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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传原告花千万
文章来源:新京报 法讯网作者:杨万国 点击数:14431 更新时间:2010/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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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蒙古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传原告花千万〗的最新评论:
         2月2日,王新民派来4位老年男子住在亚金公司工会活动室,防止郝辛卯一方“变卖公司资产”。

     2月2日,王新民派来4位老年男子住在亚金公司工会活动室,防止郝辛卯一方“变卖公司资产”。

    新京报记者杨万国 内蒙古鄂尔多斯报道                     


      鄂旗法院“以下犯上”折射司法乱象

      内蒙古一基层法院的刑事裁决“推翻”高院民事审定;此案被告代理人称该裁决有漏洞;高院表示不知情

      核心提示


      2009年12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鄂尔多斯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该院指称郝辛卯利用购股代理人身份,故意隐瞒出资真相,擅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出资928万对价收购的股权。

      而在此前的2007年6月14日、2009年6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两级法院均判决此股权归郝辛卯所有。

      一个县(旗)级法院以截然相反的判决否定了市中院和区高院的判决。引起北京一批顶级法学专家的关注和质疑。

      有媒体发文质疑该院“以下犯上”。并诘问“这种公然违反常识和法治规则的荒唐行为背后,有没有摆不上台面的利益关系?”

      本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2月4日,鄂尔多斯市,一条叫鄂托克西街的普通街道上,写满繁华。挤挤攘攘的车流中,奔驰、宝马、路虎随处可见,满街跑的奥迪则被当地煤老板称为不入流的普通车。

      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宣布鄂尔多斯人均GDP超过香港。这座以煤而兴的城市顿时在国内名声大振。

      而在日前,该市基层法院一起“以下犯上”的判决,让这座城市再度成为焦点。

      按照本地煤老板王新民的说法,2005年6月,他和一些出资人,与郝辛卯一起购买该市一家石英砂厂的股份。但郝辛卯独占了所有股份。郝被告上法庭。

      鄂市(鄂尔多斯市简称,下同)中院判郝胜诉,获得股权合法,内蒙高院再审此项民事案时,维持原判。

      鄂托克旗检察院又以职务侵占罪起诉郝辛卯。

      鄂托克旗法院于去年12月21日,认定郝辛卯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7年。

      于是,民事案与刑事案互为背离的裁定结果让事态变得扑朔迷离。

      祸起“卖股”

      亚金公司因股权分散难以经营,欲股改形成一大股东,郝辛卯和王新民两人的命运出现交织

      今年59岁的郝辛卯是内蒙古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金公司)的老职工,曾在公司负责对外销售。

      亚金公司的前身是一国营石英砂厂,转制后成为一职工集体持股的有限公司。2005年,因股权分散,100个持股职工分成帮派,谁也不服谁,导致公司难以为继。

      2005年6月9日,公司决定卖股,把股权集中起来,形成一大股东,以维持公司生存。

      于是,郝辛卯和王新民的命运因此交织在了一起。

      按照王新民的说法,在2005年6月,他打听到亚金公司要卖股,但是过了内部转让期限,还没有人买,就开始了对外卖股。他和陈勇等人参加了竞买会。

      郝辛卯给出另一种说法:公司并未进行对外卖股,但王新民提及的内部转股时限也确实存在,那是在2005年6月9日到6月18日,目的是督促职工尽快准备转股。

      原公司普通职工王文对记者证实了此说法,他称,当时公司濒临倒闭,很多职工外出自谋生路,设定转股时限是为了让大家提前有个安排。

      后因为准备工作不足,时限内未实际开展转股工作。

      时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张佳玉说,但这并不意味,过了期限就可以对外卖股。“按照《公司法》,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行”。

