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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认为承包手续都是造假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2/3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据了解,2007年三堆村共有村民代表32人。根据《会议记录》显示,2007年7月14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有22名村民代表在上面签字,刚好达到2/3的要求。
然而,据《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刘昌会(时任合湖乡驻三堆村干部)回忆:“这份会议记录是我的笔迹不错,但不是在大会上写的,而是事后吴学武和吴学兴让我写的,当时后面并没有22名村民代表的签字。”
“在这22人中,已有多位村民表示自己当时没有签过字,有2位村民已经出庭作证自己没有在上面签过字。”村民吴学田告诉记者。
那么,事情是否真如村民所说,记者分别联系到了潘建友和时任村主任吴学兴。
“当时几位村民代表急于将山场承包出去,有人愿意承包就很好了。”对于是否涉嫌贱卖村集体山场,吴学兴是这样回答记者的。不过对于《会议记录》和《合同》的原件在何处,吴学兴却含糊其词答不上来。
“《会议记录》复印件是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村里给我的,原件应该在村里,至于后面村民代表签字的真伪,自己也不清楚。另外,《合同》也是村干部拿到乡政府盖的章,所以我也不知道公章是真是假。”潘建友告诉记者,因为村里提供的手续都比较齐全,所以才跟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
三堆村村民认为,当事人连《会议记录》的原件都拿不出来,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明当时承包手续都是造假的。
不过,这场官司打起来后,却并非村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官司两年内打了六次还未审结
2014年8月,吴学田等17名村民代表为原告,将三堆村村委会和潘建友告上了法庭。2014年10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17名村民代表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4年12月,丽水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12月,原告变为三堆村村委会后,再次将潘建友诉至法院。2015年3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山场发包所依据的《会议记录》未达到法定的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判决合同无效。2015年7月,丽水市中院以“山场发包是否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村委会之后申请撤回了起诉。
2015年10月,吴学田等469名村民为原告,将村委会、潘建友再次告上法庭。今年1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鉴别《会议记录》上村民代表签名真伪,应由村委会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为由,认为《会议记录》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判决合同无效。5月,丽水市中院再次以“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第一次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因为原告主体弄错了,的确情有可原,但之后2次发回重审,我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世敏告诉记者。
丽水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三轮诉讼虽然起因相同,但是原告的主体都不相同,在法律上属于不同案件,法庭调查的规则和对象也就各不相同,上一轮诉讼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适用到下一轮诉讼中。
接下来,庆元县人民法院第4轮审结后,如果潘建友再次上诉,丽水市中院依法不会再次发回重审。
记者在庆元走访时了解到,有村民曾于2011年将自家40余亩山场以36万的价格卖给他人砍伐,可想而知,三堆村的1164亩集体山场,其中利益可见一斑。
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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