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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蔡亮 通讯员 舒剑锋 (2007年12月21日报道)
本报讯 近日,浙江第一监狱内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罪犯陈某,因你本考核期前期扣分较多,本应暂缓减刑,但因你后期悔罪表现突出,身患残疾仍能积极改造,经本庭合议,决定给予减刑六个月……”当听完审判长的宣判后,站在审判席前的省一监服刑人员陈某向合议庭深深地鞠了一躬,两行热泪情不自禁流了下来,旁听席上则响起了一片掌声。
组成合议庭的是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三名法官。合议庭依照有关法律,对省一监服刑人员陈某、章某、余某、徐某四人的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这是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去年之后,第二次来省一监对罪犯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整个庭审过程参照一般刑事案件程序进行,案件当事人和审判机关进行正面接触,直接赋予罪犯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此外,有关人员还可以对案件进行举证。监狱方面介绍说,相比书面审理,公开审理的过程更加透明。这样一来,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服刑人员陈某在这一考核期内累计扣分达34.5分。但自今年以来,他的改造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带头遵守监规,做到了无扣分表现。不仅如此,因病造成骨盘肌肉萎缩的陈某,在行走都存在较大不便的情况下仍坚持劳动改造。在庭审过程中,陈某对自己的改造表现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不仅如此,对于陈某出色的改造表现,同监舍服刑人员和管教民警也都为其作了建议给予减刑的举证。这些证据最终都被审判机关采纳。事后,刘审判长感言:“若是书面审理该案,我们也许会作出暂不予减刑的裁定,但今天的公开审理改变了我们原来的想法。”
衢州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参与旁听后,对公开审理罪犯减刑案件予以充分肯定。他表示,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一方面做到了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服刑人员、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刑事奖励案件审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使服刑人员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适用条件,对服刑人员也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能有效促进他们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希望法院今后继续对有典型教育意义或指导作用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实现公开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审理方式,继续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向法治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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