      “当时部分已外出谋生路的公司职工想对外卖股。”郝辛卯说,那样可能获得更高价;而另外一些还在公司上班的职工担心被外人买走后自己要失业,因此反对。

      张佳玉介绍,于是在6月14日,他作为计票人和公司领导一起,组织了全体职工投票,表决是否对外卖股。

      郝辛卯一方出示了此次表决原始记录显示,超过半数的95张选票不同意对外转股。

      原工会主席贾宽良向记者证实,当时以为可以避税,确实确定了“内部转股”的原则。

      “这也决定了王新民不具备竞买亚金公司股权的资格。”郝辛卯的代理辩护律师韩波说。

      出资近千万却无协定

      王新民称,他是委托郝辛卯买股,但拒绝签订协议;郝分析,这样方便王新民撤资

      郝辛卯曾在2000年病退后,买了两辆油罐车跑运输,但他依旧是公司职工。2005年,他和同事张喜、白栓等三方竞买内部股。

      郝辛卯说,因为大家都预计到资金不足,提前都找了各自幕后老板。

      郝通过王新民的朋友贺席工认识了王,当时这位来自鄂尔多斯东胜区的煤老板财大气粗,告诉他,“两三千万没问题,放心竞价”。

      最后郝以13元每股的价格竞买成功。

      2005年7月15日到18日,王新民和陈勇共出资928万元,其中王新民出资750万元。

      在王新民等人资金的帮助下,郝辛卯收购了亚金公司87%股份。同时郝自己出资100多万收购了剩下的13%股份。

      郝辛卯说,当时大家心里都明白,竞购成功后,需要给王新民和陈勇分股。所以他一开始提出,写一个协议,确定一下将来的分股比例。带着律师来的陈勇同意了。但王新民说没有必要。

      郝辛卯想,最终能否成功收购,他心里也没底,所以也未坚持。

      王新民承认,当时他确实没有和郝辛卯订书面协议。

      “我出的钱,我自然就是股东,没有必要和他写什么协议”。王新民说,我和他是合作买股。当时考虑到原股东中绝大多数都不认识,转股不方便,而郝辛卯很熟悉公司,就让郝代办有关转股手续。

      王新民认为,郝辛卯不过是做了一下自己的代理人,钱从他手上过一下账而已。

      “并非出了钱就是股东。”韩波说,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法完成工商登记等程序,才能被法律认可。

      “如果王新民当时有协议约定,所出资金并非垫资,而是入股的话,事态或许也不至于演变到如今的地步。”韩波说。

      郝辛卯现在回想,王新民当初不同意写协议,是考虑到可进可退,“如果写明入股的话,公司若继续亏损,他就难撤资;而不写明,他则可要我退钱并还利息。”

      “乌鸡”变“凤凰”

      随着地价升值,公司身价过亿;因事先无协定,王和郝谈不拢分股比例,遂将郝告上法庭

      由于没有最初的协议约定,郝辛卯和王新民在随后的分股中屡次出现矛盾,这也成为了他们旷日持久官司的起点。

      首次分股动议在2005的8月15日。

      郝辛卯介绍,王新民来公司,拿出一份出资附件协议书,要求获得公司50%的股份。

      对于50%的股权要求,郝辛卯并无异议,但当时他正深陷公司职工闹事的困境中。

      “因为一部分工人早已买断工龄,没有从此次卖股中获得利益,于是组织闹事。”他们住进办公室,占领工厂。

      郝辛卯一个个的找人做工作,谈判,报案,上访,去法院起诉。直到那年的10月份,事态才日趋平稳。

      而王新民的分股要求也在动荡中被搁置。

      第二次商谈分股是事态刚平息不久的11月8日,郝辛卯通知王新民和陈勇来开会商谈。

      此次王新民和陈勇要求按资额的比例,获得公司87%,并要求有9人加入股东名列。

      郝辛卯反对:一是股东太多,和过去没啥区别,他要求只认王新民和陈勇;二是87%的占股不合理。

      郝辛卯的理由是,因为工人被抓,他得罪了很多昔日同事,家里接到恐吓电话。但在这期间,他背后的投资人没有一个出面帮忙。而正是他在这3个月里疲于奔命,才使公司走上正轨,所以不可能按原先13元的价格分股。

      2005年12月9日,在多次商量分股不成功后,王新民一方提出撤资退钱,不再入股。要求郝辛卯在年底前退款750万,并支付100万利息。

      郝辛卯说,当时亚金公司依旧看不到前景,因为公司的矿山被当地农民占据。

      但郝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钱,便竭力挽留王新民。

      此时,陈勇出面要求代替郝支付王新民的利息,然后再和郝进行分股。陈勇和郝辛卯为此签订了协议,并得到了内蒙古高院的采纳。

      随后,一件谁都料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从2006年春开始,全国房地产市场飙升。鄂尔多斯地价迅速膨胀了10倍以上。

      在市区占地90亩的亚金公司,从一个乱摊子眨眼间变成一只金凤凰。郝辛卯说,按当时的评估,公司总价值过亿。

      2006年5月,消失了半年的王新民又找到了郝,称陈勇没有支付他100万利息。他不再退资,要求继续占股。

      郝辛卯说,王新民一方继续要求87%占股不变。他还发现,在王新民要求持股的9人中,阿茹那消失了,出现了一个付万友。

      双方彻底谈崩。

      2006年6月4日,王新民付万友等人为原告,将郝辛卯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并一审胜诉。

