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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者应得的下场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中国法宣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879 更新时间:2009/5/6 文章录入:勤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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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这是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者应得的下场吗〗的最新评论:

     

         这是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者应得的下场吗?

     案 情

        案件发生在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舟墟村。因周洪松任村支书多年,树大根深。2003年,周洪松舅子周勇明瞒天过海计划外超生第二个儿子,然后凭借周洪松的关系,将此超生子摇身一变,而成为周家收养的“弃婴”,最后堂而皇之地在舟墟村落实了户口。 2008年5月30日,村民周洪明、周文潮、周国新等5人向义乌市计生局举报了此事,使周永明受到了查处。此举使周勇明决意利用其黑势力对举报者报复。 2008年8月4日晚8点半左右,周勇明纠集周俊生、周小东闯入举报者之一的周洪明家卧室内,实施行凶报复,周洪明眼部被打伤,胸部等多处挨拳脚。周洪明不敢反抗。三人报复得手后离去。因见报复顺利,周勇明等三人于当晚9点半左右酒后再次闯入周洪明家行凶。恰逢另两位举报人周文潮、周国新在讨要做渠道工钱。因周文潮敢于顶嘴,三人便一齐上前将周文潮按在墙上三打一,其中周俊生咬住周文潮下唇不放,周勇明对周文潮乱拳猛揍,周小东用三角铁朝周文潮砸去,幸被周文潮用花瓶挡掉,花瓶被砸碎;出于防卫本能,周文潮于紧急中顺手从桌上摸到一把切西瓜的菜刀,将咬他的周俊生抹了两刀(致周俊生轻伤),周俊生才松了噬咬。周小东用三角铁第二次砸向周文潮,被周文潮夺下。周小东等人才急忙外逃。周文潮出门没追上,遂到同村的姨夫周洪功家打电话报警。这一情节致使周文潮下嘴唇被咬破鲜血淋淋,身上多处受伤;周俊生额角也受伤出血。因该次报复未占便宜,周勇明等人因怀疑举报行为是村主任周永林幕后指使,故又纠集数十人于当夜围攻周永林家。佛堂派出所接警后得知是村长家被围攻,故意拖延不出警。只是在村长周永林亲戚从义乌县城赶到派出所强烈要求之下,才于凌晨5时许前来现场,并将周永林从暴徒围攻中接到派出所躲避。但这伙暴徒即驱车尾随至派出所,并一直守候在所外寻衅。直至当日中午警车护送周永林到义乌城里躲避,才悻悻离去。周文潮受伤后,于当晚深夜由周爱国、周洪明送往义乌市中心医院治疗。

        同年9月2日,周文潮在收虾笼时,周俊生、周小东等集伙14人,手持铁棍等凶器赶来行凶,幸周文潮发现得早,才得以逃脱。 9月6日晚8点半左右,周文潮在湖边收虾笼时,被周小东、王荣进及另一名凶手周尚明持铁棍等凶器打伤。周文潮被送到佛堂镇医院抢救。被打结果是:头皮被砸破,缝了6针;左耳朵半只被垂挂,缝了12针;左手关节上被打皮开见骨,缝了4针;肋骨一根断、一根裂开;脸部、背部、双手臂及身上多处青肿,并且多日不能动荡。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虽然周文潮在急救室里抢救,但这伙暴徒仍不放过。周俊生很快带领6个打手到医院,喝令手下“把这个人(周文潮)看住”见此,在场的周文潮姨夫周洪功只说了一句“有话好说的,打总不能打的。”结果当场就被周俊生等人一顿毒打。经过医生阻止才放过。但周洪功右眉处被打破,缝了三针,脸上多处青肿。 诉讼情况 以上案情表明,周文潮等5人举报违计生育之举,本是正义行为,举报人人身安全应当得到保护。如果说村长周永林支持举报,那也应当得到保护。周勇明、周俊生、和周小东三人,以报复举报人为目的,于2008年8月4日晚上两次擅自闯入举报人之一的周洪明家,甚至深入到其卧室,已涉嫌触犯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而这伙暴徒结成一伙,无视国家法律,不问青红皂白,如入无人之境,随意殴打他人,闹得人心惶惶,这已系列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293条构成寻衅滋事罪。作为当地的佛堂派出所,也完全清楚这伙暴徒对当地社会秩序构成了怎样的危害。但当时的所长朱金弟、辖区民警杨小明,却无视暴徒们的违法性质。先把周文潮作为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9月7日周文潮被打伤躺在医院急救室,朱金弟、杨小明等人立即如获至宝,赶往医院将周文潮拷在病床上。至于对周勇明、周小东、周俊生等暴徒则放任不管,任其逍遥。不待周文潮伤愈,便将其收入监狱关押。这种倒行逆施,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民愤。为讨公道,纷纷支持周文潮家属进京上访。在上级的批复之下,才对周文潮被伤害一事进行查处。并且故意让周俊生“投案自首”。试图将这场声势浩大的寻衅滋事案以两个故意伤害案进行断章取义地了结。之后,周文潮被涉嫌故意伤害周俊生而公诉到义乌市法院。2009年2月19日法院开庭时,周文潮律师为周文潮作无罪辩护,认为周文潮是处于三打一劣势之下奋起防卫,且未过当,故不构成犯罪。律师并指出佛堂派出所办案人员把于本案无关的、别人怀疑周文潮于一两年前破坏农作物的大量证据塞入案卷,对周俊生等人寻衅滋事的品格证据却一点不入卷,反映了办案不公。

