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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委门前禁行出租车,百姓质疑“路权”受到限制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法讯网作者:马竞 点击数:1872 更新时间:2009/2/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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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石家庄市委门前禁行出租车,百姓质疑“路权”受到限制〗的最新评论:

    图为位于该市繁华路段的出租车“禁行”标志。本报记者曹天健 摄

      法讯网讯 法制日报报道(记者 马竞)“我实在想不通,在这么繁华的路段,又紧邻城市主干道,竟然不准出租车通行,有关部门作出这条规定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2月25日,外地到河北石家庄市办事的谢先生向记者诉说他的“遭遇”:自己从火车站乘出租车到该市青园街某单位,当车行驶到距目的地不足一公里的一个十字路口时,出租车司机靠边停车,他被告知,他要去的这家单位所在街道禁止出租车通行,要想乘车抵达目的地,须绕行多个红绿灯。无奈,他只好背着大包小包穿行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

      谢先生后来得知,因为该市市委机关在这条街道上,有关部门规定:出租车早7点至晚8点禁止在市委门前通行。

      为“验证”谢先生的说法,记者马上乘出租车来到该禁行路段———中山路与青园街交叉路口。果然,路口北侧的交通标志杆上,出租车早7点至晚8点禁行的标识赫然在目。

    百姓疑问:设“禁行路”是否于法有据

      据记者了解,在这段南北长约七八百米的出租车禁行路上,与市委办公大楼毗邻而居的除了多家机关、单位,还有多座居民楼的上千户市民。

      事实上,对于在市区繁华地段设立出租车“禁行路”,早有当地市民及出租车经营者表示不满,更有群众提出:在市民每日出行必经的路段设置“禁行路”一事,无疑属于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政府相关部门作此决策是否听取过市民意见,是否考虑过公众利益?设置“禁行路”是否合法,又经过了哪些程序?

      石家庄尹泰出租汽车公司的周先生对于设置“禁行路”的问题有他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既然车主或驾驶人拥有出租汽车营运或驾驶资格,并向相关管理部门缴纳了相应的费用,自己就依法取得了道路的行驶权,除非因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而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自己的“路权”不应受到无端限制。

      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设立“禁行”标志的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对记者明确表示,该“禁行”路段设置已有数年,是根据当时市公安局的一个通告设置。

      对于记者提出的在此路段设“禁行”是否如群众所反映———更多考虑的是市委机关所在地这一问题,该警官并不讳言,他表示,“肯定有这个因素存在”。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显示:在由该市公安局发布并在2005年6月10日起执行的《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中,确有禁止出租车在青园街(中山路至谈南路)通行时间段的规定。而在2008年1月17日,由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8]9号)中,并无对出租车禁行的相关规定。

    学者声音:非但侵权还限制公共资源使用

      对于市委门前“禁行”出租车这一问题,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经济系教授李振凯认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于保障道路畅通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符合运营条件或者符合相应规范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一,限定出租车不得在某条道路通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对出租车经营者个人经营权的侵犯;其二,出租车行业就是利用道路资源谋生存,而用行政权力“禁止”出租车通行,很明显限制了公共资源的使用;其三,从公民的角度来说,乘出租车走哪条路,何时走,是公民的权利。给出租车设置“禁行”,迫使乘车人绕行,从而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对公民来说是一种浪费,而政府并没有相应地补偿,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给出租车设置“禁行”,对于那些需要到“禁行路”上的市委机关等部门办理各种事宜,但自己无车又无缘乘坐公务用车的公民来说,也显失公平。

      李振凯表示,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是要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利用行政权力人为地在公共资源中“切下一块”,明显剥夺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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