      “民事”胜诉“刑事”遭批捕

      鄂市中院终审判定郝辛卯获股权合法,鄂尔多斯检察院则以职务侵占罪批捕了郝

      一审败诉后,郝辛卯上诉到鄂市中院。2007年6月14日,中院终审判决郝辛卯胜诉。

      终审败诉的王新民一方开始寻求刑事裁决的途径。

      2007年10月28日,付万友和王新民等9人向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认为郝侵占了他们的股权。

      一个月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将该案交办鄂市公安局。鄂市公安局审查发现,此案已经过鄂市中院终审民事判决,于是未立案。

      一名知情人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领导,同时把此案批示到鄂尔多斯市政法委书记龚毅。龚毅批给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察长武国瑞,“请国瑞同志受理此案,依法办理”。

      鄂市检察院随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08年3月28日通知鄂市局立案。2008年4月1日,鄂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

      2008年4月5日,几位警察找到亚金公司,要求拘捕郝辛卯。

      郝辛卯拿出自己的人大代表证。

      公安随后向达旗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

      郝辛卯说,此案打官司多年,达旗当地人都知道这是一个民事官司。所以4月17日,达旗召开人大常委会,表决是否批准对郝辛卯采取刑拘,最后没有通过。

      达旗人大相关人士介绍,当时22票反对,只有2票同意。达旗人大法制委主任李桂林介绍,当时常委们认为,此案两审民事判决相反,说明案情尚不明确,不能随便拘人。

      王新民、付万友等人走刑事化暂时受挫,于2008年7月16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

      郝辛卯在2008年8月参加了高院的庭审。并第一次见到了鄂尔多斯市副院长付万友。

      而付万友的妻子吕桂英当时也去旁听了庭审。郝辛卯后来知道,吕桂英曾是鄂市公安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

      郝辛卯的代理人告诉记者,高院再审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经侦总队曾给高院发函,要求高院终止审理这起民事案件。高院派人交涉,表示不认为此案是刑事案件;同时质疑经侦总队对高院的去函资格。

      郝辛卯一方称,王新民一方看到达旗人大不批准后,曾找到鄂市人大,希望市人大批准。但被告知市人大没有此越级管辖权。随后,鄂市政法委领导找到了达旗领导,要求达旗人大批准。

      李桂林介绍,为此达旗人大领导带着他们去市人大请示汇报,市人大认为可以批准。

      2008年12月30日,达旗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知情人称,当时鄂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勇,经侦支队支队长高虎、经侦支队情报大队大队长高福禄等人坐镇会场。

      上述知情人称,达旗人大常委会领导曾表示,“没有办法,领导意思,不批准连我也要免了”。

      这次会议举手表决,最终通过了对郝辛卯的羁押许可。

      2009年2月4日,郝辛卯被鄂尔多斯检察院批准逮捕。

      缘何“以下犯上”?

      内蒙古高院再审,郝胜诉;鄂旗法院则定郝职务侵占罪成立,获刑7年

      记者从鄂尔多斯检察院发给市公安局的《通知立案书》中,看到批捕郝的理由。

      该院审查认为,郝辛卯作为亚金公司股东之一,利用受公司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之便,擅自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自己,将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该行为侵害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财产权,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特征。

      郝辛卯民事诉讼的代理人韩波对此提出疑问,第一,所有书证显示,目前金亚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郝辛卯,所以他进行法人代表变更完全合法;其次,职务侵占是指侵占公司财产,而股权只是他人财产,所以检方援用了不适当的法律;第三,郝辛卯并没有侵占他人股权的故意,他一直在与之进行谈判。

      2009年6月1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鄂市中院判决。郝辛卯方胜诉。

      高院认为,“足以认定郝辛卯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合法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并且认为,“郝辛卯负有维护王新民、陈勇等人所应享有的股权再分配之义务。”

      于是,鄂尔多斯检察院的审查和高院的认定,出现明显矛盾。

      对此,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察长武国瑞向记者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该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王凤霞也表示,领导要求不得就此事接受采访。她拒绝对上述矛盾作出解释。并表示,目前正在重新整理材料,重新审查,并汇报给政法委,为年后此案重新开庭做准备。

      2009年10月14日,郝案在鄂托克旗法院首次开庭。

      第一次开庭后,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郝辛卯代理人说,“我们很高兴的去了,分股要求也从50%一直降到30%,但是对方态度强硬,声称不在乎这点小钱,非要对郝辛卯治罪坐牢不可”。

      调解不成。

      2009年12月21日,鄂旗法院一审认定郝辛卯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7年。

      1000万让“民事”变“刑事”?