        2009年3月5日,义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周文潮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09年4月17日止),并赔偿人身损害费7486.11元。对此,周文潮当庭表示不服,并表示要上诉。3月12日,律师会见周文潮时将上诉状给周文潮,周文潮将其中一式三份交给看守所值班民警周国荣。周国荣表示“要一式三份干什么?一份就够了”。遂收去了一份,另两份还给周文潮。岂料4月17日上午办理出狱手续时,周文潮发现自己的上诉状竟然被周国荣捏掉未曾上交法院,致使周文潮上诉权被非法剥夺。与此同时,对周文潮被故意伤害一案,经义乌市检察院审查,周俊生“投案自首”,系冒名替罪行径。2008年9月6日晚上真正把周文潮殴打致伤的凶手,是周小东、王荣进、周尚明三人。为此,该案被检察院退回佛堂派出所重新侦查。 何处申冤? 既然举报违计生育是正义之举,那么对举报人实施行凶报复当然是邪恶之举。然而,负责维护一方百姓平安的佛堂派出所所长朱金弟、民警杨小明却做出了种种颠倒黑白的恶行。

        第一、周勇明利用其姐夫周洪松担任村支书多年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以此为背景,结成一伙,以武力说话,从两次非法侵入举报人周洪明家行凶报复,到聚众围攻村长周永林家、尾随警车在派出所外守候伺机行凶,再到结伙对周文潮行凶并追至医院救护室,直至把无辜的周洪功殴打致伤,这一切都似在一个无法无天的自由王国之中所向披靡任意横行,弄得广大村民人心惶惶,闻风丧胆。如此扰乱社会、扰乱平民之举,不仅表明这帮涉黑势力横行一方、称霸一方,涉嫌寻衅滋事罪,而且也表明朱金弟、杨小明等人在这起长达一个多月的扰民案件之中,采取了纵容的心态。

        第二、只要朱金弟、杨小明等人立场公正,那么首先便应当明确这样一个事实:2008年8月4日晚周勇明、周俊生、周小东三人,以打击报复为目的,两次闯入举报人之一的周洪明家,已经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依据这一事实,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对他们立案处理。

        第三、周俊生固然受了轻伤,但作为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全面调查案情。朱金弟、杨小明等人把一两年钱别人怀疑周文潮破坏农作物的报案材料收入案卷,借以证明周文潮人品不好,这放映了他们办案作风的深入、细致。但问题的另一面是:周俊生、周小东、周勇明三人的品格证据为何又忘了收入案卷呢?其中,周俊生就曾多次打人,在随后侦查过程中,周俊生也应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入狱;周小东是刑满释放人员。另一方面,8月4日晚案发后,周文潮在周洪功家打电话报警,并被送到义乌市中心医院治疗唇伤,这些可以证明周文潮遭受侵害的事实,为何又不调查了呢?更为严重的是,证人周洪明曾经于8月4日、10月24日分别就本案作过两份笔录,但宣判时,10月24日的笔录却神秘地不见了,这说明了什么?

        第四、如此绵延了一个月之久的声势浩大案件,仅仅针对周俊生、周文潮各受轻伤之表面现象,仅仅以两个故意伤害案处理,是否表示聚众扰乱社会可以不予追究?这其间的断章取义做法,无法叫民众心服口服!

        第五、周文潮打伤后被拷在医院病床上,家属强烈要求佛堂派出所把周文潮殴打致轻伤的罪犯抓捕归案,但朱、杨等人均以找不到人为由拒不抓捕,只是在周文潮家属上访之后,才迫于形势,而出现了“周俊生投案自首”的闹剧。但事实上,周文潮向侦查人员陈述案情时,明确表示自己是被三人打伤的,所以,“周俊生故意伤害”一案,又为何只周俊生一人归案呢?更令人蹊跷的是,周俊生故意冒名顶替罪行径,居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才发现,这难道不说明朱、杨等人失职吗?

        第六、周文潮3月12日提出上诉时,看守所的有关民警当场就予以叱喝:“只要个把月就可以出狱了,为何还要上诉?”“你上诉的话,只会多给你关几天!”随后于4月17日办理出狱手续时,周文潮发现自己上诉状未被上交法院。负责接受诉状的值班民警周国荣竟然否认收到过上诉状。在随后的交涉过程中,看守所又把责任推卸给律师,但却又不敢确认“看守所不接受上诉状”,又回答不出“未请过律师的被告人的上诉状,是否自己飞到法院去递交的?”这些情况,都叫人感到奇怪:法律赋予周文潮的上诉权到哪里去了?

      第七、在上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案件运作过程中,常常被一种说法所浑水摸鱼,即:该起案件,是舟墟村书记、村长两派势力引发的争斗,无正义和邪恶可言!但事实上,舟墟村的两委长期被周洪松等人把持,在本届村委选举过程中,大量村民因为对周洪松这伙人长期垄断村两委看不惯,才投票推选周永林当村长的。本案长达一个多月的案发过程,也正好说明了周洪松等人如何称霸一方的事实!根据上诉事实,我们强烈要求对这起涉黑势力寻衅滋事的案件依法作彻底查处。 舟墟村部分村民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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