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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扒了人家房看你怎么收场 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发商涉嫌多种违法
文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讯网作者:邓红阳 点击数:1911 更新时间:2010/5/23 文章录入:彭澎    责任编辑:彭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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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错扒了人家房看你怎么收场 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发商涉嫌多种违法〗的最新评论:
    5月20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采访,一提起拆迁,不少市民发出这样的疑问:“开发商咋会有那么大的胆子?”

      这个疑问与近日的一起“拆错房”事件有关。

      政府称开发商“拆错了”

      5月13日清晨5时许,家住开封市鼓楼区大袁坑沿街的居民郭蔓一家祖孙三代正在熟睡中,多名身份不明的人突然破门而入,将其家人强行拖起抬出屋外,等郭女士回过神儿来,铲车已将她家的民房夷为平地,财物全部被埋在废墟中。

      与郭女士有类似经历的,还有附近家住复兴北街2号的王延明。

      事后,鼓楼区政府公开称,开发商“拆错了”。

      而开发商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称,房子“没拆错”。

      5月17日,鼓楼区政府就“扒了人家房说句‘拆错了’”一事,向媒体公布初步调查结果。

      鼓楼区政府表示,“拆错”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成立调查组调查得知:

      在大袁坑沿街,有4户房屋在开发商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之列,分别是张胜利、王善宏、郭小成和郭巧莲家,郭巧莲是郭蔓的母亲。其中,张胜利、王善宏和郭小成的房屋已签过协议且已交房,郭巧莲家的房屋181.69平方米已签过补偿安置协议,但一直未办理交房手续。因王善宏家的房屋与郭巧莲家的房屋东山墙相连,误将其拆除。

      而复兴北街王延明家的房屋因长期无人居住,门、窗早已没有,开发商一直以为该房屋无人居住,是早已交过的房子而错拆。

      “拆错”事件发生后,郭蔓家所在的办事处领导和社区人员为郭蔓一家联系了临时住房,并给了一定的租房金,还给郭蔓的孩子购买了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

      鼓楼区政府积极督促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王两家就赔偿和安置事宜进行协商,尽快达成协议。责成负责协调全区拆迁工作的区建设局党总支书记赵永耀作出深刻检查。对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将仍存争议的待拆房拆除的行为,区政府责令其即日起停止房屋拆除活动,进行内部整顿检查。

      目前,郭蔓已接受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活补助两万多元,孩子也正常上学,双方正在就有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开发商8年前获开发权

      “政府和开发商是串通一气的,不然开发商哪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在采访中,有市民告诉记者。

      郭蔓家住开封市解放大道,道路改造前叫鼓楼区大袁坑沿街。据了解,2002年,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开封市解放大道部分地段两侧的开发权。其中,鼓楼区所辖地块约110亩,于2006年开始动迁,涉及1156户,历时5年,动迁1100户,目前还余50余户未能拆迁。

      记者从鼓楼区政府了解到,解放大道该段两侧百米范围依法出让给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按规划将开发为临街商铺。5月13日,区政府组织人对该区的8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同时开发商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住户已经交房的20多处房屋进行拆除。

      “拆错房”事件发生后,鼓楼区政府要求辖区内各开发公司成立房屋拆除复核组,对拟拆除房屋的产权、居住情况进行拆前复核,预防和杜绝错拆现象的发生。

      至此,在政府出面处理下,该事件似乎已处理完毕。

      暴力拆迁涉嫌多种违法

      “事实上,暴力拆迁事件发生后,政府出面调查处理是必要的,但政法机关没有任何反应是不正常的。”河南省一位法律界知名人士认为,在开发商和拆迁户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那就是面对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势单力薄的老百姓只能被“拆错”。

      这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一个时期以来,在拆迁补偿安置的协商过程中,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现象普遍存在,而由于法定强制拆迁的程序繁琐、耗时颇长,开发商不愿选择行政裁决或诉讼等公权力救济解决“钉子户”难题,而是采取非法手段强制拆迁。

      “清晨非法撞入,不由分说的将人从屋中强行架出进行拆迁。即使拆对了,又有哪部法律准许开放商在拆迁过程中可以漠视公民权利而肆意妄为?”这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待暴力拆迁,应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不法行为。”

      这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发商非法拆迁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若开发商不按法定程序而非法强行拆除房屋而造成被拆迁人财务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非法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私闯民宅的行为也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位人士说。

      在民事责任上,开发商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就人身、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成立,拆迁人则须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在行政责任上,开发商非法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以上三种责任并非只能适用其一,或有先后之分,而是相互之间是交叉或互补的关系,当出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是可以相互并用的,甚至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合用。这样,对于拆迁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这位人士认为,由于拆迁纠纷涉及面大,牵扯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开发商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拆迁和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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