      有知情者称,王新民为了打赢官司,花了1000多万;王予以否认

      鄂旗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国内一批顶级法学专家的质疑。

      其中,包括著名刑法学专家、北大教授陈兴良,挂职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的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等在内的10位法学专家。

      他们共同对此案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认为郝辛卯未构成职务侵占罪。郝辛卯与王新民等人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应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

      随后,《中国青年报》发评论文章,质疑该院判决“以下犯上”。

      2月4日,此案审判长梁世军对记者称,他不认为判决“以下犯上”。梁世军称,鄂尔多斯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是在民事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作出,其证明效率还应该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郝辛卯代理人称,鄂旗法院用来推翻高院判决的“其他证据”主要是警方补充的调查口供。

      付万友向记者承认,之所以在民事败诉后才开始走刑事途径,是因为他们在民事官司中的原有证据不足,通过刑事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可获取有利的证据。

      付万友所称“有利证据”,也即上述口供。

      案卷口供显示,警方询问的一些当时的卖股代表声称,过了卖股期限,可以对外卖股。

      对此,郝辛卯代理人称,鄂市警方找的都是当初被郝辛卯得罪了的人。且在调查取证中有“诱导性询问”。

      “如果不按警方的意思说,就不让你走”,一位被警方留置做笔录的当事人称。这位当事人称,警方曾问他是否看到过当年是否同意对外卖股的表决票。他说看到过。警方质问他,“别人都说没见过,你怎么见过?你收了郝辛卯多少好处?”

      上述10位法学专家的意见书认为,基本的证明力判断法则是,书证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郝辛卯有完整的书证证明他合法取得了股东资格。而且得到高院认可。仅凭警方收集的前后矛盾的证言不足以推翻书证。而证据证明力大小也不取决于收集方是当事人还是检察院、公安局。

      主办此案的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报大队大队长高福禄认为,公安是经过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侦办此案,并没有违法介入。对于上述当事人质疑,高拒绝回应。

      不愿具名的人士称,王新民是鄂尔多斯实力雄厚的煤老板,“有4个煤矿,资产超过10个亿”。这位人士称,“王新民为了打赢官司,花了1000多万,才把民事纠纷弄成了刑事案”。

      2月3日,王新民对记者否认上述说法。

      他对记者称,反而是郝辛卯在内蒙古高院打赢了这场官司才是“奥妙无穷”。

      “若一意孤行,没好下场”

      内蒙古高院表示目前对此事不知情需再了解;王新民的原告方希望郝老实服法

      对于鄂旗法院否决了上级法院判决,鄂尔多斯中院审理郝辛卯民事案的审判长图雅,在2月4日对记者表示,她已经不记得此案了,不宜发表评论。

      内蒙古高院此案审判长辛东风表示,高院目前尚不清楚此事,“待了解了再说”。

      鄂旗法院此案审判长梁世军说,他们正在准备材料,准备通过有关途径把此案情况向上汇报。

      如今,网上有人质疑原告付万友是否出资。付表示,他在2005年就出资了50多万参与了购股,并非后期打官司时才加入。

      付万友还表示,妻子吕桂英并未参与这起案子。

      据付万友解释,吕桂英1994年至2001年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信访和纪检工作。2002年左右担任市局纪检书记。2004年担任正处级调研员。上月退休。

      付万友说,他当初入股时征求了妻子的意见。但是打官司时,妻子没有介入,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

      郝辛卯原辩护律师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

      付万友说,他们已经让公安到北京调查了该辩护律师,“别以为他是清华大学的教授就可以到鄂尔多斯随意说话。他已经违法了,我们要告他!”

      付万友说,网上出现的质疑他的文章也是上述辩护律师指使学生写的。“我们有证据。我们认为他就是一个法律骗子,以为我们牧区人都不懂法了!”

      记者联系了清华大学该名律师核实。他表示此案太复杂,拒绝向媒体发表任何言论。

      付万友说,此案不是郝辛卯闹复杂的,“他没有这个本事,是那些为他卖命的领导搞复杂的,我们纪检部门正在调查这些领导”。

      “你转告郝辛卯,如果老老实实,将来法院量刑会有考虑。如果一意孤行,就没有好下场!”付万友在2月4日下午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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