        如果以上要求得不到满足,我将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新华

                                                             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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