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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最高差65倍,王小鲁称官方低估收入差距
文章来源:财新网 法讯网作者:赵人伟等 点击数:11312 更新时间:2010/8/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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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入最高差65倍,王小鲁称官方低估收入差距〗的最新评论:
        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收入差距?要把收入差距缩小至合理范围,改革的路径何在?
     

      时间:2010年7月29日下午

      地点:财新传媒会议室

      参与人: 赵人伟 王小鲁 郑也夫 胡舒立 刘杉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29期刊登了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的摘要——《再算“灰色收入”》。这项调查研究发现,中国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非官方统计的23倍。2008年中国“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元,与2005年的测算相比,扩大了近1倍。研究认为,“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说明权力与资本结合,导致对社会的侵占和掠夺,以及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公和社会冲突。

      那么,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收入差距?要把收入差距缩小至合理范围,改革的路径何在?财新传媒特地邀请该报告的作者王小鲁和数位经济学者、社会学者,就此主题做了深入探讨。

      ——编者

      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

      王小鲁(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到底有多高?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国家统计局每年都有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数据公布,但根据居民购买商品房和家用汽车、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等情况看,国家统计局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并不能反映居民的实际收入现状,特别是大大低估了高收入组居民的真实收入。

      为了推算城镇居民的真实收入,《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课题组2009年做了关于城镇居民真实收支的第二次调查,并做了一系列分析研究。课题组用调查样本的有关收入和支出的数据,以收入水平与恩格尔系数相关关系为基础,来推算居民真实收入与若干消费特征参数的关系,使用分组比较法和计量模型分析方法对研究结果互相校正,并据此对官方公布的城镇居民分组收入统计数据进行了重新推算。

      调查样本分布在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9个省份的64个不同规模的城市,以及14个县的县城和建制镇,包括不同的职业、收入水平、年龄、教育程度的人群,有效样本量4100多个,调查了这些家庭2008年真实收入的情况。

      我们发现,国家统计局可能大大低估了高收入组居民的真实收入。

      就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言,在最低收入组、低收入组、中低收入组,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与我们推算的结果差异并不是很大。但是在最高收入组,情况完全不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高收入组人均收入为43000多元,我们推算的结果是139000元,是统计局数据的约3.2倍。真实收入越高的群体,统计局遗漏的程度就越大。这与我们此前对2005年城镇居民真实收入的调查分析结果基本一致。

      我们把估计到的居民真实收入和官方数据之间的差称为“隐性收入”,即国家统计局没有调查到的收入。再把隐性收入按照不同的收入分组做分析,发现中国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63%。而20%的高收入家庭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

      那么,中国城镇居民的真实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官方统计则只有9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官方统计却只有23倍。

      胡舒立(财新传媒总编辑、《中国改革》执行总编辑):从直觉上,你所说的低收入组、中等收入组、高收入组的实际收入可能都被低估了。就中等收入组来说,现在,IT、媒体、金融服务等行业的从业者中,据我们有限的观察,相当多1972年到1985年间出生的大学或硕士毕业生,年均收入几乎都在6万元-10万元,甚至以上。同时,你推算的城镇10%的高收入组,人均年收入为13.9万元,可能也被低估了。依我看,差不多要在25万元至40万元。而最低收入组,目前的统计可能也低估了,比如被调查者只告诉你做一份工的钱,但实际上他可能会有四份工的钱,甚至老家还有房租收入。

      赵人伟(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我同意你的判断,不少高收入者并没有把他们的一些隐性收入说出来,这会造成调查的偏差。

      我认为,小鲁他们的课题组对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自上世纪80 年代末以来,我国学术界的一些同行对于因寻租活动和设租活动而形成的租金总量、对于非正常收入和非法收入的总量都曾经进行过估算;小鲁他们的研究可以说是上述研究的继续和发展,而且是对于官方统计数据的一种补充。尽管学术界对这一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还有不同看法,但这一研究无疑能够推动中国收入分配研究的深化和细化。例如,假定这一研究成果比较准确,那么收入差距就要比现有的官方统计乃至民间统计高出一截,看来基尼系数就要超过0.5。进一步来说,我国的GDP总量和人均GDP也要比现有的统计高出一截。

      王小鲁:统计局样本有两个偏差,一个偏差是遗漏了最高收入群体,再一个偏差是调查到的人“没说实话”。我的推算只是解决了“没说实话”的问题。所以,确实有可能还是低估了。但也有人说我估计过高了。我现在只能把这个结果拿出来,因为我不知道到底遗漏了多少人,没办法把那个遗漏加进去。至于中等收入居民的大部分收入是否也被遗漏了?我还没法下这个结论。

      郑也夫(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很高兴听到国家统计局之外的另一研究机构的收入调查结果。其实在民国时代,中国社会就拥有多个统计机构,独立地对社会事实作出各自的统计调查,有国家的,也有民间的。一些留洋回来的学者组成了调查机构。不同机构提供的数字不同,就有架吵了,就势必要给自己辩护,公布自己的统计方式,寻找对方的漏洞和误区。这就有望提升统计的质量,给社会提供更真实的数据。

      “灰色收入”探源

      王小鲁:据推算,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这比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结果高出9.3万亿元(这可称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我们把这个5.4万亿元视为“灰色收入”。

      大量“隐性收入”高度集中在高收入居民,不是平均分布。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计遗漏。因此,对这种收入统计遗漏的主要部分,只有用“灰色收入“来解释。

      什么是“灰色收入”?我认为最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第二是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属非法的收入。“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围绕权力产生的腐败和寻租行为;公共资金、公共资源由于管理不严、不当造成的流失和不合理配置;土地收益分配不当;垄断性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超常收入。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情况。

      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进行估算,“灰色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可能在15%左右。巨额“灰色收入”使得居民收入中,劳动报酬所占的份额比国家统计数更低,下降的速度更快。就居民劳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而言,2005年为46.7%,2008年则降至42.3%;而非劳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份额则更高。据我们测算,2008年非劳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为24.4%,而如果按统计局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推算,大约只有9.9%。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实际上比原来更不合理了。

      胡舒立:简言之,你说的“灰色收入”包括四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没有被发现的腐败收益;一部分是没有明确界定、有可能非法的收入;一部分是经过严格界定可能是非法的;一部分是合理合法的,只不过没有严格界定的。比如,一些政府官员一次演讲费数万元,算“灰色收入”吗?

      王小鲁:现在好像制度上也没界定。

      胡舒立:对,应当明确合法与否的数额界限。比如,礼金或者演讲费,超过社会上正常平均数范围就是不合法和犯罪等等。是不是应该这样区分?

      王小鲁:还有一种情况也非常普遍,就是违规违纪但不违法。

      赵人伟:违纪和违法的界限也不清楚。比如,审计署审计出某中央机关出租房子收入4000万,按理说,地是国家给,房子由国家投资,但该机关却说钱是用于该部门老干部的医疗费用。这算不算“灰色收入”?似乎是违纪而不违法,是否可以称为非“非法”?

      刘杉(经济学者):灰色收入的体现,不光是在权力部门和私有实体部分,其实体现在整个国民收入部分。比如,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如医生、学者,到各地的出诊费和讲课费,其实是合法合理的,但在统计中就体现不出来。现实生活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场化收入、体制外收入的增长速度比体制内快得多。

      胡舒立:中国人收入的增长是不是一定程度上来源于整个中国经济的增长?从2005年以后,觉得中国人手上的钱不是以前那个钱了。

      郑也夫:大家都知道“灰色收入”的存在。小鲁课题组报告的贡献在于揭示出“灰色收入”的巨大规模和比重。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灰色收入”主要的来源。大家说到了一些,但是个人的经验不等于全面深入的调查。如果收入分配制度要改革,就必须知道“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清楚地知道了它们在哪里,根源搞清楚了,对策几乎就呼之欲出了。反之,就是闭门造车,不可能不失误。

      收入悬殊解决之道

      胡舒立:可不可以明确地说,只要没有比较坚决地实施“阳光法案”,“灰色收入”中的腐败收益部分就没有办法消除,反倒还会增加?

      同时,从发展模式看,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是不是只能像英美现代化进程那样,选择一种更加盎格鲁-撒克逊式的发展模式,先拉开差距,再缩小差距,而非均衡发展的模式?

      如果从国外经验看,日本明治维新后,贫富差距非常严重,日本后来走上军国主义道路与此不无关系。上个世纪50年代后,日本才得以走上了平衡发展之路。再看韩国,其上个世纪60年代时,腐败、两极分化也很严重。反而,台湾地区的现代化,算是从一开始就走的是一条均衡发展之路,贫富分化并不严重。

      台湾能走出一条均衡发展的道路,主要还是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土地私有化,农民得以分享城市化收益。

      我看,根源还是在关键时候,关键的改革没到位,才会出现寻租、不当管制以及要素价格的扭曲,包括行业垄断,造成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行业垄断,在2005年前没有这么严重。我记得,当时财政部就明确提出(国有资本)应从所有的竞争性行业退出,但近些年却进展缓慢。

      赵人伟:我一直不同意把收入差距的拉大归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本身。从国际比较来看,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差距比我国要低。从根本上来说,我国收入差距过大是由于改革还没有到位。权钱交易问题、行政性垄断问题,都是改革未到位的表现。

      当然,也还有经验问题。例如,上世纪90年代有一个口号:遇到问题找市场,不要找市长。这种简单化的看法和做法,造成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混淆,出现了一部分准公共产品(包括教育、医疗、低收入者的住房)过多地推给市场的现象,于是出现了过度市场化(不该市场化的已市场化)和市场化不足(该市场化的没有市场化)并存的复杂局面。因此,深化改革应该是解决收入分配失衡的根本出路。

      如何深化改革的问题很大、很多,我在这里只讲一点,即实现相关信息的公开化和明细化。因为,这是对收入分配过程进行监督的前提。现在,中央下发副处级以上干部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的规定,这一步走得很好。不过,问题的另一面是国家也应该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预算透明度提高以后,长期存在的预算外开支就可以相应地消失;长期争论不休的所谓“三公消费”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进一步来说,灰色收入、隐性收入也可以减少。

      王小鲁: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量的“灰色收入”?主要原因是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财税体制等等存在大量的弊端和漏洞。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特别是政府管理体制、财税体制,漏洞很多,透明度很低,缺乏监督,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导致大量的“灰色收入”出现,也导致了国民收入分配的恶化。我的结论是,不推进政府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就难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刘杉:我同意王老师的结论,首先是要素定价机制过于扭曲,只有恢复到要素由市场定价,收入分配制度才能相对完善;其次,正因为政府管制过多,导致出现了寻租行为。税务问题就是例证。有些人通过向税务官员支付一些费用,就获得了更大的一笔“灰色收入”,而税务官员也获得了一部分非法的“灰色收入”。解决这个问题,最后还在于制度改革,特别是要素价格必须反映稀缺程度。

      郑也夫:大家说得很对。确实,不搞清现实情况,不宜出台收入分配的全盘改革方案。因为你根本不知道着力点应该在哪里。但我觉得,即使不能出台整体改革的方案,并不意味着局部上也不能有所作为。比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体力劳动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可以做的。

      胡舒立:现在,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显然不能仅仅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是要靠加快推进政府管理体制、财税体制、土地制度等改革。

      王小鲁: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不能简单用一个“收入分配体制”的概念来概括,也不能用一个“收入分配改革”来解决。如果收入分配问题出在哪都没讨论清楚,就去空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把这个理解为给大家涨工资,那就太简单了,并没有触及收入分配制度的实质。

      在我看来,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涉及到整个政府管理体制,不是在两三年内就能解决的,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关键还要看能否下决心推进这些改革。

      (本文全文将发表于9月1日出版的2010年第9期《中国改革》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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